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推进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稳步健康发展,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决定〉的实施意见》和《中共丽水市委、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决定〉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云和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 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我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我县自实行计划生育以来,群众的生育观念发生了重大变化,计划生育率已连续17年保持在96%左右,累计少生了3万多人口,有效地缓解了教育、就业、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压力,有力地促进了全县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县人口发展形势仍然严峻,人口计生工作仍然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为:部分群众的生育意愿与现行国家生育政策之间仍存在一定差距,违法生育个体行为呈现多元化趋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难、基层基础工作不平衡等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工作机制和综合服务能力不能较好地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稳定低生育水平的任务十分艰巨。全县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各机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既是天下第一要事,又是天下第一难事的极端重要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决定》精神上,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惠及全县人民的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出发,更加重视人口计生工作,做到思想不动摇、措施不松懈、力度不减弱,以统筹和改革的思路,坚持不懈地做好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 二、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 稳定低生育水平是我县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口计生工作的首要任务。必须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坚持稳定人口计生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坚持不断创新人口计生工作体制、机制、手段和方法不动摇。必须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坚持依法行政、思想政治教育与利益导向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教育、经济等手段,加快建立健全“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计生长效工作机制。到2010年,全县总人口控制在11.4万人以内,年均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6‰以内。 (一)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坚持把宣传教育放在首位。结合“五五”普法活动,将人口理论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知识列入各级党委、政府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列入全县干部群众普法教育、新型农民素质教育和特殊人群宣传培训计划,切实增强全社会的责任意识。宣传、文化、教育、电视台、人口计生、新闻中心等部门应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宣传工作,积极宣传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先进典型,公开曝光情节恶劣的违法生育行为。不断创新宣传教育内容和形式,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和“关爱女孩”活动,全面推动“新型生育文化工程建设”,弘扬婚育新风,促进生育文明,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二)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体系。根据国家、省、市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全面推行“三免”(免费婚检、免费孕前检测、免费生殖健康检查)制度。完善计划生育公益金运行管理监督机制,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家庭的扶助制度,及时依法兑现独生子女家庭、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优先优惠政策。县属各部门在就业培训、合作医疗、扶贫开发、宅基地划分和集体收入分配、改水改厕、新技术推广以及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方面制定惠民政策时,应当遵循优先于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优先于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的原则,已经制定的惠民政策应按照这一原则予以完善。县委、县政府将把计划生育的各项政策落实情况作为乡镇、部门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坚持依法管理,强化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强人大、司法、群众的执法检查和监督力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检查制度,认真落实执法过错追究制。人口计生、纪检监察、法院、公安、税务、建设、卫生、工商等部门及各乡镇党委、政府应进一步加强协作,不定期开展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同时,建立违法生育不良记录档案制度,凡违法生育和非法收养的,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公开曝光;是国家工作人员、党员干部的,一律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在征收社会抚养费过程中,对高收入家庭难以确定其收入的,法院、公安、税务、工商、劳动保障、审计、统计、人口计生等部门及各乡镇党委、政府应共同做好对违法生育人员的调查取证和征收核定工作。人民法院应切实加大依法强制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力度;公安、教育、卫生、建设等相关部门应建立计划生育把关审查制度,在受理新生儿落户、出生医学证明、子女入学注册、产妇分娩、出租房屋登记等工作时,对符合条件生育对象应当查验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对违法生育对象应当查验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印制的专用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落实长效节育措施证明,并及时向属地人口计生部门反馈计划生育个案信息,杜绝管理漏洞。各乡镇党委、政府必须进一步完善重点对象随访制度,做好已婚育龄妇女的“查环、查孕、查病”服务和已生育一个以上子女育龄夫妇的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工作。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育龄夫妇,应落实放环或输卵(精)管结扎等可靠长效的避孕节育措施;如发现违法怀孕对象应及时落实补救措施。 (四)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不断深化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制改革,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公安和人口计生部门应按照要求配足配齐流动人口协管员,建立健全由流动人口协管员统一采集源头信息,公安、人口计生、卫生、民政、统计等部门互相交换、互相补充信息,流入地和流出地及时交换变更信息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模式。按照浙人口计生委〔2008〕2号文件要求,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流动人口协管员在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流动人口治安管理的同时,必须协助人口计生部门采集流入育龄人员的基本信息,查验计生证件,及时报告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并将相关信息统一录入,互相交换、同步维护。计划生育专职人员应重点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县计生协会应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引导群众成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配合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同时,应继续完善“以外管外”和“重点联系户”制度,切实加强外出人员计划生育管理,深化外来人口计划生育援助服务活动,推进省、市、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互通、管理互补、服务互动、责任互担、经费互结”的“一盘棋”管理服务体制的形成。 (五)切实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建设。坚持把农村作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中之重,积极组织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乡(镇)”、“计划生育基层基础示范乡(镇)”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示范村”创建活动。进一步完善村(社区)计生服务阵地,继续深化村级计划生育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活动。逐步完善村级计划生育工作措施,明确村一把手职责,明确一名专职分管计生工作的村两委干部,健全“村两委负责、协会当骨干、家庭为中心、群众做主人”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不断加强社区人口计生规范化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城市自治体系。按“人员、报酬、职责三到位”要求继续加强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员队伍建设,确保年报酬到“十一五”期末在“十五”基础上实现翻一番,达到省、市考核要求。 (六)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中的生力军作用,共同做好人口计生工作。进一步稳定计划生育协会机构,按照“有人干事、有钱办事、有章理事”的要求,深入开展“示范协会”和“优秀会员之家”创建活动,充分发挥企业计生协会在外来人口计划生育援助服务中的积极作用。不断加强农村、社区、企业计生协会建设,确保百人以上企业协会组建率达100%,基层示范协会达标率达80%,优秀会员之家建设覆盖率达45%以上。认真组织实施“生育关怀行动”、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计划生育系列保险等惠及计划生育家庭的公益活动和新家庭“少生快富”项目。 三、努力把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一)进一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大力倡导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人口计生、卫生等部门应加强合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实施避孕节育服务、出生缺陷干预、生殖道感染干预“三大工程”,积极开展青春期生殖健康教育、婚前和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和诊断、产后访视、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康复等工作,努力减少缺陷婴儿的出生率。积极倡导科学婚检,强化对独生子女社会行为的教育和培养,结合“农民健康工程”和“妇女健康促进工程”,深入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工程”。进一步加强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站标准化建设,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确保供应渠道的畅通。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县”创建,争取在2008年获得“省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县”称号。 (二)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人口计生、民政、人劳、老龄办等部门要积极开展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和老龄事业发展情况调查,科学把握人口老龄化趋势及影响因素,逐步完善城镇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照料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同时,逐步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制定相应扶持政策,支持和鼓励全社会兴办以“爱心护理”工程为主要内容的老年服务事业。大力发展老年文化、体育、教育事业,丰富和活跃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积极发展老年人慈善事业,倡导多种形式的扶老助困送温暖活动。深入开展敬老爱老活动,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进一步营造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氛围。 (三)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把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列入目标责任制管理内容,全面落实人口计生、宣传、卫生、食品药品监管、民政、公安、法院、妇联等部门的职责和任务。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以消除性别歧视为重点,广泛宣传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普及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广大群众对人为选择性别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危害的认识。严格执行执业资格审查、B超登记、人工终止妊娠登记、孕情检测、孕产过程管理等制度,不断加强对B超、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进一步加强再生育全过程管理,强化社会监督,实施有奖举报制度,严厉打击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及弃婴溺婴行为。 四、加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保障力度 (一)建立健全稳定增长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保障机制。 按照“足额预算、分级负担、逐年提高”的要求,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的人口计生经费保障机制。县财政对人口计生事业投入的经费增长幅度应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县乡两级人口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基本建设和队伍建设、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等经费的落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建立“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乡用县管、财政监督”的管理体制和社会抚养费管理使用专项督查制度。 (二)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队伍职业化建设。进一步加强人口计生干部的教育培训,全面提升队伍综合素质。全面实行绩效考核机制,完善人员准入、选拔任用、引进培养、交流退出机制,积极推进全县人口计生队伍的优化配置。切实提高人口计生干部的政治待遇,各级人代会、政协会议应有人口计生系统的代表份额。对在人口和计生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给予表彰。对长期从事计划生育工作并获得国家人口计生委颁发荣誉奖章的计生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可在计划生育公益金中支出。乡镇和工业园区管委会计生协会会长应由主要领导担任,专职副会长享受副科级待遇。按照定编、定岗、定责的要求,建立稳定的人口计生工作行政管理、技术服务、群众工作的组织网络。在农村综合改革和城市区划调整中,确保人口计生机构和人员稳定,不随意撤并和改变机构性质。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常住人口规模比例配备人口计生工作人员,确保每个乡镇至少有1名、大的乡镇有必要数量的从事人口计生管理的公务员,并配备必要数量的专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人员,工业园区管委会、社区应配备必要数量的专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人员。各乡镇党委、政府应为计生专干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确保计生专干业务工作不受影响。 (三)严格执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审查备案制度。各乡镇党委、政府及各部门应当建立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审查备案制度,严格按照《中共云和县委办公室、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浙委办〔2007〕27号文的通知》(云委办〔2007〕43号)要求审核把关。财政、经贸、工业园区管委会、国土、扶贫办、人口计生等部门及各乡镇党委、政府在实施农村扶贫政策、工业用地政策、扶持项目报批、宅基地审批、农村低保户和困难户等特殊家庭救助利民惠民政策时应从严把关,严格审核当事人是否有违法生育、非法收养等违法违纪行为,对违法违纪的当事人应当暂缓办理各类审批手续,情节严重的,应取消资格。人口计生部门应建立健全公民再生育审批结果公开制度和有奖举报制度,发现党员、干部违法生育的,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组织、人事部门应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五、进一步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坚持和完善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责任制度。各级党委、政府应把人口计生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每年专题研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切实解决影响人口计生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一步健全人口计划生育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明确成员单位职责,构建党政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工作格局。坚持和完善人口计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不断改进考核评估办法,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人口计生工作责任制。坚持把人口计生工作纳入县委、县政府重大事项的督查范围,每年定期进行专项检查,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黄牌警告制”、“责任追究制”。各乡镇党委、政府每年应向县委、县政府专题报告人口计生工作情况,县委、县政府每年对各乡镇党委、政府及各部门的人口计生指标完成情况进行通报。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应将人口计生工作实绩作为干部提拔和奖惩的依据之一,严格审核把关。对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生育失控,出现严重超生现象,以及弄虚作假、虚报谎报计划生育工作成绩的地方和单位,应严肃追究党政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全县各级党委、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决定》及省、市、县贯彻《决定》实施意见精神,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广大干部群众思想,创新人口计生工作机制,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为实现云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中共云和县委 云和县人民政府 2008年7月16日
主题词:卫生 计划生育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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