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57号)的要求,现将我县2008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通告如下: 一、我县纳入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线按照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40%划定,即我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年收入为4170元以下。住房困难标准确定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 二、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今后每年3月底前公布一次。 三、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申报、审核和公示办法按《云和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云和县人民政府令13号)的有关程序执行。 特此通告
云和县人民政府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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