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和县人民政府公告〔2024〕6号
索引号: 331125000000/2024-36811 发布机构: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4-08-16 10:54:30

文号:云政公〔20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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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县政府拟对云和县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示范园长田区块建设项目红线图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详见云和县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示范园长田区块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二、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

三、自征收范围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使用权人、他项权利人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应配合相关工作人员对上述房屋进行现场调查认定工作。

四、自征收范围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上述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1.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用途;

3.办理工商、税务登记;

4.不动产权的转让、租赁;

5.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上述行为,不予增加补偿。

特此公告。

附件:云和县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示范园长田区块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云和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云政公〔2024〕 第00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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