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云和县万民农民下山转移工程实施意见》业经二○○五年县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云和县万名农民下山转移工程实施意见
为加快我县农民下山转移步伐,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共享率,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建立县困难群众下山转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下山转移领导小组),开展“万名农民下山转移工程”协调工作,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下山转移办),负责具体项目的协调和组织实施,并指导有关乡(镇)困难群众下山转移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小集镇、中心村的下山转移小区(点)实施工作。具体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
第二条 原则:政府引导,群众自愿,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鼓励居住在库区、高山和深山农民向县城、建制镇以及中心村迁移。计划:2005—2007年下山转移农民9600人,到2010年全县共转移12000人。
第三条 万名农民下山转移工程列入县委、县政府对有关乡(镇)和部门年度重点工作考核。
第四条 下山转移对象:县境内具有农业户口,居住在库区、高山和深山,生产生活条件差、发展潜力有限,自愿要求下山转移搬迁的农户(含库区移民安置方式的农转非对象)。
(一)下山转移对象的基本条件:
1、库区内发展条件差的自然村农户;
2、有地质灾害隐患、急需搬迁的自然村农户;
3、交通条件差,缺乏发展潜力的自然村农户(即不通机耕路、生产条件差、生活用水困难的自然村);
4、列入县城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的自然村农户;
5、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涉及的自然村农户;
6、海拔在500米以上,20户以下且居住分散的自然村农户。
(二)以下农户不享受本次下山转移扶持政策:
1、已经享受过下山转移(移民)扶持政策的;
2、2004年12月31日前在本县县城规划区内有私有住房的;
3、除婚嫁以外,2004年12月31日后将户口迁入上款所列区域内的(下山转移对象迁出地)。
第五条 大中型水库库区和A、B类地质灾害点整村搬迁的农户,安置时优先给予安排。
第六条 自愿搬迁的下山转移对象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全户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经所在村、乡(镇)逐级审核,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报县下山转移领导小组审批。
第七条 本次万名农民下山转移工程采取4种安置方式,由农户自愿选择:
1、公寓式下山转移(政府建房以成本价出售);
2、资金补助式下山转移(在县城规划区内购买住房或购买土地自建房由政府给予资金补助);
3、中心村、小集镇自建房式下山转移;
4、到县外式下山转移。
第八条 下山转移对象新居建成或购买住房后,原居住房屋和其他建筑物必须拆除,宅基地由当地乡村组织整理,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后,由政府给予补助;整理后新增耕地所有权归所在村集体,农户享有承包经营权。联户房暂时不能拆除的,归所在村集体使用,待条件成熟后予以拆除。
第九条 对自然村整体搬迁的,原居住地村委会应向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土地整理申请,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立项,乡(镇)政府负责,村委会组织实施。土地整理项目竣工后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并按规定给予补助。
第十条 下山转移对象在承担相应义务的前提下,享有原所在村集体资产的收益分配权,承包土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执行,鼓励其依法有偿转让承包经营权。
第十一条 迁往外县的下山转移对象,户口必须随人迁移至新居住地。
第十二条 在县城规划区内合法取得土地建房或购买住房的,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小集镇、中心村自建房式下山转移的,户口迁移自愿。
第十三条 下山转移对象享受下山转移扶持政策从县下山转移领导小组批准同意之日起执行。下山转移扶持政策以户为单位一人只能享受一次。
第十四条 具体经济补助政策:
在县城规划区内购买住房(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的)和迁移外县的农户(有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接收地户口证明)给予6500元/人的补助,但每户的补助额不高于所购房的房价(以评估价为准);在县城规划区内和指定的中心村、小集镇合法购买土地自建房的农户,根据不同地点给予2000-6500元/人的补助,具体标准由县下山转移领导小组制订并公布。
紧石库区后靠移民和A、B类地质灾害隐患点的转移对象在享受上一款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可再享受3500元/人的补助。
在县城规划区内购买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不给予资金补助。
第十五条 本办法确定的资金补助按县下山转移领导小组确定的对象分批次给予补助。
第十六条 公寓式下山转移对象购买住房的,必须是在册人口2人以上(含2人)的农户,购房面积限定2人户50㎡、3人户70㎡、4人户90㎡、5人户以上120㎡,在限定面积范围内的按成本价购买,超出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税费优惠政策:对下山转移对象经商、新办企业三年内免收工商管理费,按国家规定报批后免征企业所得税。县政府另行制定下山转移小区(点)及自建房政策配套措施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资金筹集渠道:
1、省财政下山转移专项补助资金;
2、县财政预算安排下山转移专项资金;
3、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配套扶持资金;
4、其它资金。
第十八条 下山转移专项资金用于“万名农民下山转移工程”,实行专户管理,专项资金使用预算由县下山转移办会同县财政局进行编制,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严格监督。
第十九条 享受下山转移补助政策的对象,在县城规划区内建房或购买的房屋八年内不允许进入市场交易。
安排给下山转移对象的建房地基一律不得转让,闲置一年以上不建的,由出让方收回建房地基,重新安排给其它下山转移户使用,同时收取土地闲置费。
第二十条 下山转移对象在申请下山转移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下山转移办不予受理、审批。二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下山转移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下山转移资格,骗取安置或享受政策补助的,有关部门责成其限期改正并收回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被列为下山转移的村(或自然村),今后在原村址不再安排宅基地建房和房屋修缮资金补助,不再安排道路、供电、供水、通讯、广播、电视、卫生、学校等公共设施建设项目补助。
第二十二条 县国土资源和建设部门在下山转移相关批件及权证上要注明“下山转移”字样。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由县下山转移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乡(镇)和有关部门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