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2523002654120G/2026-1010635845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
| 发布机构: |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6-07-30 |
一、起草背景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同时,为贯彻落实上级专项清理工作要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予以清理。
二、制定依据
1.《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4〕37号)。
三、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此次纳入清理范围的文件317件,其中清理时已失效或被其他文件废止3件,实际纳入清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314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宣布继续有效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258件,宣布失效或废止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51件,决定修改但暂时保留使用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5件,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9件。
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新旧条款对比
序号 | 文件名称 | 修改前 | 修改后 |
1 |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和县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 (云政办发〔2003〕127号) | 第四条:“云和县水利局是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县建设局、环保局、卫生局、质监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等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县水利局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 第四条:“云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县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云和分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农业农村局等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
2 |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和县政府投资项目造价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26〕3号) | 第三部分第(八)项:“工程造价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当进行工程预算审核。项目业主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预算。确需委托咨询单位审核项目工程预算的,承担编制与审核工作的咨询单位不得为同一家。” | 第三部分第(八)项:“工程造价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当进行工程预算审核。确需委托咨询单位审核项目工程预算的,承担编制与审核工作的咨询单位不得为同一家。” |
3 | 《云和县人民政府通告》(云政通〔2018〕9号) | 将文件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 |
4 |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和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8号) | 将文件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 |
5 | 《云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云政通〔2022〕1号) | 将文件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 |
6 | 《云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和县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23〕31号) | 将文件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 |
7 |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和县声环境功能区划(修订)>的通知》(云政办发〔2024〕69号) | 将文件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 |
8 |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机制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1〕33号) | 文件五(二)“依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试行)》,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 | 文件五(二)“依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 |
9 |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和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云政办发〔2024〕72号) | 第(十三)项:“城镇居民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家庭成员中属于四个街道以外户口的,或迁入四个街道不满1年的居民户口的,或不在四个街道实际居住的居民户口的,不计入家庭保障人口,但其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应纳入公租房保障审查范围;” | “城镇居民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家庭成员中属于四个街道以外户口的,不计入家庭保障人口,但其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应纳入公租房保障审查范围;” |
第(十四)项第1点以及第2点中“户口条件:主申请人拥有本县四个街道范围内常住居民户口满五年(含)以上。” | “户口条件:主申请人拥有本县四个街道范围内常住居民户口” | ||
第(十四)项第3点:“(2)学历条件:主申请人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且在四个街道范围内工作,从毕业当月计算起就业未满5年。” | “主申请人具有全日制大专或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在四个街道范围内工作,从毕业当月计算起就业未满5年。” | ||
“①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
四、施行时间
本通知为每隔两年一次的全面清理结果的公布,主要内容为宣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拟修改但暂时有效的文件目录,为保证法制统一、政令畅通,特别是为了尽快废止主要内容与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不一致、不衔接、不适应的文件,故不设置30日的宽限期,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注意事项
未列入《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拟修改但暂时保留使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已经废止、失效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六、关键词解释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七、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云和县司法局
解读人:叶琳
咨询电话:0578-5521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