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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和县委 云和县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意见
 
云委〔2008〕10号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创业创新,深入实施“小县大城”发展战略,加快工业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我县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完善工业发展机制
    1、设立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县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工业发展资金,用于符合本意见各条款的补助和奖励。
    2、制定《云和县工业产业导向目录》。根据现有的产业基础及发展方向,大力扶持木制玩具、专用阀门、轴承等主导产业,积极培育技术高、效益好、能耗低、污染少的新兴产业,严格控制和防止引进能耗高、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
    3、实施新建项目准入制度。由县经贸、发改、国土、建设、环保、工商、行政审批中心、工业园区管委会等部门组成新建工业项目审查领导小组,负责新建项目的准入审查。审查通过的,必须签定《工业园区入园项目要约合同》或《工业企业进驻乡(镇)工业功能区条件约定书》,明确约定项目建设期限、投产后的投资强度、经济密度、税收密度以及环保、能耗等方面的要求。
    4、实施新办企业竣工验收制度。项目竣工后,新建工业项目审查领导小组负责对《工业园区入园项目要约合同》、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或《工业企业进驻乡(镇)工业功能区条件约定书》、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结果与有关政策兑现相挂钩,促进新办企业早竣工、早投产、早达产。
    5、实施规模企业年度考评制度。由县经贸、统计、国税、地税、国土、环保、工商、工业园区管委会等部门组成考评小组,负责规模企业年度考评,并向县政府提交当年规模企业的投资强度、经济密度、税收密度和节能减排情况报告。
    二、加快工业园区建设
    6、完善工业园区发展协调机制。县工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工业园区建设的领导,进一步完善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园区发展中的重大事项、重大项目、重大问题,促进园区健康快速发展。
    7、完善工业园区发展投融资运行机制。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8、完善企业入园政策。涉及入园企业的有关审批时限、办理权限、收费标准等必须公开透明,具体内容在每年的年初审定一次,并予公布。
    9、鼓励建设标准厂房。对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投资参与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可优先安排用地。标准厂房获得房产证后,给予建设业主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补助。对租赁标准厂房的工业企业,前三年给予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元的补助。
    三、积极支持企业创业再创业
    10、鼓励新办企业。新办的工业企业从相关合同约定投产年份的次年1月1日开始计算,两年内,按其每年实际缴纳增值税留县部分的一定比例,奖励给企业作为生产发展资金: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奖励比例为60%;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比例为80%;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的,奖励比例为100%。
    11、鼓励外资新办企业。对外商(含港、澳、台、侨商)投资符合《云和县工业产业导向目录》的项目,优先安排用地。当年外资实际投入超过50万美元的,给予人民币3万元的奖励;每增加100万美元增加人民币2万元的奖励。
    12、鼓励引进新产业、龙头企业。对组团来云投资的新产业实行 “一业一策”。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或依法注册组建为企业集团的,实行“一企一策”。
    13、实施“创业绿卡”制度。向实际投资额15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发放“创业绿卡”证件,并对其企业发放“创业绿卡”单位标志牌。“创业绿卡”持卡人可享受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加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评选,在我县机关及事业单位各窗口办证、办事优先办理等优惠待遇。
    14、鼓励成长型小企业再创业。年销售300万元以上的小企业列入成长型小企业。对租赁标准厂房的成长型小企业,三年内再增加每月每平方米1元的补助。成长型小企业设备投资额不低于30万元的技改项目,经过验收审核后,按设备实际入的3%给予技改补助。对成长型小企业初次办理一般纳税人的,给予0.5万元的补助。
    15、鼓励乡镇发展工业。乡镇(不含工业园区)比上年度每新增1家规模以上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所属规模以上企业产值比上年每新增100万元奖励2000元,用于乡镇工业发展经费。
    四、全力促进规模企业科学发展
    16、设立企业跨越奖。对首次达到年销售收入500万元的,给予2万元的奖励;对年销售收入和在本县上缴税金均达到下列条件的企业,给予企业经营者下列金额的奖励。
  

年销售收入

在本县上缴税金

奖励金额

首次超过2000万元

首次超过200万元

4万元

首次超过3000万元

首次超过300万元

6万元

首次超过5000万元

首次超过500万元

10万元

首次超过1亿元

首次超过1000万元

30万元

首次超过3亿元

首次超过2000万元

60万元;

首次超过5亿元

首次超过3000万元

100万元

首次超过8亿元

首次超过4000万元

120万元

首次超过10亿元

首次超过5000万元

150万元

首次超过15亿元

首次超过7000万元

200万元

首次超过20亿元

首次超过1亿元

300万元

 

    17、设立规模企业科学发展奖。对规模企业实行超基数(2008年以2007年企业缴纳的税收为基数,以后以该企业最高纳税年度为基数)奖励政策:企业科学发展奖=本企业实际入库纳税地方所得新增部分的30%×(本行业经济密度权数×修正系数+本行业税收密度权数×修正系数+本行业能耗权数×修正系数)

                                  分行业权重表

行    业

经济密度

税收密度

能耗

木制玩具

0.4

0.5

0.1

阀门、金属延压

0.3

0.4

0.3

轴   承

0.3

0.4

0.3

                经济密度修正系数=本企业考评数/本县本行业平均数

                税收密度及修正系数=本企业考评数/本县本行业平均数

                能耗修正系数=省内同类企业平均能耗指标/本企业考核数

    当每项系数大于1时,都当作1计算;每项系数小于1大于0.6时,按实际得数计算;

    当三项系数的任何一项系数小于0.6时,不享受本条政策。其它制造业的规模企业按经济密度、税收密度、能耗水平接近原则参照执行。
    五、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18、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对符合《云和县工业产业导向目录》且设备投资额不低于50万元的技改项目,经过验收审核后,按设备实际投入的3%给予技改补助。进口国际先进生产设备总价值超过10万美元的,给予设备总价值5%的补助。同一项目已享受省、市有关技改贴息政策的,不再享受县级技改政策补助。
    19、鼓励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对经相关部门综合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0、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对列入县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两年内软件及配套硬件投入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通过验收审核后,给予其投资额的20%的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一次性补助不超过20万元。
    六、推进企业管理创新
    21、开展评选“二十强”企业活动(入选条件和办法另行制定)。对每年评出的“二十强”企业由县委、县政府进行命名表彰;“二十强”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技改项目计划,以及其他方面的项目支持,优先享受贷款贴息和各项专项资金补助;“二十强”企业要求县政府协调和处理的事项,可直接向县政府请示;“二十强”企业及其投资者可享受“创业绿卡”相关待遇。
    22、开展外贸先进企业评比。对在本县注册、具有自营出口权、且出口本地工业产品、年度自营出口额(类别和数量以海关数据为准)超过20万美元的企业,可申报年度外贸先进企业评比,根据评比结果给予表彰奖励。
    23、支持企业培育自主品牌。参照市政府丽政发〔2008〕37号文件执行。
    24、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获得商务部重点扶持出口品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在境外注册商标、在出口产品中使用自有商标且有出口实绩的企业,按注册费的50%奖励(每个商标注册的奖励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企业参加由政府统一组织的展会,按每个标准摊位费的30%予以补助。
    25、支持企业拓展国内市场。由本县企业投资和自主经营、在省城或境外开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营商店(限营销本地产品)的,给予每个专营商店一次性1万元的奖励;对开办以“中国木制玩具城”为专卖店名,且营销云和木制玩具具有一定规模的专卖店,给予其专卖店店面租金40%的补助。
    26、支持企业应用电子商务。企业利用互联网拓展国内外市场,在知名商务网站开设电子商店的,给予直接费用30%的补助。每家企业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7、鼓励企业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对企业引进的全日制普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员工(不含业主直系子女),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五费”的,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政府津贴。对企业引进的高级职称员工,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五费”并在同一企业工作一年以上的,自第二年度起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政府津贴。对引进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外来投资注册人,其未成年子女就学、入托享受本县县城户籍人口同等缴费待遇。
    28、支持企业加强职工技能培训。整合培训资源,促进县中小企业培训中心健康发展。县工业发展资金每年安排一定经费用于企业人才培训。对当年获得报关员、报检员、单证员资格的人员,给予每人500元人民币的奖励。对当年获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企业员工(不含业主),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29、县政府五年内安排500万元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贴、后期赎买和后期奖励等方式,对推进玩具产业与幼儿教育、动漫结合的文化创意产品、服务和项目予以扶持。
    30、支持创意研发。对单位和个人在本县从事文化创意产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收入的给予奖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服务于文化创意产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取得技术性服务收入的也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31、拓宽文化创意企业融资渠道。支持和引导担保机构为本县文化创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对经县政府同意的文化创意企业贷款给予50%贴息。
    32、支持国内著名文化创意、制作、经纪、营销机构利用人才、技术、资金和营销渠道,与本县有条件的文化创意企业合作,对合作成效明显的项目给予工作奖励。
    33、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科研院所与文化创意企业联合建设文化创意产业人才培训基地,对培训效果显著的给予工作奖励。
    八、坚持集约节约用地
    34、建立工业用地协调机制。由县政府办、发改局、经贸局、国土局、建设局、环保局、工业园区等单位组成工业用地协调小组,负责工业企业用地的安排、核定和回购价格的制定以及相关事项的协调工作。
    35、健全工业用地退出机制。对供地后两年以下一年以上未动工或建设面积不足三分之一的,按有关规定收取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完工;对供地后满两年未动工或建设面积不足三分之一的,予以收回。
    36、鼓励企业盘活存量土地。对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在企业原有建设用地上加层改造、提高建筑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并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对新增工业用地,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特殊工艺要求的企业经批准可适当放宽建筑密度、绿化率要求。企业达到规定的投资密度后,再利用原有厂房进行加层或增加设备实施“零地技改”、投入(含土建)在2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投资额3%的补助。对符合建设规划且不改变工业用地性质的企业闲置厂房流转,经审批允许产权转让且不另行收取规费,同时给予原厂房所有者2%交易额的奖励(土地供应时低于省人民政府工业用地出让最低限价标准的除外)。擅自改变工业用地性质的,依法查处。
    九、大力发展工业循环经济
    37、鼓励企业实施循环经济项目。企业废水处理及循环利用率达70%以上,固体废弃物处理与再生利用等利用率达80%以上的,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给予工艺改造和设备投资额3%的补助(可与技改奖励重复计算)。
    38、引导和鼓励企业实施循环生产、清洁生产。对列入省级循环经济试点企业的,给予3万元补助。对通过省级清洁生产审核或“绿色企业”验收的企业,给予3万元补助。
    39、促进企业节能降耗。对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按万元产值综合能耗考核,在较上年行业平均水平降低5%以上的部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奖励0.5万元。最高奖励: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煤以上企业不超过15万元,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煤以上企业不超过10万元。对电力谐波治理达标的企业,给予治理费用40%的奖励。对超过行业平均能耗的重点用能企业和工艺落后、产品粗放的企业,纳入县重点督查企业限期整改,在电力紧缺时第一序列限电。
    40、设立节能减排工作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着力优化发展环境
    41、开展企业创新奖和优秀企业家评选活动。企业创新奖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次,优秀企业家评选原则上每三年举办一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42、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着力推进“两集中两到位”,即部门行政审批职能向一个科室集中,行政审批科室向县行政审批中心集中;行政审批项目进县行政审批中心到位,行政审批授权到位。强化行政审批中心建设,推行全程代理制和并联审批制。办理涉企审批项目应遵循“特事特办、马上就办”的原则。对在审批过程中存在“吃拿卡要”行为的,一经有关部门查实,严肃处理。
    43、鼓励金融机构新增工业贷款。以上年工业贷款余额为基数,按新增额3‰奖励给金融机构。
    44、完善企业服务机制。进一步完善县领导联系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制度,对工业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及时帮助协调解决。
    45、规范行政执法。实行规模企业检查报批、备案制度,除举报投诉性案件、安全生产检查外,对未经批准的各类检查和乱收费行为,企业可以向县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投诉。
    附则
    46、本意见所指“企业”为在本县注册、纳税的加工、制造、销售本地工业产品的企业和文化创意企业。“新办企业”不含原有企业重新注册、更名或股份转让变更后的企业,也不含原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独立法人合并计算的企业。民政福利企业不适用本意见第16、17条。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及其它侵权、偷漏税等严重违法案件的企业,当年不适用本意见。
    47、本意见所指“实际入库纳税”为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之和,不含“免、抵、退税”部分。
    48、县经贸、财政部门根据本意见另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49、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应于次年3月底前向县经贸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真实资料,逾期不予受理。县经贸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核认定,报县政府审批后予以兑现。企业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各项奖励、补助等合计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之和。
    50、本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原云委〔2006〕14号文件同时废止。本意见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云和县委
                                                              云和县人民政府
                                                              2008年6月12日


主题词:工业经济   发展方式   转变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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