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62号),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发〔2005〕28号和浙政发〔2005〕62号文件要求,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整治,着重规范,立足治本,注重实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体制机制,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的矿业发展新路子,促进我县节约型社会建设和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到2007年1月30日前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要突出运用法律手段,综合运用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使无证勘查开采、乱采滥挖、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及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实现依法办矿、依法管矿,切实做到各项制度齐全,监管到位,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二、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无证开采和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国土资源、公安、安监、工商等部门对勘查、开采的企业进行逐个排查,严厉打击持勘查许可证进行采矿的违法行为。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或持过期失效勘查许可证进行勘查的,必须坚决打击。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不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采矿的以及在被责令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从重处罚。对无证、吊销或注销矿权的企业,公安机关要停止其爆破器材供应,电力部门要停止供电,其他有关部门要吊销或者注销其相关证照。拒不停止开采,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司法机关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二)全面查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对越界勘查、越界采矿的要责令退回到批准的区块、矿区范围内,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对拒不改正的,相关部门要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探矿权人不按勘查设计施工、采矿权人不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及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要坚决予以关闭,由原发证机关注销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要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三)全面检查探矿权、采矿权人履行法定责任的情况。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对吊销许可证的,要及时责令其依法注销工商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采矿权人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进行开采、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浪费破坏矿产资源、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要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对非法转让或变相买卖探矿权、采矿权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依法予以处罚。对采矿权人不交纳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或交纳备用金后,没有依法履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义务,或者要求分期治理但没有及时治理的,要责令其限期足额交纳备用金,限期履行治理义务;对拒不改正的,收回采矿许可证。 (四)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环保部门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的监管力度。对在各类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要坚决予以关闭。对严重污染环境、严重破坏林木等自然植被、因采矿造成严重水土流失、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和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环保、林业、水利、安监等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停而不整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或注销其相关证照。 (五)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安监、环保、工商等部门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保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等各类违法违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以入股、参股等方式参与办矿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坚决进行清理和纠正,要求其必须在2006年1月1日前撤出投资,对不撤出投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采取其他手段继续投资入股办矿的人员,一经查实,一律就地免职,然后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滥用职权、违法违规审批、支持和包庇非法探(采)矿以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进行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保护和利用必须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2007年6月份完成新一轮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工作;依据规划基本完成禁采区矿山企业的关停工作。减少限采区的矿山企业数量,降低限采区内的开采强度。建立集中开采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方案编制和实施制度,促进开采区矿山的规模化和集约化;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全面提高矿产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使年均矿石量的增长低于矿业产值的增长,年均矿业产值的增长低于矿业利税增长;全县矿山布局基本合理,矿业结构更加优化。 (二)严格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探矿权、采矿权,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设置探矿权、采矿权。要依据矿产资源储量及矿山企业设计生产能力,严格依法核定采矿权许可证有效期限。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协议出让的相关管理办法,完善探矿权、采矿权各项管理制度。要严格依据规划和年度计划指标,实行采矿权总量控制,促进矿山企业的规模化和集约化。 (三)完善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到2006年底前,全面实行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定并完善无风险类矿产资源和低风险类矿产资源由政府出资勘查,形成采矿权后由政府有偿出让的管理办法。完善我县采矿权有偿出让所得使用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出让金的使用。规范工程建设中的矿产资源开采行为。 (四)建立健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新机制。切实抓好《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方案)》的实施工作。改革备用金收取标准,进一步落实采矿权人的治理责任。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研究制定鼓励废弃矿山整治政策,积极探索废弃矿山治理新路子。开展“绿色矿山”建设,逐步形成我县矿产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互动新机制。 (五)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管理。推进探矿权、采矿权准入制度建设,加强勘查、开采资质管理,严格市场准入标准,从源头上规范勘查、开采行为。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必须依法对矿产资源勘查施工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资源不能综合评价和合理利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等文件的,一律不予批准。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 (六)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贸、林业、环保、工商、安监等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并承担相应责任。要充分发挥执法监察队伍和矿产督察员队伍的作用,建立执法监察巡查小组,建立监管责任体系。强化我县国土资源部门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力量,实行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正常秩序。要积极探索对储量进行动态监管的有效办法,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安排 我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以县政府自查自纠为主,市督导检查为辅。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05年9月—2005年12月)。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的宣传和发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成立组织机构,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经费等保障条件。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营造治理整顿舆论声势,为全面整顿和规范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二阶段:集中整顿阶段(2006年1月—2006年7月)。集中力量全面查处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和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破坏矿山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清理、纠正和查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参与办矿、违法批矿等违纪违法案件。县政府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及辖区内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进行自查自纠、限期整改,及时处理违法行为,全面完成整顿任务。同时,开展相关的规范工作。 第三阶段:规范提高阶段(2006年8月—2007年1月)。按照规范的主要任务及要求进行整改,重点是建章立制,完善管理制度,建立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规范地勘单位、设计单位从业行为。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1月—2007年3月)。在整顿和规范工作基本结束后,县政府要组织检查组对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向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组织检查组对我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五、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决策;是党中央继全面治理整顿土地市场之后,采取的事关我国当前和今后经济社会发展的又一重大举措;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确保安全的重要措施。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重大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重大决策上来,处理好整顿与发展、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关系。要加强宣传,为整顿和规范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任务重,要求高,涉及面广,持续时间长,尤其是利益关系十分复杂。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县政府已专门成立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府办、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局、监察局、经贸局、公安局、财政局、交通局、工商局、安监局、林业局、水利局、环保局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全面处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调,并抽调专人负责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各乡镇各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各负其责,主动协调,积极配合,严防推诿扯皮。要把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建立和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整改到位。必须牢固树立全局观念,摒弃地方保护主义和短期行为,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工作目标任务。 (三)强化督查,力求实效。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县政府的要求,制定本单位工作方案,切实做到整顿和规范工作不走过场,不留死角,不徇私情,不受干扰。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上,既要讲进度,更要求质量,在取得实效上下功夫,对各项整顿和规范任务,要逐项、逐矿检查,该取缔的取缔,该没收的没收,该停业整顿的停业整顿,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态度不认真,整顿不得力,规范不到位的乡镇和部门要坚决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要及时将整顿和规范结果向县政府报告,并建立健全违法案件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 主题词:经济管理 资源 整顿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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