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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26-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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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云和县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
  来源:云和县   责任编辑:李苏宁   发布时间: 2026-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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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效,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经县政府同意,决定成立云和县行政复议委员会,现将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主 任:李世超 县委副书记、县长

常务副主任:李爱勇 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副 主 任:赵志军 县司法局局长

卢 飞 县府办副主任

常 任 委 员:邱发强 县公安局政委

周世福 县民政和人力社保局局长

张 霞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颜柏林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黄俊毅 县发改局局长

叶府平 县财政局局长

张 毅 县经商科技局局长

项文伟 县住建局局长

毛华锋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雷魏芳 县水利局局长

叶晓彬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吴广丰 县文广旅体局局长

官军军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高时圣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叶 俊 县征收中心主任

专 家 委 员:陈伟军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钟 健 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民警

陈舒婷 县民政和人力社保局社会保险科负责人

杨文军 县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中队副队长

徐 跃 县市场监管局浮云执法中队副中队长

张晓晗 浙大城市学院副教授

刘晓林 浙江五楼律师事务所主任

张永波 浙江指路人律师事务所主任

钟鼎飞 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叶乐乐 浙江顾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由赵志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叶汝健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专家委员聘期一般为3年,委员会其他人员如遇人事调整变动,由接任人员自然替补,履行相关职责,不再另行通知。

附件:云和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云和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和工作机制,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效,推动行政复议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级人民政府建立的由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等参与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其组成和工作程序,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或者修改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制度;

(二)审议行政复议年度工作任务和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

(三)研究部署行政复议专项工作;

(四)研究行政复议具体工作中的共性问题;

(五)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

(六)其他交由行政复议委员会承担的职责。

第四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促进全面依法治国特别是法治政府建设。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五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由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以及委员组成,下设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本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六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常务副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司法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县府办副主任及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担任。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本级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兼任。

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一般在本级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和符合条件的专家、学者等专业人士中选聘。

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中专业人士的比例应当适当。

第七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文件;

(二)负责行政复议机构与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委员之间的日常联系沟通;

(三)组织承办行政复议委员会有关会议;

(四)定期向行政复议委员会报送行政复议工作情况;

(五)办理行政复议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专家委员聘期一般为3年,经续聘可以连任。委员实行动态管理,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补充。

第九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查阅相关案件材料;

(二)了解拟提请研究的重大事项和共性问题的相关情况;

(三)对相关行政复议案件发表咨询意见,就有关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四)列席相关案件的听证会等,参加案件调解;

(五)参加行政复议工作相关调研、座谈、课题研究等。

第十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应当恪守以下义务:

(一)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未经公开的案件情况以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等;

(二)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利用获悉的案件信息或者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遵守办案规定,不得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代理人;

(四)不得利用委员身份对外宣传或者从事与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任务无关的活动。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通过召开全体会议、专题会议、案件咨询会议等方式开展工作,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主要职责是制定或者修改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制度、审议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年度工作任务和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等。

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召集,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出席,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专题会议主要职责是研究部署行政复议专项工作、研究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具体工作中的共性问题等。

行政复议委员会专题会议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或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原则上由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委员出席,根据议题研究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专业人士委员出席并发表意见建议。行政复议委员会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咨询会议主要职责是就相关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咨询意见。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咨询会议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召集,由3至9名人数为单数的专业人士委员出席,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熟悉案件涉及领域的其他委员列席。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咨询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

第十五条 办理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时,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织召开行政复议案件咨询会议:

(一)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二)法律适用上存在重大分争议分歧的案件;

(三)涉及难以把握的专业性、技术性问题的案件;

(四)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认为需要征询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第十六条 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咨询会议前,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会议时间、地点、议程等书面通知相关委员。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至少在会议召开5日前向拟出席的委员提供相关案件事实、争议焦点、拟咨询的主要问题等书面材料,便于委员准备相关咨询意见。

第十七条 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咨询会议时,出席的委员可以提供书面意见,也可以现场发表咨询意见。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客观、如实记录委员发表的咨询意见,并综合形成行政复议委员会咨询意见。委员发表的咨询意见不一致的,采取票决方式确定形成行政复议委员会咨询意见。

委员发表的咨询意见和形成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咨询意见,一般不对外公开。

第十八条 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将行政复议委员会咨询意见作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上述行政复议案件在报请签发行政复议决定时,应当附具行政复议委员会咨询意见。在案件审结报告中,行政复议机构还应当对行政复议委员会咨询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不予采纳行政复议委员会咨询意见的,还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受邀请出席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咨询会议的委员,应当客观公正的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条 拟出席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咨询会议的委员有如下情形的,应当向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过案件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的;

(三)与案件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审议职责的。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中的有关专业人士委员提供案件咨询意见、论证意见等,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依照有关规定支付相应的工作报酬。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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