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事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许可证(100张床位以上)
1、受理10个工作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浙江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申请者在接到批准书后有效期限内,按规定筹建完毕,并申请验收;
2、收到申请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评估验收;
3、验收合格者在5个工作日内将上报材料整理报至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批。
二、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书和可行性报告;
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建筑平面设计图;
3、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4、有关规章制度、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资料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申请个体行医者,需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书、医师执业证书、退休证、失业证、军转干部自主择业证明、原单位证明材料、拟选定的执业区域说明材料。
三、收费依据和标准:
1、 收费依据:
(1)医疗机构设置评审费:浙价费[1997]359号文;
(2)医疗机构注册登记费:浙价费[1997]359号文;
(3)医疗机构执业管理费:浙价费[1997]359号文
2、收费标准 :
(1)医疗机构设置评审费:床位500张以下100张以上:1500元/单位;
(2)医疗机构注册登记费:床位500张以下100以上:700元/单位;
(3)医疗机构执业管理费:10元/年、床;
四、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五、查询方式:窗口电话:0578—5122622
六、投诉电话:0578—5133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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