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项目: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设定依据:《森林法》第32条
三、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并经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
2、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
3、林木采伐作业调查设计书;
4、与乡镇人民政府订立的采伐迹地造林更新协议;
5、上年度造林验收证明;
6、乡镇采伐限额的分配文件。
四、审批程序:采伐单位或个人申请→乡镇林业工作站受理→林政科审核→分管局长审批→乡镇林业站核发许可证
五、承办期限:10个工作日
六、投诉电话:0578—51333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