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位置:云和县门户网站 > 政策法规 > 党委文件 > 县委办
 
中共云和县委办公室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云和县人才引进、奖励和调动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委办〔2008〕56号


各乡(镇)党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属各单位:
《云和县人才引进、奖励和调动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云和县委办公室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8月18日                    


                        

云和县人才引进、奖励和调动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切实改善我县引才和用才环境,充分调动各类人才工作积极性,为扎实推进创业创新,深入实施“小县大城”发展战略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根据《云和县“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云委〔2007〕6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人才引进、奖励和调动等工作的政策制定、决策部署和宏观指导,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人才办”)具体负责各项工作的落实和督查,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人才引进


        第三条  根据云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引进人才的重点对象为:
        (一)各类高级专家,包括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科研项目的主要承担者,以及进入浙江省“151”人才工程的人员等;
        (二)具有博士学位并有一定专业实践经验,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获得市“中青年技术拔尖人才”和“科技新秀”等荣誉称号的人员,以及进入我市“138”人才工程中一、二层次培养的人员等;
        (三)具有全日制硕士学位并有一定专业实践经验,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
        (四)我县主导产业或重点企业急需的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五)国家“211工程”高等院校毕业生,或我县建设、交通、农业、林业、水利、环保等领域紧缺急需的全日制本科生,或我县各领域紧缺急需的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
        (六)由相关部门认定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
        第四条  引进的人才与县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签订5年以上服务合同或协议,并在人事部门建立人事档案后,发给安家补贴。具体标准和支付方式为:
        凡在云和租房居住的每年享受3000元租房补贴(截止至购买新房或合同期满,最长不超过5年);
        凡在云和新购住房的,给予购房补贴,其中:
        具备第三条第(一)项条件的每人享受15万元购房补贴;
        具备第三条第(二)项条件的每人享受10万元购房补贴;
        具备第三条第(三)(四)项条件之一的每人享受5万元购房补贴;
        具备第三条第(五)(六)项条件之一的每人享受3万元购房补贴。
以上各类购房补贴,购房后工作满一年时支付20%,满两年时支付30%,满五年时,再支付50%。
        第五条  引进的人才来云和县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并继续留任的,可享受政府津贴。具体标准为:
        具备第三条第(一)(二)项条件之一的每人每月享受500元政府津贴;
        具备第三条第(三)(四)(五)(六)项条件之一的每人每月享受300元政府津贴(连续享受五年,满五年后继续留在云和工作的列入本地同类人才管理)。
        第六条  私营企业自行引进第三条第(一)(二)(三)(四)项所列的人才,并服务满三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每人1.5万元补助。
以上补贴、津贴和补助申领程序为: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签署意见,报县委人才办审核,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发放。
        第七条  引进的人才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户口可随调随迁,不迁户口不转关系的,凭《云和县引进人才审批表》、单位证明、户口簿,公安部门给予办理《云和县引进人才居住证》。持《云和县引进人才居住证》的人员,享受本县常住人口同等待遇。
        第八条  引进人才的配偶可随调,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可以调入对口对应单位,县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协调落实;在企业工作的,由用人单位落实。引进人才的子女处学龄阶段的,由教育部门负责落实就读学校;系高等院校毕业生的,在不违反上级有关政策的前提下,享受我县高等院校毕业生同等就业待遇。
        第九条  需调转人事关系而因特殊情况不能调转的,可凭相关材料,由县人事劳动部门为其办理有关手续,并给予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十条  建立人才引进绿色通道,事业单位引进40周岁以下紧缺急需的人才可不受单位编制和工资总额限制,先进后出,在今后自然减员中冲抵。凡属引进的紧缺急需人才,可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第十一条  引进人才由县人才交流中心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其户口可挂靠在县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由县人才交流中心提供人事关系与档案保管、代理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缴纳、代为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党员组织关系挂靠与接转、出具各种证明等服务,并负责为引进人才及其随迁的配偶、子女等代办户口迁移、落户等手续。
        第十二条  引进人才自带科研项目的,根据所承担的科研项目情况,政府资助科研经费。
        第十三条  引进人才可以参加本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评审;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不受用人单位岗位职数的限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引进后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可破格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称。优秀人才可推荐参加市“138”人才工程培养人选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的评选。引进后取得的科技成果,可以参加县级及以上各类科技成果项目的评选。
        第十四条  鼓励以智力引进、业余兼职、讲课讲学、短期聘用、技术合作、技术入股、合作经营、项目承包等方式柔性引进人才。以柔性方式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工资待遇、住房等问题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鼓励其以专利、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
        第十五条  各用人单位每年年初将本年度引才需求目录报县委人才办审批。引进的人才需享受本办法有关引才优惠政策的,必须报县委人才办审核认定。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做好引进人才的考察工作,并及时与引进的人才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对服务期限、工作条件、违约责任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约定。引进人才履行合同或协议情况,作为发放补贴、津贴、补助和资助等的依据。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对引进人才进行管理,做好考核工作。

 

第三章  人才奖励


        第十八条  县委、县政府统一设置“云和县高层次人才政府津贴”和“云和县突出贡献人才奖”等两项奖励措施,并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灵活地设置其他各种人才奖项。具体评选工作在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委人才办具体负责实施。
        第十九条  县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单独设置人才奖励措施,并报县委人才办审核备案。具体评选工作由本单位(系统或行业)负责实施,并将实施情况报县委人才办备案。
        第二十条 “云和县高层次人才政府津贴”发放对象主要是在本县企事业单位从事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相应工作的一线工作人员,重点是指:
        (一)各类高级专家,包括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科研项目的主要承担者,以及进入浙江省“151”人才工程培养的人员等;
        (二)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获得省级特级教师、市“中青年技术拔尖人才”和“科技新秀”等荣誉称号的人员,以及进入我市“138”人才工程中一、二层次培养的人员等;
        (三)具有全日制硕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由相关部门认定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
        具备第(一)(二)项条件之一的人员,每人每月享受500元政府津贴,其中获得市“中青年技术拔尖人才”和“科技新秀”等荣誉称号的人员,以及进入我市“138”人才工程中一、二层次培养对象的人员只在届内享受(连续三届获得市“中青年技术拔尖人才”称号,且继续在同一岗位上工作的,一直享受至退休为止)。
        具备第(三)(四)项条件之一的人员,根据农业、工业、教育、卫生和宣传文化等系统进行归类,每一系统根据个人工作业绩,分别按照本系统中符合条件总人数的30%比例择优确定人选,具体实施对象每两年确定一次,确定对象两年内每月享受300元政府津贴。
        第二十一条  每年年初,上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具备第二十条第(一)(二)项条件之一的人员自行填写《云和县高层次人才政府津贴申请表》,经单位核实并签署意见,报县委人才办审核,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发放。
        农业、工业、教育、卫生和宣传文化等系统灵活制定推荐具备第二十条第(三)(四)项条件之一的人员享受政府津贴的相关办法,并将推荐办法与每次具体研究推荐情况一并报送县委人才办备案。确定对象所在单位填写《云和县高层次人才政府津贴推荐表》,经单位核实并签署意见,报县委人才办审核,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发放。
        第二十二条  享受“云和县高层次人才政府津贴”的人员出现调动等情况,不再具备享受政府津贴条件的,停止发放该人员的政府津贴。
        第二十三条 “云和县突出贡献人才奖”参评对象主要是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员,参评人选应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等,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工程科学技术、人文社会科学等领域或重点工程项目中,取得较大成果或解决了较大科技难题,具有较大科学价值、应用成效或社会效益,为提高我县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跨越发展做出突出贡献,业绩得到社会和业内认可;
        (二)在企业经营管理中,促进所在企业树立现代经营管理理念,创新经营管理方式,建立科学的经营管理制度,使所在企业取得较大经济效益,企业综合竞争力在县内外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在农业、工业、服务业生产第一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其他领域中,积极进行创造性劳动,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四条 “云和县突出贡献人才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名额不超过10名。县委、县政府对获奖者进行表彰,授予“云和县突出贡献人才”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每人奖励2万元。
“云和县突出贡献人才奖”具体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人才调动


        第二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求跨县域调动的,先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以下四类人员原则上应在我县服务一定年限后,方可申请跨县域调动:
        (一)新录用、引进或调入(含因公开选拔调入)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服务满五周年;
        (二)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之日起服务满三周年;
        (三)由单位报销学习费用取得在职教育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取得学历之日起服务满三周年;
        (四)被评为“云和县突出贡献人才奖”的人员,从得奖之日起服务满三周年。
        第二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公开选拔或上级部门组织的公开选调考试,报考前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报考被录用的,不受第二十五条规定限制。
        第二十七条  对于未经批准的人员,不予办理人事关系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完善人才经费投入机制,县财政每年安排7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人才引进和奖励工作,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作相应调整。设立人才工作经费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各单位单独制定的各类人才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其中引进的人才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委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人才激励  政策  通知


相关文章 【推荐】 打印 关闭
云和县人民政府主办  云和县信息中心承办 技术支持:浙江联信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建议IE5.5 1024×768以上分辩率浏览本网站 2004—2005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