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属各单位: 《县监察局、县农业局关于推行村级财务“双代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要求抓好落实。
中共云和县委办公室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1月12日
县监察局、农业局 关于推行村级财务“双代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决定在全县推行村级财务会计、出纳统一代理制度(以下简称“双代理”制度)。现就推行“双代理”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推行“双代理”制度,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并坚持以下原则: 1、村集体资金所有权不变。做到不平调、不垫付、不无偿借调。 2、村集体资金使用权不变。在遵循财务管理规程(审批权限、程序、手续等)的基础上,保证各村自主使用支配资金的权力。 3、村集体资金受益权不变。各村在乡(镇)“村级财务管理中心”结算帐户上的资金与银行结算资金同档次计息。 4、村集体财务审批权不变。按照《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实行村集体财务支出联审联签制度。 5、村集体财务监督权不变。坚持民主理财和审计监督权不变。 二、工作步骤 1、建立机构。各乡镇建立“村级财务管理中心”,并确定相应的会计、出纳人员。人员名单于11月30日前报县农业局。 2、清理账务。11月30日前,各乡镇要组织有关人员对各村的资产,特别是货币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妥善处理好债权债务,并经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后,向群众公开。原村报帐员和村干部等经手管理的银行存款、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及各种票证,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交“村级财务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同时,对银行账户进行清理,每个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只设一个银行结算账户,由“村级财务管理中心”集中管理、分户核算。 3、办理委托。12月30日前,各村委会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授权,与各乡镇的“村级财务管理中心”签订委托协议,依法确立委托契约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4、实行代理。2008年1月1日开始,全县各行政村全面推行“双代理”制度。各村银行帐户一律注销,结余资金全额并入“村级财务管理中心”,财务往来统一在“村级财务管理中心”设立的结算帐户中进行收付结算。 三、具体要求 1、加强领导。推行村级财务“双代理”制度,是新形势下强化农村经济管理的有效举措,各乡镇党委、政府要从发展农村经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村级财务“双代理”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双代理”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双代理”工作顺利实施。 2、完善制度。各乡镇要根据财务规章制度,制定完善财务预决算、货币资金管理、财务审批、票证管理、结算资金管理、财产物资管理、承包合同管理、财会人员管理、民主理财、档案管理等方面的财务制度。各村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特别要对村干部报酬、通讯费和交通费等作出明确规定。 3、统一核算。经“村级财务管理中心”审核手续完备、开支和交易程序合规、资金使用方向正确的,由代理会计按村会计电算化的要求统一进行记帐,定期编制会计报表。 4、规范公开。村级财务必须做到逐笔逐项公开明细帐目,每年公开次数不少于四次,集中公开时间分别为1月20日、4月20日、7月20日、10月20日。财务往来较多的村,应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财务公开的内容须经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查。 5、健全档案。各乡镇要对各村的财务资料进行统一建档,规范管理。各村要按规定领用统一的收款票据,并做到及时核查、销号和归档,以确保财务资料的规范、齐全。
主题词:村级财务 双代理 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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