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1125000000/2024-36385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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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06-14 |
文号: | 云政办发〔2024〕34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YHD01-2024-0004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云和县加快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乡村振兴20条政策措施》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和县加快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乡村振兴20条政策措施
乡村振兴是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基础,为全面提升云和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水平,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主导产业全产业链建设,构建现代化农业产业体系,加快实现乡村全面振兴,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推进品质农业产业强链延链补链
聚焦云和雪梨、云和湖有机鱼等农业主导产业全产业链培育,从一产扩面提质、二三产补短培优带动产业规模显著提升。
(一)推动一产提质增效。
1.加快云和雪梨扩面提能。
(1)对单个主体新发展云和雪梨连片50亩以上的,给予4000元/亩的补助。对村集体(强村公司)流转种植规模化示范基地的,给予每年500元/亩的管护补助,连续补助3年(新建基地第2至第4年)。每年安排10万元,用于雪梨专家技术服务团队的补助。
(2)单个主体种植云和雪梨面积达到30亩以上的,对其新建设施或购买农机具给予补助。新建5亩以上的防风棚架、防雹设施或新建冷链设施的,给予投资额50%的补助,单个主体补助不超过5万元/年;购买农机具补贴目录外的雪梨生产实用装备,给予50%的补助。
(3)对古梨树集中区域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落实保护措施;对县级以上雪梨种质资源圃给予10万元/年的管护经费补助。
(4)对参加雪梨产业政策性保险的农业主体,给予保费90%的补助。
(5)公共服务组织为农业主体提供花粉且花粉活性率达50%以上的,给予不高于花粉总额80%的补助,当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5万元。
2.大力发展生态渔业。
(1)对新建陆基水产养殖桶设施15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100元/平方米的补助,单个主体补助不超过15万元/年。
(2)对养殖主体新增的智能化、生态化、产业化设施投入给予50%的补助,单个主体补助不超过30万元/年。
3.加快提升生态牧业。
(1)新增生猪存栏500头以上、羊存栏200只以上、牛存栏200头以上、家禽肉用年出栏2万羽以上(蛋用存栏1万羽以上)的规模养殖主体新建养殖设施的,给予50%的养殖设施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参加能繁母猪、生猪、湖羊养殖保险的农业主体,按照上级政策给予保费补助。
4.支持食用菌栽培模式转型。
根据实施计划,对连片种植20亩以上并实行标准化栽培的主体给予50%的设施补助,单个主体补助不超过20万元/年。
5.大力发展中药材产业。
新发展“处州本草丽九味”及培育品种连片50亩以上的,给予800元/亩补助,单个主体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年。
6.稳定油料生产。
鼓励实施低产油茶林改造,具体奖励政策按《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云和县关于鼓励油茶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的通知》(云政办发〔2023〕73号)执行。
(二)延伸二产产业链条。
7.加强农产品加工用地保障。
建立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用地保障制度,对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精深加工项目用地依法予以保障。
8.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做大做强。
农产品加工企业(享受其他专项普惠政策的企业除外)新设备投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给予阶梯式补助,5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含)—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设备、技术和软件投入的10%、12%、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三)推动三产联动发展。
9.加强农业品牌培育。
(1)每年安排100万元用于授权主体公共品牌规划设计、品牌注册、试点推进、宣传推广、场馆建设、渠道拓展、媒体合作、品牌推广包装补助等。
(2)每年安排50万元用于授权主体推广使用云和雪梨公共品牌包装盒的补助。
(3)对纳入浙江省农业品牌目录等省级以上品牌目录的申报主体,给予0.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支持农产品营销。
(1)对参加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省外国内、市外省内、县外市内、县内各级农产品、农家乐(民宿)、特色小吃等展览展销会的参展主体分别给予不超过6000元、3000元、1000元、500元参展费用补助。由主管部门组织赴境外参展,摊位费少于10万元的,给予全额补助,高于10万元的按照10万元补助;参展人员生活费、交通费,亚洲地区(除西亚地区外)补助2万元/人、其他地区补助3万元/人,每家企业每次限2人。
(2)在地级市以上城市中心城区设立云和特色农产品营销门店,主营云和特色农产品,经营门店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3)对加工端主体自主申报年度采购计划并采购本地鲜笋(去壳)25万公斤以上的,经审核,按0.1元/公斤进行奖励,单个主体补助不超过10万元/年。
11.鼓励生态精品农产品参与评比活动。
获得国家部委主办的国家级金奖,每个产品奖励5万元;获得国家部委主办的国家级银奖和省政府(包括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的省级金奖,每个产品奖励2万元。获得国家部委主办的国家级优质奖,每个产品奖励1万元;获得省政府(包括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的省级优质奖,每个产品奖励0.5万元。
二、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
12.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
(1)年度内农业主体通过农产品绿色食品认证的每个产品奖励3万元,正常续证的每个产品奖励1.5万元;通过农产品有机产品认证的,首个产品(包括转换期)奖励1万元,每增加一个产品奖励0.5万元,每个主体当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正常续证的每个产品奖励0.6万元。成功申报农业农村部地理标志农产品的,每个产品奖励10万元;通过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的农业主体,给予3万元奖励,正常续证的给予1万元奖励。
(2)鼓励生产主体推行初级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与追溯体系建设(一证一码),通过达标验收的,给予1万元奖励。
(3)农业主体制定企业标准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的,每个标准奖励1万元。
(4)新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SC认证)的农业主体,给予3万元奖励;原有农业主体新增品种的,每个品种奖励0.5万元;正常续证给予0.5万元奖励。
13.鼓励农业科技创新。
(1)通过省级以上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的农业新品种,给予选育单位或个人5万元奖励;通过专家评审,取得省级以上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的新技术,给予完成单位或个人3万元奖励。
(2)鼓励农业主体开展新品种、新技术试验,对承担试验任务的主体,每个项目给予2万元奖励,重大试验和推广技术另行规定。
(3)农业主体创建农业类科技示范基地,通过省级认定的每个奖励10万元,通过市级认定的每个奖励5万元。低层级升为高层级的,按高层级标准进行补差。
(4)农业主体实施农业项目获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省级5万元、3万元、2万元,市级2万元、1.5万元、1万元,县级1万元、0.7万元、0.5万元奖励。农业项目获省农业技术进步奖或丰收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5万元、0.8万元、0.5万元奖励;获市丰收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0.3万元奖励。
14.推动“机械强农”。
(1)对主导产业关键环节的先进机械进行补助,进入省购机补贴和新产品目录的,按中央补贴资金(或省级补贴资金)1:1的标准进行叠加补助。
(2)引进首台(套)技术含量较高的农业机械,成功应用满一年的,按购置价格的60%进行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3)支持农业“机器换人”高质量发展“一县三基地”建设,对新认定的农事服务中心、全程机械化应用基地、农机创新试验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15.鼓励农业循环利用。
(1)推广商品有机肥应用。对农作物种植3亩以上的,给予400元/吨的补助,每亩不超过1吨,单个主体补助不超过300吨/年。
(2)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对新建秸秆收储中心的,给予投资额50%的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对以“五化”利用方式利用本县秸秆的企业(不含畜禽养殖),年利用1万吨以上的给予30万元的补助,年利用2万吨以上的给予50万元的补助。对以畜禽养殖方式利用本县秸秆的企业,年利用达到50吨以上的,给予2万元的补助。
三、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乡村人才
16.大力推动农业经营主体培育。
(1)获评国家、省、市、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1万元奖励,其中种养殖及其加工企业奖励金额上浮40%;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通过监测评定合格的,给予0.5万元奖励。
(2)获评省、市、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引领)性家庭农(林)场称号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市级以上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引领)性家庭农(林)场通过监测评定合格的,给予0.5万元奖励。
(3)被认定为省、市级农创客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奖励。
17.积极引进和培育乡村共富人才。
(1)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在我县初次创办现代农业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的,按照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标准给予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对获评初、中、高级“云和师傅”技能人才(新农人)荣誉称号或职称的人员,分别一次性给予0.1万元、0.2万元、0.5万元奖励,并可作为申报农业产业化项目优先考虑内容之一。加强特色产业田间学校和农创客创业孵化共富基地建设,经认定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补助。
四、大力发展乡村多种业态
18.推进农家乐(民宿)产业提升。
(1)农家乐(民宿)新获评为三、四、五星级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7万元奖励。低星级升为高星级的,按高星级标准进行补差。被评为标杆、精品“云和云居·六头民宿”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
(2)对一次性引进工商资本达到500万元以上,且获得“丽水山居”精品民宿示范项目或农家乐综合体示范项目的农家乐(民宿),给予15—30万元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在实施细则中明确;同时引进知名连锁民宿品牌、国家级建筑知名设计师的,奖励上浮20%。
(3)支持强村共富产品销售网点建设,在农家乐(民宿)设置云和特色农产品营销网点,经营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且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开展全县农家乐(民宿)公共责任安全保险。
19.支持农事文化活动。
对列入年度计划的农事文化活动,按实际支出进行补助,其中由乡镇(街道)或强村公司举办的,每场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由村集体举办的,每场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20.鼓励闲置产权流转。
农户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资格权或农户将承包的耕地、林地、农房(宅基地)流转给村集体,并由第三方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取得经营权(使用权)的,按交易金额分别给予村集体、农户、第三方各5%的资金补助,每个村补助不超过5000元/年。
五、其他
(一)组建云和县乡村产业政策工作协调小组,由县府办分管副主任担任组长,农业农村、财政、自然资源、水利、文旅、林业等部门为成员单位,本政策中未明确的相关事项由主管部门提请工作协调小组研究。
(二)同一事项,已得到县级以上(包括县级)政策扶持的,按照就高原则给予补助。同一个项目事顶不叠加奖补。本政策中“农业”涵盖农、林、牧、渔业,所称“以上”“不超过”包括本数或本级。木制玩具企业可参照享受本文件经营主体培育政策。对涉及具体规模以上补助的,规模测算基准为单个主体;农业主体应对申报材料数据真实性负责,如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当年度不享受相应补助。
(三)相关主管部门应根据本政策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本政策自2024年6月18日起实施,《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和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之产业兴旺政策26条(修订)〉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62号)同时废止。2024年1月1日至本政策施行前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