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事项:县政府审批的划拨供地办理;
二、审批依据:《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
三、审批条件:
1、必须符合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划拨供地目录》;
2、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3、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四、办理程序:申请→审核→审批→批复
五、申报材料:
1、具体建设用地申请表(原件);
2、预审意见书;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本复印件、附件需原件);
4、可研批复、初投批复及其他批准文件(原件);
5、建设单位资质证明(可以是复印件)
6、安全、环保等部门意见(原件)
7、用地红线图(用地勘测定界图原件);
8、1:500或1:1000总平面布置图(蓝晒图或电脑绘图、盖规划部门章及出图章);
9、有关权属证明。
九、收费标准:
1、征地补偿费(耕地)6万/亩,地面附着物按实(补偿)收取;
2、耕地开垦费0.667万/亩;
3、征地管理费计费基数1-4%;
4、耕地占用税4000元/亩;
5、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0.667万元/亩;
6、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8元/本。
收费依据:丽地价[1997]56号文件、浙政发[2000]292号文件、浙价房[1995]384号文件、财农税(1992)33号文件、财政部、国土部文件财综字(1999)117号文件、价费字(1993)139号文件,行政划拨用地价格变动,以县政府抄告单位为准。
十、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十一、查询方式:窗口电话:0578—5128156
十二、投诉电话:0578—5133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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