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房产交易手续费标准
(一)房产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由经批准建立的房产交易机构提供交易场所、市场信息、核实产权、代办产权过户、租赁合同备案以及其他与房产交易相关的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
房产交易机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交易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二)房产交易手续费包括房产转让和房产租赁手续费:住房交易手续费按丽价费[2002]136号执行。住房以外的房产转让手续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1、新建商品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元,存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元,每宗交易手续费超过4000元的按4000元收取。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存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2、租赁手续费。住房以外房产租赁手续费按每份租赁合同的租金水平分档计收,租赁手续费由出租方承担。租赁手续费标准见附表。
(三)企业在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办理房产交易手续的免收房产交易手续费。
(四)关于新的交易手续费标准执行时间问题:存量房按房产交易机构受理登记和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时的价格(收费)政策执行:在2002年5月15日后竣工交付使用的新建商品房按新规定执行,在此前竣工的不执行新规定。
上述规定自2002年5月15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新规定不一致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表:
住房以外的房产租赁手续费标准表
|
交易类 型 |
租赁合同确定的
租金水平(万元) |
交易手续费
(元) |
|
房
产
租
赁 |
1以下(含1) |
100 |
|
1—3(含3) |
200 |
|
3—10(含10) |
300 |
|
10—50(含50) |
500 |
|
50以上 |
800 |
联系电话: 512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