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结合中央、省、市精神和本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一)我县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十一五”时期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深入实施“小县大城”发展战略,全面建设“平安云和”,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大力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开发就业岗位,着力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再就业问题,加快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保持全县就业局势稳定。 (二)我县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巩固就业再就业工作成果,增强就业稳定性;认真做好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城镇新增劳动力特别是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以就业为导向,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进一步改善就业环境,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逐步建立和完善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三)我县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是:2006年至2008年全县新增城镇就业岗位2400个;实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900人,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450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510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四)我县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点方向是: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调整结构与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把扩大就业作为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考虑;鼓励和支持具有比较优势、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中小企业发展,发挥我县非公有制企业在吸纳劳动力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完善城乡就业服务体系,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提高城镇就地吸纳劳动力的能力;进一步推进“走出去”战略,大力开展跨地区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积极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加快完善和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险等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五)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城镇其他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失业6个月以上的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夫妻双失业的失业人员。其中税收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按国发〔2005〕36号文件规定执行。 1、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促进多种形式就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限额为限),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从业人数和经营项目,按每人2万元、最高不超过8万元的额度给予贷款。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服务业项目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由县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上述经营项目的,由县财政给予50%的贴息。 对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的信用社区内从事创业活动,经基层相关部门进行资信评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可免除反担保手续;对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创业项目经县以上开业指导专家论证通过,申请小额贷款的,可免除反担保手续。 2、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吸纳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社区服务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按每人每年4800元限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减免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对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增加的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人均2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额度给予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照已经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指城镇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是就业援助的重点,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上述“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2、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利用勤杂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和勤杂岗位就业的,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提供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对企业新增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4、鼓励灵活就业,提高从事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至2007年底),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当地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个人参保最低正常缴费额的60%计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此类人员补贴期满,距退休年龄不足2年(含2年)的,可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2005年底前已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5、经社会多方援助仍未实现就业、生活困难且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政府每年安排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补助时间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在促进再就业资金中支付。 (七)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和管理。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逐步建立《再就业优惠证》信息查询系统。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税收优惠政策在就业所在地享受,其他优惠政策在发证所在地享受。 三、统筹城乡就业,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体系 (八)加大扶持力度,积极促进被征地农村劳动力就业。对已办理基本生活保障手续,且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求职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可到县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享受与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同等的优惠和援助政策。已办理基本生活保障手续的被征地农民中的“4050”人员未就业的,根据《云和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凡用人单位招用已办理基本生活保障手续的被征地农民,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其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0%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的50%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以上扶持政策所需资金从土地出让金或征地调节资金中列支。 (九)认真做好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鼓励他们到基层就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后6个月内未就业的,可到县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申请失业登记。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加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乡镇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工作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就业再就业和劳动保障中的基础作用。要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的要求,切实加快乡镇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站建设,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基础管理。 (十一)强化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与服务成效挂钩的机制,对为城镇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按丽人劳社〔2003〕90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二)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建设。2007年底前,实现与省、市就业服务机构信息联网,并延伸到各乡镇劳动保障站和社区。定期分析和发布职业供求和工资水平信息,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 (十三)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积极开展劳动政策法规的宣传活动,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的监管,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 (十四)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人员队伍建设,加大执法监察力度。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对企业招聘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建立健全建筑业和其他特殊行业的工资担保或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营造良好就业环境。 (十五)强化职业教育培训,提升劳动者素质和就业能力。加强培训网络和基地建设,继续发挥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社会培训机构在再就业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中的骨干作用。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已办理基本生活保障手续的被征地农民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可凭《职业资格证书》或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其他培训证书及相关证明资料,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城镇下岗失业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补贴标准按丽人劳社〔2003〕90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加快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十六)进一步推进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加强就业与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衔接,切实保障享受失业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基本生活。 (十七)规范企业裁员行为,有效控制失业。要及时采取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失业调控,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一定数量和比例的,应事前向县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十八)积极稳妥地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在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用支出的前提下,重点用于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补贴。 (十九)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要完善创新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政策,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十)继续巩固和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要把新增就业人员和控制失业率纳入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建立社会保障考核制度。考核重点是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率、城镇新增就业人员、城乡统筹就业、再就业培训、就业资金投入、失业调控和实现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等,考核结果将作为衡量部门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我县新增就业岗位具体落实如下:经贸局和工业园区每年600个、云和镇政府每年100个、其它部门100个。各有关部门要努力开发就业岗位,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确保我县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完成。 (二十一)要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建立我县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 (二十二)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加大资金投入,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继续安排的促进再就业资金,专项用于就业再就业工作。要合理安排用于人力资源市场、乡镇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工作平台建设等经费。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 (二十三)新闻宣传单位要继续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就业形势宣传、就业先进典型宣传、落实扶持政策经验宣传,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帮助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气氛。 (二十四)上述有关扶持政策自2006年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政策按新的税收政策执行 (二十五)原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主题词:劳动 就业 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