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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云政发〔2005〕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更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要求,尽快建立、不断完善我县国有资产管理、营运、监督新机制,促进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和有效使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思想

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照十六大确立的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勇于实践,积极探索,建立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营运和监督机制,切实强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推进经营性资产市场化和社会化,实现我县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努力把我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国有资产管理、营运、监督机构职责

1、机构设置:我县三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营运、监督机构已组建形成,即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称国资委)、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称国资办,设在县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和国资公司(企业)。

2、主要职责:

(1)国资委(下设国资办):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对国有资产进行宏观管理;决定进入、退出某一产业领域及国有资产所占比重,向国有控股企业委派董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国有资产委托管理、授权经营的职责;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2)行政事业单位:受县政府、县国资委的委托,合理、有效地使用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责。

(3)国资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运作县政府、县国资委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公司负责人在经营期内,应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明确使用管理单位责任,对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办法,即国有资产政府所有,部门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收益权;使用国有资产的部门,必须服从政府对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对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和低效运转的国有资产,经县政府批准,由县财政(国资)部门收回,集中调剂使用或有偿转让;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撤销、歇业注销、改制后的国有资产,由政府收回,统一管理,统一处置。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

(1)国有资产的无偿划拨。经县财政(国资)部门批准后,在全额预算管理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国有资产可实行无偿划拨。除此之外,均实行有偿转让。

(2)国有资产产权的转让。国有资产占用单位必须提出转让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县财政(国资)部门批准。在依法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具有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或在县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产权交易,杜绝私下交易,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3)国有资产的报废报损。国有资产占用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县财政(国资)部门批准后,实行核销。

3、建立收益收缴制度。县国资委负责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工作;县国资办负责国有资产的收益收缴工作;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受县国资委的授权,组织国有资产的收缴工作。

(1)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指房产、无形资产、机动车、设备等),全额上缴。

(2)国有房地产被征用后的补偿收入,全额上缴。

(3)国有资产出租(租赁)收入,按一定比例上缴资产占用费。

(4)其他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按规定上缴。

四、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营运机制

1、完善国资营运机构经营管理体制。国资公司是政府行为企业化运作的国有独资公司,为实现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县政府授权各国资公司经营管理国有资产,公司董事会负责授权经营业务;公司董事会作为政府参谋机构,决策权属于政府。

2、建立国资营运机构计划管理制度。为规避风险,提高政府性投资决策的科学性,严格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及融资计划管理,按照《云和县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县人民政府令〔2004〕第1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债务管理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04〕38号)要求,各国资公司每年度必须编制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经营计划和融资计划,由县发展计划局、县财政局(国资办)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3、建立国资营运预算决算制度。各国资公司每年初必须编制年度营运预算;县财政(国资)部门根据各国资公司上报的计划,编制预算报县政府审批;各国资公司按县政府批复的国资公司营运预算贯彻执行,年终决算。

4、建立国资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78号)的规定,国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国有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应由县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实施。

5、建立国有资产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依据各国资公司不同的职能,兼顾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由县国资办牵头组织对各国资公司建设工程完成年度计划目标、资产经营保值增值目标、经营管理费用率等指标进行考核,确立公司年度目标责任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

五、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监督机制

1、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核准制度。通过政府采购和集中支付完成购置任务的,将资产购入对象以书面形式由县会计核算中心通知各使用单位,纳入资产使用环节的管理。各使用单位必须设立资产明细台帐,确保资产帐、实相符。

2、建立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按照《云和县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县人民政府令〔2004〕第12号)管理,项目完工后必须进行审计。

3、建立政府性债务归口管理制度。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举债,要在政府统筹安排下,由县财政(国资)部门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努力扭转多头举债、权责不清、调控不力的局面。县财政(国资)部门负责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资金的审核,承担政府性债务监督管理的具体职责。未经县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同意的,各投资审批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

4、加强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监督管理。经县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中所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县财政(国资)部门负责核准;其它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报县财政(国资)部门备案。县财政(国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选取具体评估项目,对评估各方当事人相关行为和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检查,依法行使监督职能。注册资产评估师及评估机构对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5、规范国有资产产权转户程序。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转户时,县土地资源部门、县房管部门、县交警大队等部门,必须确认有县国资办的审核批准手续,方予办理。

6、完善对外投资、担保和抵押制度。各行政单位不得用委托监管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和抵押;委托监管、授权经营的各事业单位和国资公司,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担保和抵押,需经委托监管部门同意,报县国资办批准。未经批准的对外投资、担保和抵押一律无效。

7、强化审计监督。各行政事业单位、国资公司年度要进行资产财务审计。县审计部门负责对其委托监管、授权经营的资产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抄送县国资办。

8、严明违纪违法责任。占用、使用和经营国有资产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经营好国有资产的责任和义务,依法确保其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国有资产占用、使用、经营单位,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1)未按其职责要求,对国有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2)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或隐瞒真实情况的;

(3)擅自转让、处置国有资产和擅自投资经营的;

(4)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国有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社会福利的;

(5)对用于经营、投资的国有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及时收缴资产收益的;

(6)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本意见由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意见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主题词:国有资产  管理  意见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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