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1125000000/2024-3681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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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08-09 |
文号: | 云政办发〔2024〕46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YHD01-2024-0006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云和县促进服务业企业上规上限实施意见》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和县促进服务业企业上规上限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大服务业的政策扶持力度,营造更好的服务业发展环境,推动我县服务业发展壮大,根据《丽水市促进企业上规上限实施意见》(丽发改服务〔2022〕420号)、《丽水市促进企业上规上限的补充意见》(丽发改服务〔2023〕3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服务业发展原有政策和现有发展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每年由县财政安排500万元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并视发展情况予以逐年增加,资金由县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发改局)牵头安排和管理,主要用于支持服务业企业(含个体)上规上限、提档升级等奖励以及服务业宣传培训、服务业企业管理、服务业统计等工作经费支出。
二、服务业企业上规上限标准
在云和县域内,依法经营、管理规范、按时准确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等相关报表,达到下列标准之一,并纳入规上、限上统计范围的服务业企业(含个体)。
(一)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标准。
1.批发业:全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
2.零售业:全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
3.住宿业:全年营业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
4.餐饮业:全年营业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
(二)规模以上服务业标准。
1.全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行业范围: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互联网、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工作。
2.全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行业范围: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服务业;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其他房地产业。
3.全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行业范围: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
三、服务业企业上规上限和做大做强奖励标准
(一)服务业企业上规和做大做强奖励。
1.鼓励服务业企业上规纳统。对月度上规服务业企业,在当年3月底前申报并实现上规的,给予25万元奖励;在当年6月底前申报并实现上规的,给予20万元奖励;在当年9月底前申报并实现上规的,给予15万元奖励;在当年12月底前申报并实现上规的,给予10万元奖励;首次年度上规的,给予10万元奖励。
2.鼓励规上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上规纳统次年起,实现当年(1-11月)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0%(含)以上:当年(1-11月)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奖励3万元;当年(1-11月)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5万元。实现当年(1-11月)营业收入同比增长50%(含)以上:当年(1-11月)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奖励8万元;当年(1-11月)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10万元。
(二)批零住餐上限和做大做强奖励。
1.鼓励批零住餐企业(含个体)上限纳统。(1)对月度纳统的批发零售业企业(含个体),在3月底前完成上限纳统的,给予20万元奖励;在6月底前完成上限纳统的,给予15万元奖励;在9月底前完成上限纳统的,给予12万元奖励;在11月底前完成上限纳统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年度上限纳统的批发零售业企业(含个体),给予8万元奖励。(2)对月度纳统的住宿餐饮业企业(含个体),在3月底前完成上限纳统的,给予15万元奖励;在6月底前完成上限纳统的,给予12万元奖励;在9月底前完成上限纳统的,给予9万元奖励;在11月底前完成上限纳统的,给予6万元奖励。对年度上限纳统的住宿餐饮业企业(含个体),给予5万元奖励。
2.鼓励批零住餐企业(含个体)做大做强。限上批发业企业上限后次年起年销售额增量在2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限上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含个体)次年起销售额比上一年度增长15%(含)、25%(含)、50%(含)以上,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7万元奖励。
3.其他要求。对于享受上规上限奖励的企业(含个体),需统计直报系统报满一年且增速保持正增长;对于享受增速奖励的企业(含个体),前一年的增速要求为正增长;对于连续三年每年营业收入均达到30%以上增速的,再给予3万元奖励。
(三)鼓励制造业企业主辅分离。
鼓励辅业分离后当年能达到上规、上限标准的制造业企业进行有计划分离,对分离注册的服务业企业实现上规上限的,在享受上规上限奖励政策的基础上(满足统计直报系统报满一年且增速保持正增长条件),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鼓励专业市场、商贸综合体等市场经营主体纳统。
单独设立法人单位进行统一收银且财务独立核算,并实现“上规(上限)”入库纳统的,在享受原上规上限政策基础上(满足统计直报系统报满一年且增速保持正增长条件),再给予系统建设奖励20万元。
四、强化机制保障
(一)健全服务业工作领导机制。县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发改局)负责全县服务业发展工作综合协调,具体负责服务业上规工作,县经济商务科技局负责批发零售业上限工作,县文广旅体局负责住宿业上限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家乐、民宿类住宿餐饮业上限工作,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餐饮业上限工作;县统计局要做好服务业企业上规上限的业务指导等工作;县交通运输局要协助县发改局做好物流、邮政行业的上规工作。相关部门要统筹协调解决企业上规上限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在审批服务、要素保障、项目验收等方面给予企业支持和指导。
(二)建立上规上限企业培育库。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全面调查摸底基础上,分行业建立上规上限企业培育库,实行动态监测,做大上规上限企业后备梯队。各部门持续加大助企服务力度,提升服务员队伍素质,开展“一对一”指导,强化跟踪服务,及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动态,定期研判企业培育工作,解决企业实际困难。
五、规范资金申报和管理工作
县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发改局)每年3月份下发申报文件,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含个体)准备相关材料进行申报,并召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审核企业(含个体)申报材料,联合审核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给予拨付资金。
六、附则
(一)本《意见》适用于本县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含个体);奖励对应年度内因食品安全事故、商业贿赂、突发环境事件、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数据质量问题被立案查处的服务业企业(含个体),不纳入扶持范围。对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企业(含个体),一经发现,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同一事项涉及县级多项奖励的,或涉及其他文件奖励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三)本《意见》自2024年10月15日起执行,原有政策《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进一步加快云和县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1〕75号)同时废止。2024年1月1日至本意见施行前符合条件的企业(含个体)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