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云和县补缴土地出让金暂行规定》(草案)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土地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和土地用途改变行为,县政府决定重新修订《云和县补缴土地出让金暂行规定》。根据县政府2011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县国土局起草了《云和县补缴土地出让金暂行规定》(修订草案),经我办初步审查,并已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为进一步推进科学、民主决策,提高我县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草案予以公布,征求广大群众的意见、建议。公众的有关意见、建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至我办:
一、直接通过网络留言;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三、通过传真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四、通过信函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云和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地址:云和县城北路6号县政府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邮政编码:323600。
联系电话:5120956,5122787。
传真:5122759。
电子邮件:zjweiss@sina.com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1年8月1日(星期一)。
感谢广大群众对政府法制工作的参与和支持!
云和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云和县补缴土地出让金暂行规定
(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和土地用途改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云和县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和土地用途改变涉及的补缴土地出让金等有关问题。
第二章 未改变用途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
第三条 2006年9月30日以前经依法批准并已开发建设的划拨土地,未改变原批准用途(指原批准的建筑使用性质和土地使用权用途,下同),符合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性质,但已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供地的,经申请可依法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下列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不计减土地成本):
(一)住宅用地按以下标准补缴土地出让金:
1、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房、政府拆迁安置的套房和政府出售的套房按以下标准,经年期修正后补缴土地出让金(本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涉及的建房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及改变用途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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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级别 |
一 |
二 |
三 |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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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
150 |
120 |
90 |
60 |
(以上标准原则上每三年更新一次)
2、其他住宅类按现行评估确认价的20%补缴土地出让金。
(二)工业用地按现行评估确认价的20%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商服用地按现行评估确认价的30%补缴土地出让金。
(四)其他用途用地按现行评估确认价的20%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四条 2006年10月1日以后经依法批准并已开发建设的划拨土地,未改变原批准用途,符合现行城市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性质,但已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供地的,经申请可依法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该用途现行评估确认价的40%补缴土地出让金(不计减土地成本)。
第三章 改变用途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
第五条 2006年9月30日以前,经依法批准并已开发建设的划拨土地,改变原批准土地用途,并符合现行城市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性质,但已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申请批准后,按下列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不计减土地成本):
(一)工业用途改变为住宅用途的,按住宅用地现行评估确认价的30%补缴土地出让金。
(二)工业用途改变为商服用途的,按商服用地现行评估确认价的40%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其它用途改变为商服用途的,按商服用地现行评估确认价的30%补缴土地出让金。
(四)其它用途改变为住宅用地的,按住宅用地现行评估确认价的20%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六条 2006年10月1日以后经依法批准并已开发建设的项目,已改变原批准用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性质,但已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供地的,经申请可依法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实际用途现行评估确认价的50%补缴土地出让金(不计减土地成本)。
第四章 改变用途的出让土地使用权补办
第七条 2006年9月30日以前,经依法批准并已开发建设的出让土地,已改变原批准用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性质,改变用途的申请经依法批准后,按下列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
(一)改变为商服用地的,按照商服用地现行评估确认价减去原土地用途现行评估确认价后的30%补缴土地出让金。
(二)改变为住宅用地的,按照住宅用地现行评估确认价减去原土地用途现行评估确认价后的20%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原土地用途现行评估确认价高于改变后的土地用途现行评估确认价的,直接按现土地用途确认。
第八条 2006年10月1日以后经依法批准并已开发建设的出让土地,已改变原批准土地用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性质,改变用途的申请经依法批准后,按现实际用途现行评估确认价减去原土地用途现行评估确认价后的50%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五章 原批准土地用途的认定
第九条 经依法批准并已开发建设的项目,项目原批件中土地用途及建筑面积已明确的,按项目原批准用途认定。
第十条 2006年9月30日以前,经依法批准并已开发建设的项目,原批件中未具体明确土地用途及建筑面积的,其土地用途可按以下方式认定:
(一)原属厂房、住宅或厂房、住宅、办公、仓库综合用途以及其他综合用途的,申请部分为商业用途的,按实际使用商业用途面积计算;剩余部分的建筑面积70%按工业用途确定,30%按住宅、办公等用途确定。
(二)原属商住综合用地(或商住综合楼)、办公综合用地(或商住综合楼)的,一层可确定为商业用途,其余用途可按实际情况确定为住宅、办公类用途。
第十一条 2006年10月1日以后经依法批准并已开发建设的项目,项目原批件中未具体明确土地用途及建筑面积的,其土地用途由县国土、建设等部门研究确定,建筑面积以实测为准。
第六章 原审批建筑面积认定及土地出让金的补缴
第十二条 原审批建筑面积按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中已明确建筑面积的,按此建筑面积确定。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中已明确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按土地面积乘以容积率确定。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中容积率和建筑面积都未明确的,以建设用地批准书确定的总建筑面积为准;建设用地批准书中总建筑面积仍不明确的,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核定的总建筑面积为准。
第十三条 在核定建筑面积范围内的,土地出让金的补缴按本暂行规定的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执行。
对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补办审批手续且无违法超占土地的,按下列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
(一)2006年9月30日以前经依法补办审批手续的超建筑面积部分按实际用途现行评估确认价的20%补缴。
(二)2006年10月1日以后经依法补办审批手续的超建筑面积部分按实际用途现行评估确认价的100%补缴。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的实测建筑面积在合理误差范围之内的,对超出的建筑面积按原出让时的楼面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建筑面积按竣工时的楼面市场评估地价全额补交土地出让金。
合理误差范围按浙建法〔2007〕4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试行)》的通知执行。
第七章 未计入地块容积率的地下空间土地用途的认定及
土地出让金的补缴
第十五条 未计入地块容积率的地下建筑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补缴土地出让金,改变用途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土地用途可按实际使用和申请的建筑使用性质确定,以申请的时间作为评估基准日。
地下一层的土地出让金按相应的建筑容积率为2.0的楼面地价的20%收缴;地下二层建筑的土地出让金按地下一层的标准减半收取;地下三层以下的,依次类推。
第八章 准予补办的违法用地其土地出让金的补缴
第十六条 违法用地按有关规定处理后,对准予补办相关审批手续的,按实际用途现行评估确认价的100%补缴,但应以招拍挂方式供地的除外。
第九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确定
第十七条 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的,其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该宗土地出让用途的最高法定使用年限确定,出让年期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十八条 出让土地改变用途办理变更手续的,改变用途后的使用年限按该宗土地改变后用途的最高法定使用年限扣除原用途已使用的年限确定。
第十章 办理程序
第十九条 改变用途补办程序:土地使用权人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联系单,土地使用权人凭联系单到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改变建筑使用性质规划许可手续,凭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改变建筑使用性质规划许可手续,到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改变用途手续,补办改变用途手续和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凭出让后新的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手续材料到县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后,再到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未改变用途的划拨土地补办程序:土地使用权人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在补办有关审批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后,凭出让后新的土地使用权证,到县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后,再到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准予补办出让手续的违法用地的补办程序:土地使用权人凭违法用地处罚决定书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补办有关审批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后,到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县房屋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一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土地征收留地安置、高速公路拆迁安置、万名农民下山转移工程及一期农民新村建房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及改变用途的,分别依照云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回购留地和规范留地使用的通知》(云政发〔2004〕34号)、《丽龙高速公路云和段房屋拆迁户进城安置暂行实施办法》(云政办发〔2005〕140号)、《云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和县万名农民下山转移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发〔2005〕31号)、《云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和县万名农民下山转移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8〕26号)、《云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和县深化万名农民下山转移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0]23号)及《关于一期农民新村建房清理的若干意见》(云委办〔2003〕35号)办理。
第二十三条 云和县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外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和土地用途改变涉及的补缴土地出让金等有关问题参照本暂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补缴的土地出让金统一缴入国库,纳入地方基金管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1年 月 日起实施;云政发〔2007〕32号《云和县补缴土地出让金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