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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和县委
印发《关于完善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决策机制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云委〔2007〕4号


各乡(镇)党委,县直各单位党委(党组):
    《关于完善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决策机制的规定(试行)》已经县委十二届一次全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云和县委
                                                                       2007年1月5日


关于完善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决策机制的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领导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实行贯彻落实重大决策责任制的规定》及《中共云和县委全委会、常委会和书记办公会的议事规则和程序》、《中共云和县委关于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是指全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当中具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重要问题,特别是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大方针政策、工作总体部署以及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问题。
    第三条  对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的决策,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在决策中把中央、省委、市委的重大决策部署与云和实施“小县大城”发展战略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云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尊重和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充分发扬民主,在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议事决策。
(三)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决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以正确的决策激发人民群众投身现代化建设的热情与干劲。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在决策中把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广泛发扬民主与正确进行集中紧密结合起来,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五)坚持决策内容、形式、程序、方法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制度化和现代化,在决策过程中以可行为前提,以优化为目标,努力实现决策的效率、效能和效益的统一。同时,注重推动重大事项决策的落实,真抓实干,务求实效。

第二章  决策事项的适用范围

 

    第四条  根据地方党委的职能职责,需由县委作出决策的重大事项主要有:
    (一)研究制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会议、决定、决议、文件和指示精神的方案、措施。
    (二)讨论决定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战略部署、指导方针和重大决策等重要问题。主要指:涉及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政策;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安排,县委年度工作要点和县政府工作报告;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涉及全局的重要行业规划和行政区划变更、调整方案;党政部门、行业机构和重要社团组织的设置、撤并;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以及就业、社会保障和人口、资源、环境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工作的指导方针、原则和政策;基础设施、社会公益设施及经济建设等重大投资项目等。
    (三)讨论决定全县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的重要问题;讨论决定全县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统一战线和群团工作等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四)研究讨论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县政府党组、县政协党组和县纪委、县人武部党委提出的重要事项;县级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它非中共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的党委(党组)请示的问题;各乡镇党委提出的需要县委决定的重要问题。
    (五)研究制定全县各类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任免、监督和奖惩等方面的重要政策和制度。
    (六)研究制定对县域经济和社会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
    (七)研究讨论县党代会闭会期间,党代表反映比较突出、比较集中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亟待推动解决的重大问题。
    (八)研究处理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紧急情况。
    (九)需由县委决策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决策的形式及程序

 

    第五条  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主要为县委全委会和县委常委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的全委会和常委会,均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分管领导必须到会,因故不能到会的,一般不予决策。如遇特别紧急事项须立即决策的,应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
    第六条  重大事项决策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决策事项及预案的提出。重大事项的决策建议,可由县委分管领导提出,也可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提出。决策建议经县委办公室汇总,报县委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分管领导率领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科学论证的基础上,一般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决策方案。与县政府履行政府职能相关的重大事项决策方案,应在提请县委决策前,经县政府县长办公会议或常务会议研究。
    (二)充分协调,科学论证。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要广泛征询意见,充分进行协商和协调。拟在决策后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决议的重大事项,应在决策过程中重视征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意见。应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中同民主党派协商、在人民政协协商的事项,要按规定及时协商。对所提出的措施有分歧意见的,须由分管领导先行协调。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认真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要实行公示、听证等制度,听证会要视情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群众团体代表、有关部门代表、市民代表参加。涉法的重大事项,应请法制部门提出意见。
    (三)提前通知。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资料)一般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送达应到会人员。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应设法用电话或其它形式通知,并作好记录。与会人员应按时到会,不能参加的要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四)会议讨论。讨论决策事项采用一事一议的方法进行。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说明提请决策的重大事项的背景、必要性、可行性、主要内容和各方意见,然后进行充分讨论。未到会人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五)逐项表决。会议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产生不同意见,持赞成与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时,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表决,留待下一次会议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一般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须将每位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在案。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列席会议人员不参加表决。
    (六)作出决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集体决定重大问题,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根据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
    (七)形成会议纪要。对重大决定事项,可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常委会成员签发。
    第七条  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可根据实际作出决定。对时间及事态允许研究讨论的,可临时动议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对于时间紧急而又必须立即决策的重大问题,可以缩短时间,减少环节,但必须履行最必要的程序。对来不及集体讨论决定的,班子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第四章  决策的推动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重大决策事项应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公示:
    (一)县委领导宣布;
    (二)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或其它报纸、杂志;
    (三)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
    (四)县委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九条  重大事项一经决策,所有班子成员都必须执行,并按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组织实施。班子成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把自己的意见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决策在执行中需进行较大调整或改变的,应由县委全委会、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条  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通过强化县委对同级各种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推动决策的形成和实施。支持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对应由人大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在县委作出决策后,及时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经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和全县人民的自觉行动。支持县政府依法履行职责,县委研究确定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指导方针、战略部署和重大决策,协调经济社会重大事务,经常性工作由县政府及其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决策和管理。推动政府依法行政,加快转变职能,集中精力抓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支持县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通过广泛深入的协商,使党的主张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在决策实施中,重视听取来自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意见。
    第十一条  决策实施应坚持循序渐进,重大决策措施一般应采取先试点再推广的方法,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方案,使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制度化、现代化的工作有领导、有程序、有步骤地进行。县委办公室应当把重大决策落实情况的督查作为重要工作来抓,按照县委的部署和要求,及时制定督查方案,认真开展督促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共云和县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经济社会发展  重大事项  决策机制  规定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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