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县政府经研究,制订《云和县国有资产处置及经营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云和县国有资产处置及经营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县国有资产处置及经营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收益及时足额上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国有资源配置市场化的意见》(丽委办〔2005〕82号)和《云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05〕1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县所辖行政事业单位及受政府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和单位。 二、国有资产处置包括房地产、交通工具、设备等资产处置,必须报县国资办或县财政局审批后办理,其中房地产处置由县国资办牵头与相关部门论证后审批办理。 三、国有资产处置由县国资办授权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按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组织实施,委托县招标投标中心组织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拍卖方式。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全额上缴县财政国资专户。 四、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独立于办公场所之外的国有资产,由县国资办统一收回。 五、非经营性资产转化经营性资产及与办公场所混用的现已出租经营的闲置资产,必须报县国资办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租赁)和对外投资,由县国资办授权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统一经营。 六、资源性资产由各归口部门负责经营和管理。主要是指河流(航运)采砂权、采矿权、土地整理开发权、水电资源开发权、国有(集体)林地和林木使用权、经营权,以及城市户外广告经营权、公交线路经营权、绿化养护权、设施经营权、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各部门必须运用市场化手段,按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公开招标,经营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国资专户。 七、建立国有资产收益预算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国有资产(与办公场所混用的)出租(租赁)及资源性资产经营的净收益,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用于国有资产修缮及维护。 八、各相关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本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化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清单及经营现状(附合同复印件)上报县国资办。由县国资办审核后,会同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各相关单位做好资产经营权的交接工作。 九、国有资产处置和经营活动不按本办法规定执行的,由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十、本办法由县国资办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十一、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国资 管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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