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工业经济发展环境,扩大全县工业经济总量,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快工业园区建设,构筑工业经济发展平台 1、建立工业园区建设资金积累机制。从城市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切块20%、工业园区范围内征收的耕地占用税、土地出让金、政府单列切块的其它资金,统一纳入园区建设资金专户,作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资金,用于园区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贴息补助及园区建设工作经费。经县政府批准,工业园区可以实施“三产”项目开发,所得收入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2、提供中小企业创业孵化条件。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投资参与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出售或租给企业用于工业生产。建设业主头三年内缴纳的房产税、营业税等地方税,分年度按地方净收入部分给予奖励,每年结算一次。标准厂房整体转让给工业生产企业的,按照征收契税的地方净收入部分给予奖励。 3、健全园区土地供应机制。园区土地协议出让最低价格一年一定,并逐步推行工业用地招拍挂制度。工业项目土地出让,按其性质和投资规模可实行相应优惠。工业项目土地审批,工业园区实际交纳费核定为16.8元/平方米。 4、对入园工业项目的有关税费实行优惠。新办企业经县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三年内减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新办企业五年内减免征企业所得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除上缴省、市部分外,园区新办企业实行先征后退;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可预见费、小区配套费等其他部门行政规费。有偿服务性收费、资源补偿性收费按下限收取,各类押金不再收取。 5、对入园项目提供优质服务。对进入园区的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开通“绿色通道”,加大保护力度,保障企业权益。由县政府行政审批中心实行“一窗受理,抄告相关,内部运作,限时办结”的服务方式,牵头办理审批、核准事项。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保证项目尽快落实到位,付诸实施。继续执行重点企业和外来投资企业“绿卡”制度,规范对园区管理企业的检查行为,切实维护园区管理企业的良好发展环境。 二、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和自主创新 6、鼓励县外企业来云投资兴业。对招商引资新办工业企业,经审核批准,头三年按其每年实际缴纳增值税留县部分的一定比例,奖励给企业作为生产发展资金: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奖励比例为60%;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比例为100%。县外企业与本县企业合资的,按其出资比例享受此项政策。 7、鼓励引进新的产业和带动性强的龙头企业。对组团来云投资的新产业另行制定“一业一策”,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外来企业实行“一企一策”。 8、鼓励企业加快技术创新步伐。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技改项目,竣工并经过审核后,可按土建工程实际投入的1%、设备实际投入的3%给予技改贴息。对已达投资强度要求,利用原有厂房进行加层或增加设备实施技术改造,投入在2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投资额3%的补贴。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和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和20万元的补助。 9、鼓励企业进行管理创新。对取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0.5万元奖励。对取得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奖励。对通过ICTI(国际玩具协会商业行为守则)认证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能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通过国家及国际相关机构的其它认证,经县经贸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审核,酌情给予奖励。 10、鼓励企业加快品牌建设。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得“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丽水市著名商标”、“丽水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和省免检产品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和5万元。 11、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信息化技术(CAD、CAM、ERP)得到系统化应用且成效显著,软件及配套硬件投入达到5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通过验收和审计后,按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 12、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对通过省级清洁生产审核或“绿色企业”验收的企业,给予3万元补助;对减污节能效果明显、投资额达到50万元的清洁生产“高费项目”,在审计后,给予投资额5%的补助,此项补助与省、市的专项补助可重复计算。 三、加快外向型经济发展,努力拓展国内国际市场 13、鼓励企业自营出口。经县经贸、税务和财政部门审核,对具有自营出口权且自营出口额分别达到200万美元、300万美元和600万美元的生产企业(含生产企业所属的外贸流通公司),分别按其当年实际缴纳所得税留县部分的30%、50%和70%,奖励给企业作为生产发展资金。企业自营出口本企业产品,每1美元奖励0.08元人民币;本县外贸流通公司收购出口本县产品,每1美元奖励0.07元人民币。 14、鼓励企业“走出去”。获得商务部重点扶持出口品牌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在境外注册且在出口产品中使用自有商标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企业参加由县政府统一组织的展会,按每个标准摊位费的30%予以补助。对采用连锁店、加盟店等形式开拓国内玩具市场,成绩显著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四、加大企业扶持力度,促进要素资源集约利用 15、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凡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且年纳税额达到600万元的企业和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且年纳税额达到3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16、鼓励县重点规模工业企业发展。当年销售收入 4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企业以及省市“五个一批”企业,确定为下年度的县重点规模工业企业,按其当年新增税收(指超过该企业前三年实际纳税额最高年度部分,下同)中企业所得税留县部分40%、增值税留县部分40%的比例进行奖励。对年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其他工业企业,按其当年新增税收中企业所得税留县部分30%、增值税留县部分30%的比例进行奖励。 17、支持企业向集团组织模式发展。企业依法注册组建为企业集团,以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作为出资资本,依法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对其实际缴纳的契税按比例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参照云政发〔2004〕4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18、优化要素资源配置。对科技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投入产出比高、财政贡献大的工业项目,在土地、电力等要素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19、积极帮助企业解决融资困难。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积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切实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设立县长特别奖金,对在推动地方工业经济发展中贡献较大的金融行社及其主要负责人,给予一定奖励。 20、鼓励开展企业职工的技能与管理培训。整合培训资源,扶持县中小企业培训中心健康发展。县工发基金每年安排一定经费用于企业人才培训。对评上中级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和技师的企业员工,给予每人1000元一次性奖励。 21、鼓励企业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对企业引进的全日制普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员工,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政府津贴。对企业引进的高级职称员工,在同一企业工作一年以上,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第二年度起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政府津贴。对引进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其未成年子女就学、入托,享受本县常住人口同等待遇。 五、附则 22、本意见所指园区管理企业包括工业园区内现有企业及经政府批准纳入园区管理的其它企业。 23、本意见所指新办企业不含原有企业重新注册、更名或股份转让变更后的企业,严格按税务部门所规定的新办企业标准办理。 24、新建项目在投产后须达到所规定投资密度、经济密度的要求,否则不能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民政福利企业不能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25、本意见所指实际入库纳税额,不含“免、抵、退税”部分。 26、企业所有政策奖励、补助等合计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之和,企业享受单项税收奖励总额不得超过该项税收留县部分。 27、县经贸、财政部门按本意见制定各项政策兑现的具体认定和实施办法。 28、有条件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个人,应按具体实施办法于次年4月底前向县经贸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县经贸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认定后予以兑现。 29、本意见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原云委〔2004〕7号、云委〔2005〕10号文件同时废止。 30、本意见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云和县委 云和县人民政府 2006年8月28日
主题词:工业工作 经济管理 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