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1125000000/2024-36983 | 主题分类: | 旅游,文化,体育 |
---|---|---|---|
发布机构: |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08-23 |
文号: | 云政办发〔2024〕50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YHD01-2024-0009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云和县加快推进文化、旅游、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和县加快推进文化、旅游、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文化和旅游产业深度融合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22〕33号)、《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抓好三个“一号工程”推进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的实施意见》(浙文旅〔2023〕25号)、《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文化和旅游业加快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浙文旅产〔2023〕3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生态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21〕2号)等文件精神,深耕“一城一湖一梯田”文旅体产业布局,挖掘文旅体产业新价值,完善全域文旅体公共服务体系,努力将文旅体产业建设为推进云和高质量发展的动力产业、展示云和新型城镇化发展成果的绿色产业和满足人民美好生活的幸福产业,全力打造全国山区县域新型城镇化共富样板,特提出以下政策意见。
一、明确发展目标
1.发展目标。到2025年,全县旅游产业增加值达到10亿元,旅游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9.5%;文化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10%;完成博物馆、大剧院等文体设施建设。
到2030年,全县旅游产业增加值达到15亿元,旅游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11%;文化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12%;完成体育馆改造,新建全民健身中心、游泳馆、图书馆、非遗馆等文体设施;培育省级体育品牌赛事2项、运动休闲乡镇1个,创成5A级景区城,成功申报云和湖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建成“国家红色文化传承与弘扬示范区”,成为“长三角家庭休闲旅游目的地”,全力打响“童话云和”IP。
二、加大扶持力度
2.设立专项资金。县财政每年统筹安排文旅体发展专项资金3000万元,重点用于规划编制、设施改善、品质提升、新业态培育、乡村旅游、对外推广、公共文体服务、体育赛事等工作,促进全县文旅体产业高质量发展。
3.加大项目投入。县发改、农业农村、水利、文广旅体、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加强对文旅体产业发展项目的统筹谋划和协同推进,加大资金投入和倾斜力度,确保文旅体项目有序推进。
三、鼓励项目投资
4.鼓励文旅体项目建设。鼓励境内外经济实体、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以独资、合资、合作、承包、租赁、托管、股份制等形式,投资开发全县区域内的各类文化、旅游、体育资源。对符合云和县文旅体产业发展相关规划,在协议期内完成并通过验收,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财政补助,下同)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文旅体项目给予奖励。
(1)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2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按3%给予奖励;
(2)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5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部分,按4%给予奖励;
(3)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部分,按5%给予奖励;
(4)经县政府认定的重大招商项目,有房地产开发或其他招商政策的,不重复享受上述补助。
5.鼓励景区智慧系统建设。对企业创新开发智能导游、智慧管理和服务等文旅体应用系统,且运营效果良好,积极参与政府数据整合的,按实际投入总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推动产业融合发展
6.发展旅游新业态。对文广旅体主管部门牵头创建或参与评定的“旅游+”融合产品(项目、基地、单位、线路等),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晋级的给予补足差额奖励。新评为国家级、省级综合实践(研学)基地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评为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或示范项目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评为省级运动休闲精品线路、优秀项目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7.提升特色美食业态。对新评定或复核通过且未享受过奖励政策的“诗画浙江·百县千碗”特色美食街区或特色美食小镇、旗舰店、体验店(示范店),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晋级的给予补足差额奖励。
8.培育夜间文旅经济。对新评为国家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省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的,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晋级的给予补足差额奖励。
9.发展赛事经济。对企业(协会)引进并出资举办的100人以上赛事,到县内符合条件的住宿单位、等级民宿等住宿一晚及以上的(具体标准另行制定),经县文广旅体主管部门审核,实行分段超额累进奖励。对引进县外赛事人员(包括裁判员、运动员、技术代表等)在100-1000人的部分,按200元/人标准给予奖励;1001-2000人的部分,按250元/人标准给予奖励;超过2000人的部分,按300元/人标准给予奖励。
五、加强文旅品牌培育
10.推进A级旅游景区创建。对企业投资被新评定为5A、4A、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晋级的给予补足差额奖励。被新评定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奖励标准参照5A级旅游景区执行。
11.推进景区城、景区镇(乡、街道)、景区村创建。加强资金保障,推进云和县“百千万”工程和景区城创建。对新评定为5A级景区镇(乡、街道)、金3A级景区村和3A级景区村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一次性奖励。已享受过国家3A级旅游景区政策的金3A、3A景区村不再重复享受奖励政策。
12.鼓励旅游饭店提标升级。
(1)对新评定的五星、四星、三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4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晋级的给予补足差额奖励。每通过一次复评达标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2)对新评定为白金桂级品质饭店的,给予8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为金树叶级绿色饭店、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金桂级品质饭店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为银树叶级绿色饭店、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银桂级品质饭店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晋级的给予补足差额奖励。
13.鼓励旅行社评星提质。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品质旅行社,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奖励,晋级的给予补足差额奖励。每通过一次复评达标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14.鼓励等级民宿品牌创建。对新评定的国家甲级、乙级、丙级等级民宿,分别给予20 万元、10 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晋级的给予补足差额奖励。对新评定或复评达标且未享受过奖励政策的省级白金宿、金宿、银宿(或文化〈非遗〉主题民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晋级的给予补足差额奖励。省级白金宿、金宿、银宿(或文化〈非遗〉主题民宿)每通过一次复评达标的,分别给予 8万元、4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拓展旅游消费市场
15.强化市场宣传推广。
(1)支持企业在主流媒体、知名新媒体推介云和旅游,经县文广旅体主管部门审核,按宣传推广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次最高不超过1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对企业参加文广旅体主管部门组织的大型旅游交易会、推介会等活动的,按展位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次最高不超过1万元。对企业自行参加其他旅游推介活动的,经县文广旅体主管部门审核,按展位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次最高不超过0.5万元。对企业自行组织开展大型云和旅游市场营销拓展活动的,经县文广旅体主管部门审核,按展位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次最高不超过5万元。上述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6.活跃旅游组团市场。鼓励旅游企业(自驾游组织、户外俱乐部)招徕县外团队来云旅游,至少购买一个收费A级景区门票,年度累计招徕游客1000人以上,且旅游消费达到25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
(1)组团到云开展一日游,按门票、景区内部交通费用的15%给予奖励;
(2)组团到县内符合条件的住宿单位、等级民宿等住宿一晚的,按住宿费用的20%给予奖励;住宿两晚及以上的,第二晚起按住宿费用的30%给予奖励;
(3)对招徕新兴市场(浙江、上海、江苏、福建以外地区)单次45人以上团队的,在享受(1)(2)政策的基础上,再按门票和住宿费用的10%给予奖励;
(4)对招徕境外游客(含港、澳、台地区)来云的给予额外奖励,100人以内的部分按20元/人标准给予奖励,100—500人的部分按30元/人标准给予奖励,500人以上部分按50元/人标准给予奖励;
(5)对同一个团队购买两个及以上收费A级景区门票的,再按景区门票、景区内部交通费用的5%给予奖励。
单个企业上述奖励年度累计最高不超过60万元。同一个团队组团旅行社与地接旅行社,不重复享受奖励。
17.提高企业营收积极性。
(1)对A级景区、旅行社、星级饭店、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绿色饭店、品质饭店、等级民宿等,根据第三方审计报告,以年营业收入(不含商品零售收入)为标准给予奖励。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及以上、50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及以上、25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及以上、1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5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8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星级饭店、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绿色饭店、品质饭店等,吸引消费者入住的,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饭店年度入住人数,给予5元/人的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25万元。
七、创新发展文旅体产业
18.保护传承非遗文化。对文化业态主体进驻4A级以上景区及景区城核心范围、国家传统村落等开展文化展示活动,展陈方案经县文广旅体主管部门审核,且项目运营1年以上的,按实际展陈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9.助推文化演艺事业发展。
(1)对组团(10人以上)进驻4A级以上旅游景区演出一年以上的演艺公司、剧团等,年度演出达到100天、200场以上的,经县文广旅体主管部门审核,每年给予10万元补助;
(2)鼓励重点景区、文化企业举办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文化活动,经县文广旅体主管部门审核,按活动相关费用的30%给予奖励,单次最高不超过2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5场。对承办重大文旅活动的重点景区、文化企业,经县文广旅体主管部门审核,按活动相关费用的45%给予奖励,单次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2场。
20.支持文创产品研发生产。对设计、生产具有云和区域特色的旅游文创(非遗)产品企业,在文广旅体主管部门主办或行业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主办的旅游商品评选中,获得国家级金质奖、银质奖(省级金质奖)、铜质奖(省级银质奖)、省级铜质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
八、培育专业人才队伍
21.加强导游队伍建设。对持有高级导游证、中级导游证(含外语导游证)、国家导游证,在云和从事导游工作满1年并缴纳社保,每年累计带团时间在60天以上且无重大投诉的,自第2年起,每年分别给予1万元、0.6万元、0.3万元奖励。其中持有高级导游证、中级导游证(含外语导游证)累计领取三年奖励后,额外给予1万元、0.6万元一次性奖励。
22.加强饭店管理人才培养。积极引导星级饭店、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绿色饭店、品质饭店等引进或培养“金钥匙”饭店管理人才,在云和从事饭店管理工作满2年并缴纳社保的“金钥匙”饭店管理人才,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23.加强非遗人才培养。对纳入市级、县级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年度评估合格的,分别给予0.2万元、0.12万元奖励,已享受市级补助的不重复奖励。
24.鼓励人才交流发展。对参加文广旅体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技能比赛,评定荣誉称号的企业员工及个人,按获得上级文广旅体主管部门同额奖金予以奖励。对参加国家、省、市级专业技能比赛和活动的非财政供养人员,每次分别给予0.5万元、0.3万元、0.2万元补助。
九、附则
25.县文广旅体局、县财政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年初制定资金使用计划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并建立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制度,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合理合规。
26.申报企业发生重大投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因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查处,或为骗取奖励伪造数据的,一律取消奖励,且三年内不得参与政策申报。企业申报时如超过申报期限,则视为放弃申报。对同一项目有涉及其他部门政策文件的,按照“就
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确定。
27.本《政策意见》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旅游产业发展的激励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