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事项:房屋产权登记发证;
二、办理程序:
一)初始登记
(一)单位自建房、私房、房改房
1、申请登记,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登记发证部门认为需要公告的,应进行公告;
3、交纳规费,在告知的时间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二)商品房
1、申请登记,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登记发证部门认为需要公告的,应进行公告;
3、交纳规费,开发商领取总证;
4、购房人申请登记,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交纳规费,购房人在告知的时间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二)变更登记(包括房地产转让、企业改制、继承、分家析产、交换、离婚分割等)
1、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登记发证部门认为需要公告的,应进行公告;
3、交纳规费,购房人在告知的时间领取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
三)遗失补证
1、房所有人提交书面申请;
2、产权管理部门出具房产证明;
3、产权人登报声明作废;
4、“声明”见报六个月后无异议的,产权人向登记发证部门申请补证;
5、交纳规费,在告知的时间领取补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三、申报材料:
一)国有房屋及私营企业登记发证所需证件
1、新建房屋:(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白蚁防治合同;(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5)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单;(6)如房屋改建、扩建、翻建,还需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7)测绘成果报告书;(8)单位公章(领证时用)。
2、改制企业产权更换:(1)企业改制文件;(2)原产权单位房屋所有权证(含共有权斑点);(3)单位公章(领证时用)。
3、转让房屋:(1)原产权单位房屋所有权证(含共有权证);(2)房屋买卖契证;(3)房屋买卖契约(由房地产交易所提供);(4)单位公章(领证时用)。
二)私房登记发证所需证件
1、建国前房屋换证:(1)土地房产所有证(1951年颁发);(2)换证人的身份证件;
2、新建房(翻建、扩建):(1)私人建房用地申请表;(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房屋竣工综合验收单;(5)土地使用证(复印件);(6)白蚁防治合同;(7)测绘成果报告书;(8)建房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房屋卖卖、赠与、交换转让变更:(1)房屋买卖契约及原房屋所有权证(含共有权证);(2)房屋卖卖契证;(3)房屋买卖契约(由房地产交易所提供);(4)受让人身份证(复印件)。
4、房屋继承、分家析产变更:(1)公证书、协议书;(2)《房屋所有权证》(含共有权证);(3)亲属关系证明;(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5)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
5、离婚变更:(1)原《房屋所有权证》(含共有权证);(2)离婚协议及财产处理协议(含法院的裁定书);(3)公房出售协议;(4)房改办批准售房文件;(5)售房收款凭证;(6)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
6、购置新建商品房登记:(1)商品房总证;(2)商品房销售合同;(3)商品房购房发票;(4)房屋买卖契证;(5)房屋买卖契约;(6)购房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收费依据和标准:
依据收费:
1、计价格[2002]595号;
2、浙价费[2002]346号
收费标准:
住房:80元/本。
住房以外的:500m2以内的200元/本;500m2—1000m2的300m2元/本;1000m2—2000m2的500元/本;2000m2—5000m2的800元/本;5000m2以上的1000元/本。
五、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
六、联系电话:5120723
七、投诉电话:0578—51333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