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148”法律服务
是指由司法行政机关开设和运行特定的电话专线和电信网络,统一指挥调度律师、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组织和乡镇(街道)司法所,面向广大群众和社会组织,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法律咨询和各方面的法律服务。
二、“148”法律服务的主要职责
1、解答公民和社会组织有关法律的实体和程序问题的咨询,宣传、普及法律知识;
2、受理群众寻求法律服务的委托,及时组织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3、掌握重大民间纠纷信息,指派基层司法行政组织和调解组织及时予以调处;
4、联络协调有关党政部门,对群众求助事项提供联动服务;
5、向党委政府反映社情民意,为依法行政提供决策依据和信息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和《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申请法律援助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 法律援助范围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七)因公受伤害请求补偿、赔偿和医疗费
(八)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二、法律援助的申请和审查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如暂住证),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申请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注:
(1)经济困难证明须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出具,一般作法是由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就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是否属于政府规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出具证明,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证明其属实;
(2)经济困难证明一般由住所地或暂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出具,如果住所地或暂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出具证明确有困难的,可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