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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县开展低保核查和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红绿”卡制度的通知
关于在全县开展低保核查和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红绿”卡制度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5〕1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民政部《关于严格规范低保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民电〔2004〕95号)和全省低保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县低保工作实际,为加强和规范日常动态管理,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低保核查工作,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红绿”卡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低保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云和县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规定标准操作,扎扎实实做好低保核查工作。
    二、认真调查核实,严格把关分类
    坚持“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各乡(镇)要认真做好低保对象的重新调查核实工作,任务和责任落实到人,进村入户核清辖区所有低保对象的家庭真实情况,严格把关,重新张榜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评议。对一些不符合低保条件或家庭实际生活水平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已保对象,要按程序坚决予以清退。对没有低保申请、未按程序办理的低保对象,终止享受低保待遇,其中符合低保条件的按规定重新办理,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予以清退。对符合低保未列为低保范围的对象,要及时按规定帮助办理低保手续。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特殊困难人员,要加强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和再就业工作的衔接,通过临时救济和其它救济途径给予救助。
    低保对象审核通过后,要进行严格分类: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为一类;重残、重病、重灾家庭一时无法依靠自身力量维持基本生活的对象为二类;其他低保对象为三类。
    三、核查时间及方法
    (一)时间:
    核查工作从10月15日开始到11月20日结束,11月30日前报县民政局。
    (二)方法:
    1、对本辖区内所有已保对象进行全面核查。对照《云和县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法》,用“家庭收入测算方法”进行认真测算和核对,对符合条件的由乡(镇)统一填写《云和县原低保对象调整登记表》重新上报;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包括原符合条件,因状况变好,收入已超过保障标准的对象予以坚决取消;对新发现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要按低保审批程序进行申报。
    2、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红绿”卡制度。
    ①绿卡。使用范围主要是五保、“三无”对象,使用期限直至持卡人亡故为止(特殊情况除外);
    ②红卡。除绿卡外的其他人员适用本卡。使用期限原则一年,期满后如符合条件的,由乡(镇)进行年审,报县民政局审批。无年审记录的本卡无效。
    ③重新上报的原低保对象名单以村(社区)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这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新核查工作任务重、范围广,乡(镇)主要领导要切实加强对核查工作的领导。核查工作要由党委、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成立专门核查班子,民政办公室及劳动保障和救助工作站人员负责具体业务指导。严把低保“入口关”,落实“谁调查、认审核、谁审批、谁负责、谁解释”的工作责任制,保质保量完成重新核查审批工作。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督查组,对核查工作进行督查。
    2、建立台帐。各乡(镇)要将这次低保对象核查工作资料认真收集整理归档,装订成册,规范管理。
    3、核准后,各乡(镇)政府以书面审核意见报县民政局。
    4、督查组对核查工作进督查,对核查误差率超10%的乡镇,低保对象的低保金由乡镇承担30%。

主题词:民政  低保  制度  通知

 

附件:


云和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范围界定

      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批准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已批准的予以取消。
      1、不按规定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不配合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家庭收入状况明显好转而不主动向村(居)民委员会或管理机关报告的;
      2、虽然家庭年收入均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家中有一定的款物积蓄,能够自行维持基本生活的;
      3、家庭拥有摩托车、手机、空调、电脑等高档消费品及饲养宠物的;
      4、出资供子女择校就读的;
      5、有购买股票或其它投资行为的;
      6、子女有赡养能力而不赡养父母的;
      7、有《云和县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
      8、自筹资金购、建或豪华装修住房的;
      9、到歌舞厅、保龄球馆、电子游艺房、酒吧等高档娱乐场所所消费的;
      10、经村(居)民委员会初审不应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二次公示群众反映强烈的;
      11、有正常劳动能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性18周岁至60周岁,女性18周岁至55周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12、经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实际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3、再就业,其生活水平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4、丧偶一方重新组成家庭,其生活水平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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