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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名称: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二、办理程序:窗口受理→大队领导指派经办人→经办人实地验收、提出意见→大队领导签发→窗口发送
    三、申报材料:
        1、已竣工的建筑工程经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初验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交要求组织消防验收的报告,并填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3、消防工程施工企业的消防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4、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消防安全质量验收合格的报告;
        5、公安消防机构的审批文件,包括:施工图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装修工程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其它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6、消防设计专篇及消防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
        7、消防产品生产许可证明复印件、建筑防火材料、构件和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合格证明,以及主要产品、设备的生产对其产品、设备的数量、型号及施工安装质量的确认报告;
        8、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调试记录;地下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消防设施系统调试报告;施工单位出具的消防设施联动测试报告;自动消防设施操作维护管理手册;
        9、竣工图一套,包括:建筑、水、电、暖通等各系统竣工图;
        10、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名单及培训记录;
        11、钢结构防火喷涂施工、检验记录。
    四、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五、承诺时限: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期限从受理之日起,公安消防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消防验收,符合消防设计简易审批程序的工程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后公安消防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凡大型建筑工程的建筑部门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并与其他建筑部门防火杆对独立,可采取措施严格分隔,所有消防设施完整好用,其他建筑部分施工时不会影响消防安全,不影响所有消防的设施使用,并建有严密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可申请分步消防验收。
    属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实行简易审批程序:
    1、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3层及3层以下(不含地下层)的普通公共建筑;
    2、6层及6层以下纯住宅建筑;
    3、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丁、戊 类厂(库存)房;
    4、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装修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且未改变原建筑平面布局、功能用途和
消防设施的办公用房、宾馆客房、医院病房等内部装修工程。
    5、门面装修、广告牌设置、室外给水管网布置。
    六、查询方式:窗口电话:0578—5128132
    七、投诉电话:0578—5133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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