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云和县转业士官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试行办法》业经2005年度县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主题词:民政 安置 办法 通知
二○○五年六月十五日
云和县转业士官和城镇退役士兵
安置工作试行办法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切实做好转业士官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浙江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安置对象
按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规定,符合城镇安置的人员。
二、安置原则
坚持“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则,采取岗位安置就业、扶持就业、自谋职业和经济补偿相结合的方式,保障转业士官和城镇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
三、安置范围
(一)国有企业、县属大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单位。
四、安置计划
安置计划的编制,先由县安置办综合调查,提出安置初步计划,报经县退伍安置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再由县政府审核批准。
五、安置办法
(一)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或荣立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的退役士兵、三等战功以上的退役士兵,因战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伤残军人实行岗位安置。
(二)因公因病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伤残军人、特殊岗位服役的退役士兵、服役满十年转业的士官等安置对象实行岗位安置和自谋职业相结合,每年县政府安排一定岗位,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择优录用的办法进行安置;确实难以落实工作岗位的,实行自谋职业,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
(三)其余城镇退役士兵实行自谋职业,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视为第一次就业。
六、鼓励自谋职业
自谋职业人员,与县安置办签订协议后,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因公因病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伤残军人、特殊岗位服役的退役士兵、服役满十年转业的士官等安置对象实行自谋职业的,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法定服役期内,每年按全县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的1.5倍计发;超期服役期间,每年按全县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的三分之一计发。其中,伤残军人给予办理在乡革命残疾军人有关优待手续,享受在乡残疾军人待遇。
(二)其余城镇退役士兵自报到后,经县安置办核准,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法定服役期内,每年按全县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计发;超期服役期间,每年按全县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的三分之一计发。
(三)城镇义务兵从到安置办报到次月起至次年7月底为待安置期间,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300元;转业士官从部队停发生活津贴费的次月至县安置办发出安置通知前,期间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300元。
(四)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其军龄可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如被用人单位录用,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福利待遇,其军龄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五)对自谋职业的转业士官和退役士兵可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的精神,给予政策扶持。具体操作办法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占一定比例,并按国家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经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地方税务机关核准的企业,要在一定时限内免征营业税。对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各有关方面优先给予办理卫生许可证,免收审批费和三年年审费;从事书刊零售的,新闻出版部门免费发放书刊经营许可证;从事农业种植养殖业或新办农业企业、从事农业服务业的,享受国家有关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向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并免费提供1—2次职业介绍服务。
(六)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单位,必须与退伍军人签订劳动合同,对接收伤残军人的单位,县人民政府参照残疾人就业有关规定给予接收单位应有的优惠。
(七)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5年内被党政机关、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的,其安置补助费自退伍报到次月起至落实单位工作止,扣除每月300元生活费外,剩余部分应交还县安置办,组织、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凭县安置办收回安置补助费的证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八)户粮关系可落实在就业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也可落实在家庭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也可在县内挂靠有固定住房的亲属。
(九)人事档案由用人单位管理,自谋职业的委托县人武部负责管理。
(十)城镇退役士兵在办理安置手续及自谋职业手续时,同时办理党团关系的转移,党团关系可落实在用人单位及户籍所在地的基层党团组织。
七、建立安置保障金制度
安置保障金主要用于自谋职业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和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及安置工作等相关费用,经费由县财政解决,并在每年的七月底前把安置保障金拔给县安置办专户。
八、严肃安置纪律
(一)对拒绝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任务的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责任人,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县监察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政纪处分。
(二)因接收单位推拖,造成退伍军人不能按时上岗工作,自开出安置介绍信之日起,由接收单位负责发放工资。
(三)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非农居民占用农业户口指标或农村居民占用城镇非农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非农户口的,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因个人原因超过报到时间一个月未到安置办报到的城镇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取消其安置资格,交由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按社会待业青年管理。
(四)对确有困难无法完成当年安置任务的单位,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安置领导小组批准,向县安置办交纳安置指标调控费每名5万元,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三年内不得给予办理其他人员调入手续。
九、加强领导,通力合作
退伍安置工作是一项政治性、社会性、指令性和长期性的任务,县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县安置办公室、民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工商、粮食、财政等单位和部门要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宣传部门要加强新闻舆论监督;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保证政令畅通,圆满完成县安置工作任务。
十、本办法由县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云和县转业志愿兵、城镇户口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暂行规定》(云政发〔1999〕8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