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项目:办理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核准证
二、设定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2条,《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28条。
三、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经营单位法人证明;
3、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来源证明
四、审批程序:经营利用单位或个人申请→审批中心林业窗口受理→资源管理站调查→林政科审核→分管局长审批→发放核准可证
五、承办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5个工作日)
六、投诉电话:0578—51333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