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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和县委 云和县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森林资源流转工作的实施意见
 
云委〔2007〕11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浙江林业现代化建设的决定》(浙委〔2004〕5号)和《中共丽水市委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森林资源流转工作的意见》(丽委〔2006〕14号)精神, 全面推进我县森林资源流转工作,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森林资源流转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充分认识推进森林资源流转工作的重要性。林业是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在生态建设中处于不可替代的特殊地位,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森林资源流转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林业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建立流转顺畅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的重要内容,森林资源资产不盘活,林业就难发展,农民就难增收,农村就难小康。推进森林资源流转,是突破当前林业体制和机制制约的核心环节。
     2、切实增强推进森林资源流转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近年来,我县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森林资源流转形式日趋多样化。但是,由于缺乏完善的流转机制、统一的流转市场、相应的服务机构、有力的融资支持,使森林资源流转运作不规范、服务跟不上,造成潜力难发挥、纠纷隐患大。因此,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推进森林资源流转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建立森林资源流转机制,巩固和扩大林业生产责任制延包成果。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强化建设生态林业、发展富民林业、倡导人文林业的理念,坚持“引导、规范、透明、有序”的原则,建立森林资源流转机制,盘活森林资源资产,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2、总体要求。建立森林资源流转交易平台,组建服务工作机构,实施森林资源资产调查评价制度,实行森林资源抵押贷款和林权证质押贷款,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森林资源流转,规范森林资源流转管理,推进林业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提高服务“三农”水平。
     三、流转机制和政策措施
     1、组建森林资源流转服务工作机构,建立森林资源流转平台。 
     ⑴设立林权管理中心,主要负责林权确认、林权初始登记、林权变更登记、林权抵押贷款登记备案,办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招标拍卖挂牌审查及合同备案,以及林权流转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收集和发布林权流转交易供求情况、林权抵押、市场交易行情等相关信息,并做好信息系统维护等。
     ⑵设立森林资源收储中心,主要负责为林权流转贷款提供担保与反担保,在林农与银行之间起桥梁与纽带作用,化解银行金融风险;对森林资源进行收购,并对收储的森林资源进行管理和处置(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按有关规定处置)。
     ⑶设立林权交易中心,纳入县招投标中心统一平台,为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的招标、拍卖、挂牌等交易活动提供服务。
     ⑷设立森林资源资产调查评价服务机构,利用现有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所开展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和资产评价服务,为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招标、拍卖、挂牌提供代理服务。
⑸设立林权抵押贷款服务窗口,负责受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申请,办理贷款有关手续。具体实施办法由金融部门另行制订。
     2、森林资源流转的范围与方式。
     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可以依法进行流转(权属不清的森林资源除外):⑴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⑵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⑶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⑷浙委〔2004〕5号文件规定可以流转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森林资源流转可以采取承包、租赁、拍卖、招标、转让、林权抵押融资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流转,但是无论采取什么方式流转,都不得将林地改变为非林地。
      3、尊重群众意愿,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森林资源流转。
      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按照有利于林业发展、林农致富、农村进步的要求,尊重群众意愿,遵循市场规律,买卖自愿,不搞行政强迫,积极稳妥地推进森林资源流转工作。
注重引导教育、典型引路、行政推动,鼓励各种市场主体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等形式参与森林资源流转,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4、坚持公开规范操作,严格依法办事。
     维护和保障林农的权益,是森林资源流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设定森林资源流转程序,严格规范服务收费,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森林资源流转必须依法签订合同,明确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有和集体森林资源流转,必须按照《丽水市国有和集体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招标拍卖挂牌办法(试行)》(丽政发〔2006〕24号)的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执行。
      5、加快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
      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要针对林业以生态建设为主、生产周期长等特点,制定出台贷款贴息、利率优惠等扶持政策。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利率,金融部门要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幅度适当优惠,利率上浮幅度不超过50%;财政部门要给予适当的贴息。林业和金融部门要加强协作,共同研究林业投融资模式、服务对象、风险应对和贷款流程。要加强流转资金的管理,对享受税收返还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严格执行《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丽委〔2005〕1号)规定,退税额的60%必须用于通过森林资源流转进行原料林建设。
      四、森林资源流转工作的保障措施
     1、加强对森林资源流转工作的领导。为切实加强对森林资源流转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推进森林资源流转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党政领导负责制,形成政府领导亲自抓、林业部门具体抓、有关部门配合抓的工作机制,抓紧建立交易平台,组建服务机构,落实工作经费。林业部门要做好政策咨询、职责任务分解、工作流程、操作规范的制订等业务工作,加强森林资源流转后的监管,重点抓好林木采伐监管和林地开发利用的监控,防止森林资源的破坏。
     2、大力宣传贯彻森林资源流转有关政策。认真学习领会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重点面向基层和广大林农,大力宣传森林资源流转有关政策,提高林农参与集体森林资源流转民主决策的积极性,减少森林资源流转的盲目性,增强林农保护森林资源的自觉性。
     3、研究制定森林资源流转相关政策机制。要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的政策调研, 制定出台推行森林资源流转的有关政策措施,引导和规范森林资源流转。森林资源流转服务工作机构成立后,要研究运行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工作规范,落实岗位责任,提高服务质量,方便林农办事。

 

                                                                             中共云和县委
                                                                             云和县人民政府
                                                                              2007年9月19日


主题词:林业工作  森林资源流转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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