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结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省级单位2006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88号)要求和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特制定云和县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及有关规定。现作如下通知: 一、政府采购范围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含本数,下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按政府采购目录分类及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做到无预算不采购、不支付,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25项):电视机、电冰箱、摄影录像设备、空气调节设备、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办公家具(2万元以上)、办公用纸、工作制服(5万元以上)、网络设备、医疗设备器械(20万元以下或应国际招标的除外)、档案保密设备(2万元以上)、灯光音响设备、电梯、锅炉、中央空调、汽车、摩托车、商业软件(5万元以上)、发电设备。 (二)工程类(1项):系统集成及网络工程。 (三)服务类(4项):软件开发设计(20万元以上)、交通工具维护保障、会议、培训(国内)。 以上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因特殊情况需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的,须报县政府采购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批。 三、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消防技术装备(武警消防部队区域),质量检测、监测设备(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普通教学仪器设备(教育系统)。 以上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有关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或本系统)所属各单位的上述项目进行集中后,依法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四、分散采购的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为2万元; 工程类项目:装饰、装修工程年度预算金额(或投资总额)为10万元;其他工程年度预算金额(或投资总额)为20万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上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采购单位可以自行依法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五、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的货物、服务项目和非基建工程项目预算金额(或投资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必须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基建工程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丽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六、其他规定 (一)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执行模式。无论是集中采购还是分散采购,均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有关采购信息必须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媒体公告(“浙江日报”和“浙江政府采购网站”)。 (二)预算金额达8万元的单位自行采购项目,必须纳入县招投标中心统一运作。单位负责制作的采购文件,由县政府采购办公室统一委托采购中心对其主要内容进行审核,再按规定程序实施采购。 (三)县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和各采购单位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抓紧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并加强协调与配合,认真落实各项规定,依法监督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切实维护法律和政策的严肃性。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七、本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因情况变化需要修改完善的,由县政府采购办公室另行公布。 主题词:财政 采购 管理 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