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2523002654120G/2026-1010606034 | 主题分类: | 财政综合类 |
|---|---|---|---|
| 发布机构: |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6-07-01 |
| 文号: | 云政办发〔2026〕15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YHD01-2026-0005 |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云和县高质量发展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和县高质量发展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一)为更好发挥云和县高质量发展产业基金(以下简称“高质量发展基金”或“基金”)引领作用,构建科学高效的基金管理体系及风险防控机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高质量发展基金总规模30亿元,资金来源为国有企业自有资金及其他资金。基金遵循“服务战略、聚焦发展、市场运作、专业管理、防范风险、耐心资本”原则,带动各类社会资本更好服务我县产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传统产业焕新升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未来产业科学布局,促进创新创业。基金按照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原则规范运作。
(三)高质量发展基金围绕我县主导产业,与市场化机构和产业资本合作,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加强产业引导培育,重点投资产业链关键环节和延链补链强链项目,持续推动产业提能升级,助力我县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
(四)高质量发展基金可采取设立子基金或直接投资项目(含投资单一项目的定向基金)方式进行投资。子基金原则上以直投项目方式进行投资,控制基金层级,防止多层嵌套影响政策目标实现。
二、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
(五)为体现基金的政策导向,县政府设立高质量发展基金会商机制(以下简称“会商机制”),由县长全面统筹,常务副县长、分管基金工作的副县长牵头推进,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国资办)、云和经开区管委会、县经商科技局、县投促中心、县国投集团、基金主管单位等单位共同参与,主要负责基金的统筹管理和投向指导,研究重大政策、重大改革和重要制度;加强基金运作管理,研究制度体系、配套机制建设;负责尽职免责核实认定相关工作;协调解决基金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等。日常工作由基金主管单位负责。
1.云和县财政局(国资办):负责做好政策指导,监督基金运作及风险防控。
2.基金主管单位:负责构建多元化基金体系;负责制定基金管理办法;负责制定年度基金投资计划、安排资金等相关工作;负责开展与各级政府投资基金、知名投资机构的对接合作;对基金的运作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等工作。
3.项目牵头单位:负责项目对接洽谈、项目研判、服务落地等工作。
4.基金管理机构(含县强云公司):负责健全完善基金投资运作的制度体系;负责基金的日常投资和运作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投后管理及退出等工作;负责建立基金运作的风险防控体系等工作。
5.基金法人主体:负责委托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基金的运行管理。
三、子基金设立与投资
(六)子基金应围绕我县产业规划需要,聚焦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通过与市场化机构合作,吸引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支持我县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
(七)子基金设立由县强云公司发起。
(八)设立程序为:
1.立项申请。县强云公司应对子基金开展初步评估,内容包括设立基金的依据、投向符合度、让利方案及重点项目储备等,明确基金设立目标,形成基金组建方案,向基金主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2.审核交办。基金主管单位组织召开会议对子基金材料及投资可行性进行审核,对符合投资要求的交办县强云公司。
3.尽职调查。县强云公司组织开展尽职调查。
4.投资决策。县强云公司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完善基金组建方案等材料,并提交投资决策会议(以下简称“投决会”)研究表决(投决前应提交会商机制、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通过后进行社会公示。
投决会由基金主管单位组织,投资决策委员7人由县发改局1名代表、县经商科技局1名代表、云和经开区管委会1名代表、县投促中心1名代表、县强云公司1名代表,以及外部专家委员2名组成(外部专家委员原则上从市场化投资机构专家和云和县产业顾问中选聘),审议事项需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即至少5票)表决同意方可通过。
(九)子基金的管理机构可采用市场化方式遴选确定,也可根据实际采用意向性磋商、直接委托等方式确定,由会商机制综合评估投资业绩、研究能力、风控能力、募资能力、项目储备能力等后择优确定。
(十)子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已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为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有固定营业场所及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应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3.管理团队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4.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拥有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建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十一)子基金的管理机构及关联方在子基金中合计认缴出资额原则上不低于子基金总规模的1%。
(十二)子基金由管理机构按照政策目标和投资范围,以市场化、专业化方式规范开展子基金管理和项目投资。
四、直接投资
(十三)直投项目主要投向符合云和县产业发展导向领域。
(十四)直投项目由项目牵头单位发起。
(十五)投资程序为:
1.项目立项申请。项目牵头单位应对项目开展初步评估,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介绍、行业及项目前景、投向符合度、对我县政策意义、项目优势、项目劣势等,形成项目立项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向基金主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2.项目立项。基金主管单位组织召开会议对材料及投资可行性进行审核,对符合投资要求的予以正式立项。
3.尽职调查、专家评审。县强云公司组织开展尽职调查,项目牵头单位组织开展专家评审。
4.投资论证。基金主管单位应组织召开投资项目论证会,对尽职调查报告、专家评审意见等资料进行充分研判论证。
5.研究讨论。项目投资论证通过后,提交“5+X”会商机制研究讨论。
6.投资决策。县强云公司完善基金组建方案、投资方案等材料,提交投决会研究表决(投决前应提交会商机制、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通过后进行社会公示。
(十六)直投项目时,高质量发展基金在被投企业中持股比例合计不超过20%,以定向基金方式出资的,持股比例应穿透至底层项目进行计算。基金持股比例不高于项目实控人,不为第一大股东。经会商机制审议同意,对重点引进的战略性项目或早期科技项目,可适当放宽持股比例限制。
(十七)项目牵头单位负责审核把关所属的直投项目,前期应进行全面研判分析,充分落实项目管理责任。
五、投资运作管理
(十八)子基金的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15年;直投项目的投资年限一般不超过8年。鼓励不同类型基金接续投资,加强对需要战略布局领域的长期投资。
(十九)基金直投项目,投资价格可按市场化估值确定。同轮次有国家级基金、省级基金、市级基金或优质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基金领投的,可参照领投方估值确定。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按要求进行资产评估。
本条所指的国家级基金是指国家部委牵头设立的国家级政府投资基金、全国社保基金及其子基金;省级基金是指由省财政厅或省国资委主管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市级基金是指由市财政局或市国资委主管的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的基金;优质基金管理机构是指曾受托管理国家级基金或社保基金等基金的管理机构,且最近3年内无行政主管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二十)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明确约定投资各方的收益分配和亏损负担方式。为更好发挥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在达到政策目标情况下,基金出资部分的投资收益可适当让利,让利方案须报会商机制批准。高质量发展基金作为参股股东与其他股东共同出资新设企业或在相同轮次投资的,不得对其他股东出资提供垫资,不得先于其他股东缴纳出资,与上级政府投资基金或国有投资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十一)如项目设置让利机制的,应在章程或协议中明确让利对象、让利价格等具体安排,让利对象可包括其他社会出资人、项目实控方等。所有让利事项在退出时需经专项审计,并向基金办备案。
(二十二)高质量发展基金投资的子基金、定向基金可进行结构化安排,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保本保收益。
(二十三)高质量发展基金及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公开交易类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但以支持产业发展为目的参与定向增发、并购重组、战略配售、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但向被投资企业进行以股权投资为目的,非上市交易的可转债投资的除外;
5.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情形;
6.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7.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8.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二十四)高质量发展基金投向子基金的资金总额占比不低于80%,直投项目资金总额占比不超过20%。根据市场环境和实际运作需要,经会商机制审议同意,可适当调整上述比例。
(二十五)高质量发展基金投资单个项目,最高出资额一般不超过1亿元。根据我县产业发展需要,经会商机制审议后,出资规模可适当调整。
(二十六)高质量发展基金投资直投项目或子基金时,要求投资期内返投总额不低于高质量发展基金实缴出资总额的1.2倍。
六、投后管理与信息披露
(二十七)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投后管理工作,其中超出本办法规定的基金规模等重大投后事项,报会商机制审议。
(二十八)投后管理内容主要包括:投资协议执行、投资进展跟踪、投资效果评价、投资风险防控等。
(二十九)政策目标调整应由项目牵头单位发起和审定,形成书面意见提交基金管理机构实施。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投资项目政策目标完成情况认定,认定结果报基金管理机构执行;与上级基金联合投资的项目,基金管理机构可采用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政策目标认定结果。
(三十)每季度结束后60日内,基金管理机构向基金主管单位报送基金投资运作、项目进展、股本变化和资金使用等情况。会计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基金管理机构应向基金主管单位提交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基金主管单位审核后向会商机制报告基金年度工作。
(三十一)高质量发展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子基金或直投项目发生重大违约、经营异常、实控人变更、重大诉讼、重大投资损失、估值异常波动等风险事项的,基金管理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并在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主管单位及项目牵头单位报告,并上报会商机制决策处理。
七、退出管理
(三十二)子基金和直投项目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采取股权(份额)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合伙人)回购及解散清算等方式退出。
(三十三)高质量发展基金应在子基金和直投项目章程或协议中约定退出方式和价格。章程或者协议没有约定的,按国有企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四)县强云公司应做好子基金和直投项目的依法依规有序退出。确需延长子基金存续期限、直投项目投资期限的,由子基金管理机构或项目方提出申请,经会商机制审议后,基金管理机构按程序履行决策程序。
(三十五)高质量发展基金应在子基金和直投项目章程或协议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基金在符合有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可选择提前退出:
1.章程或协议签署后超过6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
2.高质量发展基金拨付基金账户1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且未实际出资;
3.未完成投资目标等严重偏离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内容,且预计将造成高质量发展基金重大损失的;
4.发现其他严重危及高质量发展基金安全或违背事前约定要求的情形。
八、评价监督和风险防控
(三十六)为推动基金可持续、高质量运行,高质量发展基金由基金主管单位组织绩效评价。县强云公司对高质量发展基金开展年度绩效自评,对项目发起、政策评估、投资决策、投后管理等重要环节履职情况及效果开展全面评价,自评报告报基金主管单位审核,审核通过后再报会商机制审议。
绩效评价树立长周期导向,突出基金的政策性定位,重点关注政策目标综合实现情况,平衡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不以单个项目或单一年度盈亏作为评价依据。
(三十七)高质量发展基金的子基金应选择在中国境内具有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托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及托管协议依法履行托管职责,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定期出具银行托管报告。
(三十八)基金管理机构应加强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和管理,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或者出资人利益的关联交易等投资活动,通过建立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健全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切实防范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
(三十九)鼓励担当作为,做好耐心资本,高质量发展基金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原则,依法依规推进尽职免责。遵循基金投资运作规律,容忍正常投资风险,不将正常投资损失作为启动责任认定程序或追责的依据。在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尽责义务前提下,高质量发展基金投资的项目出现投资失败、未达预期或探索性失误,且未涉及以下情形的,依法依规不予问责:
1.与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符,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的;
2.未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或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的;
3.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工作程序进行项目决策、项目实施的;
4.对出现的失误错误不主动纠偏纠错,不积极消除或减少不良影响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免责的其他情形。
(四十)基金主管单位应探索建立权责一致、激励约束相容的机制,综合采取调整管理费、与企业薪酬核定挂钩等措施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体现激励约束,切实发挥绩效评价对基金运作管理的“指挥棒”作用。
(四十一)对于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益输送等造成基金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九、费用和成本
(四十二)管理费收取:
1.县强云公司按照基金主管单位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收取管理费,当年度评价合格的按照实缴投资余额0.6%收取,当年度评价良好的按照实缴投资余额0.8%收取,当年度评价优秀的按照实缴投资余额1%收取,当年度评价不合格的按照实缴投资余额0.2%收取。
2.子基金管理费收取标准一般不超过基金实缴出资的1.5%/年,退出期管理费率应低于投资期,退出延长期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同一管理人(管理人之间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视为同一管理人)同时管理母、子基金的,不重复收费。
(四十三)基金法人主体仅限于列支法律规定作为公司存在所必须支付的成本和费用,以及根据本办法规定支付的管理费用。
十、附 则
(四十四)高质量发展基金参与国家级、省级、市级基金设立或与国家级、省级、市级基金共同投资其他基金的,可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基金有关规定和做法执行。因贯彻落实国家战略等要求,与央企、外省市等合作设立基金的,可按各方协商确定的方案执行。
(四十五)本办法实施后,尚未投资决策的项目,按照本办法重新推进投资决策程序。
(四十六)本办法实施前已决策的存量项目按原投资协议约定执行。涉及政策目标和退出约定实质调整的,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指导意见后,交办基金管理机构办理。存量项目政策目标完成情况认定,由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认定结果交由基金管理机构执行。存量项目的其他投后事项和退出,按照本办法(二十七)、(三十一)、(三十四)进行管理。
本办法所称退出约定实质调整,是指超出协议约定范围的调整,包括延长约定退出期限、放宽约定退出条件、降低约定退出价格、变更受让对象等情况。
(四十七)本办法自2026年8月30日起施行。此前相关办法或者指引、规定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等对基金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高质量发展基金以外的其他基金,均参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附件:1.子基金设立流程
2.项目投资流程
3.项目立项申请表
4.项目投资论证表
附件1
子基金设立流程
附件2
项目投资流程
附件3
项目立项申请表
项目牵头单位: 填表时间:
项目名称及所属公司 | |
项目基本情况介绍 | (简要阐述公司及项目基本情况) |
行业及项目前景 | |
投向符合度 | |
对我县政策意义 | |
项目优势 | |
项目劣势 | |
项目牵头单位 意见 (签字盖章) | 年月日 |
附件4
项目投资论证表
会议时间 | 会议地点 | ||
项目名称 | |||
论证意见(可另附页) | |||
参会人员 签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