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54593/2024-36950 | 主题分类: | 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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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云和县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4-08-26 |
文号: | 云司〔2024〕18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YHD11-2024-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街道),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奖励机制,不断激发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热情,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独特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加强新时代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20〕34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对我县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进行调整如下:
一、补助对象
全县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
明令禁止兼职取酬的人员,不得领取人民调解员案件补贴。
二、补助原则
对符合补助条件的矛盾纠纷案件按“谁调解,谁受益”的原则进行补助。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矛盾纠纷时,应做到“主要事实清楚、调解程序规范、适用法律得当、调解文书符合规范要求”,并实现“案结事了”的,每成功调解一件案件予以相应的经费补助。
不属于同一调委会的多名调解员共同调解的一件矛盾纠纷,
按一件计算;同一矛盾纠纷申请多次并进行调解的案件按一件计算;同一矛盾纠纷涉及多个当事人的调解案件,按一件计算。
三、补助标准
根据纠纷调解难易程度、涉案金额大小、社会影响大小和调解规范化程度等,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案件分成简易矛盾纠纷、一般矛盾纠纷、疑难复杂纠纷、重大、重特大纠纷五类。
(一)简易矛盾纠纷:因口角纠纷等原因产生的简单矛盾纠纷,此类矛盾纠纷可以以口头简易方式调处。化解后每件奖励50元。
各村(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后可不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但应填写《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见附件1),并登记在册(见附件2,下同)。
(二)一般矛盾纠纷:一般性的民事矛盾纠纷。化解后每件奖励150元。
各调委会应按照浙江省《人民调解工作规范》以及《关于印发人民调解文书格式的通知》(浙司办〔2017〕70 号)文件要求,制作调解申请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调查记录、调解记录、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等,形成规范的人民调解卷宗(见附件3),并登记在册。
(三)疑难复杂纠纷: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化解后可申报疑难复杂纠纷:
1.涉案人数在 10 人以上(含 10 人)的矛盾纠纷;
2.涉案金额在 20 万元以上(含 20 万元)的矛盾纠纷;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部门交办且疑难复杂的矛盾纠
纷;
4.其他被认定为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
此类矛盾纠纷必须采用正式调解程序调处,形成规范人民调解卷宗并登记在册、录入人民调解信息平台,每件奖补500元。
各调委会应按照浙江省《人民调解工作规范》以及《关于印发人民调解文书格式的通知》(浙司办〔2017〕70 号)文件要求,制作调解申请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调查记录、调解记录、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等,形成规范的人民调解卷宗,并登记在册。
(四)重大纠纷: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化解后可申报重大纠纷:
1.非正常死亡的矛盾纠纷;
2.涉及重大伤残、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重大疑难复杂纠纷;
3.其他被认定为重大纠纷。
此类矛盾纠纷必须采用正式调解程序调处,形成规范人民调解卷宗并登记在册、录入人民调解信息平台,每件奖补1000元。
各调委会应按照浙江省《人民调解工作规范》以及《关于印发人民调解文书格式的通知》(浙司办〔2017〕70 号)文件要求,制作调解申请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调查记录、调解记录、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等,形成规范的人民调解卷宗,并登记在册。
(五)重特大纠纷: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化解后可申报重特大纠纷:
1.群死群伤的矛盾纠纷;
2.多次或多人赴省或赴京上访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
3.在本县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且当事人涉及 10 人以上的群体性矛盾纠纷;
4.县级以上领导交办且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
5.其他被认定为重特大纠纷。
此类矛盾纠纷必须采用正式调解程序调处,形成规范人民调解卷宗并登记在册、录入人民调解信息平台,每件奖补2000元。
各调委会应按照浙江省《人民调解工作规范》以及《关于印发人民调解文书格式的通知》(浙司办〔2017〕70 号)文件要求,制作调解申请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调查记录、调解记录、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等,形成规范的人民调解卷宗,并登记在册。
道路交通事故矛盾纠纷化解后按以上奖励标准的50%计发“以奖代补”补助。
被省、市、县评选为优秀案例或案卷的案件每件另行奖励600元、400元、200元,同一案件适用上述多项奖励标准的,按就高原则兑现,不重复奖励。
四、审核发放程序
(一)初审。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对辖区内各人民调解组织申报补助的案件进行统计汇总,形成简易纠纷、一般纠纷调处情况呈报表(见附件4)及简易纠纷、一般纠纷调处清单(见附件5),并将人民调解案件卷宗(含村(社)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简易纠纷登记本、人民调解案件登记本等资料报属地司法所。各司法所负责对各自辖区内人民调解组织呈报的“以奖代补”补助资料进行审查,要求台账齐全、规范,数量准确,人、案一致并录入人民调解信息平台,司法所审核(需加盖公章)并经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审签(需加盖公章)后,报县委政法委、县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核定。
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将申报“以奖代补”补助的人民调解案件卷宗、人民调解案件登记本等资料报各自主管部门审核,要求台账齐全、规范,数量准确,人、案一致并录入人民调解信息平台,经分管领导审签(需加盖公章)后,报县委政法委、县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核定。
县阳光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对本调委会申报“以奖代补”补助的案件进行统计汇总,并对申报“以奖代补”补助的人民调解案件卷宗、人民调解案件登记本等资料进行审核,要求台账齐全、规范,数量准确,人、案一致并录入人民调解信息平台,经调委会主任审签(需加盖调委会公章)后,报县委政法委、县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核定。
其中,涉及疑难复杂纠纷、重大纠纷、重特大纠纷的采取一事一报、一事一核的方式,由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填报《疑难复杂纠纷调处情况呈报表》(见附件6)、《重大纠纷调处情况呈报表》(见附件7)、《重特大纠纷调处情况呈报表》(见附件8),经属地司法所、乡镇(街道)或主管部门审核(加盖公章),县阳光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呈报资料需经调委会主任审签(加盖公章)后于案件调解成功的次月10日前,连同书面典型案例材料一起报县委政法委、县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核定。
(二)审核。县委政法委、县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负责核查全县各调委会申报“以奖代补”补助的案件,制作汇总表及补助说明,提交县委政法委办公会议研究。
(三)决定。县委政法委办公会议对疑难复杂纠纷、重大、重特大纠纷、群体性纠纷认定情况以及全县人民调解“以奖代补”补助发放情况进行研究,形成办公会议决议。
(四)发放。乡镇(街道)、村(社)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以奖代补”补助由各乡镇(街道)负责发放,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以奖代补”补助由各主管部门负责发放,县阳光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以奖代补”补助由县委政法委、县司法局直接发放至各调解员帐户。
(五)其它。各人民调解委员会须在规定时限内将人民调解“以奖代补”补助发放情况表(见附件9)报县委政法委、县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备案。
各调委会严禁在申报调解案件时弄虚作假,对一案多报、虚报案件,骗取、套取奖励资金的,除追回被骗取、套取奖励资金外,将取消该调委会当年调解案件“以奖代补”补助,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调解案卷由各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自行保管。
五、其他相关规定
本办法自2024年8月26日起开始施行,2024年1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前的补助发放,可参照本文件执行。原《云和县人民调解“以奖代补”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云司〔2022〕22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附件1.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doc
2.人民调解案件登记本附件2.人民调解案件登记本.doc
3.人民调解卷宗文书及使用说明附件3. 人民调解卷宗文书及使用说明.doc
4.简易纠纷、一般纠纷调处情况呈报表附件4.简易纠纷、一般纠纷调处情况呈报表.docx
5.简易纠纷、一般纠纷案件清单附件5.简易纠纷、一般纠纷案件清单.docx
6.疑难复杂纠纷调处情况呈报表附件6. 疑难复杂纠纷调处情况呈报表.doc
7.重大纠纷调处情况呈报表附件7. 重大纠纷调处情况呈报表.doc
8.重特大纠纷调处情况呈报表附件8. 重特大纠纷调处情况呈报表.doc
9.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发放情况表附件9.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发放情况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