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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25000000/2024-37187 主题分类: 土地
发布机构: 云和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09-25
文号: 云政发〔2024〕14号
云和县人民政府关于云和县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示范园长田区块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
  来源: 云和  责任编辑: 李苏宁  发布时间: 2024-09-29 10: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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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因云和县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示范园长田区块建设项目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4号)等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对该区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征收范围:详见云和县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示范园长田区块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附件2)。

二、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云和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云和县人民政府白龙山街道办事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由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11月15日止。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云和县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示范园长田区块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附件1)。

五、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各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为1年。

六、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附件:1.云和县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示范园长田区块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云和县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示范园长田区块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云和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云和县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示范园长田区块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4号)、《云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云政发〔2015〕21号)、《云和县房屋征收安置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云政办发〔2021〕4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目的

为加快我县社会经济发展,优化产业规划,需对云和县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示范园长田区块建设项目征收红线内的房屋进行征收,该项目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二、征收范围和征收对象

(一)房屋征收范围:详见云和县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示范园长田区块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二)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

三、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一)云和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是县政府确定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部门。

(二)浙江云和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本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做好征收有关工作。

(三)云和县人民政府白龙山街道办事处为本项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做好被征收人的思想动员、政策宣传、房屋丈量评估、协议签订、补偿安置、房屋腾空、资金结算、“浙里征”系统录入等工作。

四、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

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11月15日止。

搬迁期限:自收到征收补偿款之日起三十日内。

五、征收面积和用途的确定

被征收人应提供户籍、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有效合法证件。征收房屋的补偿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有合法产权来源依据的面积、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合法面积来确定;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按合法房屋的建筑占地面积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产权证上记载的用途为准。

六、房屋评估

(一)被征收房屋、附属用房、附属物及其他设施的补偿价值,由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来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进行评估。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后十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协商选定、参加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过半数选票。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被征收人或者征收实施单位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

七、宗教用地、房屋的补偿

征收宗教用地、房屋的补偿实行货币补偿。补偿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装饰装修和附属物价值、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

八、零星附属物、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等补偿费用

过渡期间的周转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征收实施单位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支付从征收实施单位出具房屋腾空验收合格证明之月起计算。零星附属物补偿按《云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云和县房屋征收重置价格等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云建设〔2024〕36号)文件执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相关文件执行。搬迁补助费按经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11元补助,平时正常使用但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附属物搬迁补助费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评估计算。

九、签约与腾空奖励

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100元奖励;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腾空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100元奖励。

十、对违法建筑的处置

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违法建筑未经“两违”处置的,可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

十一、征收补偿款支付

补偿款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30日内补偿到位。

十二、本方案仅适用于云和县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示范园长田区块建设项目,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县有关政策的规定执行,如遇特殊情形的另行研究确定。

附件2

云政发〔2024〕014号.pdf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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