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1125000000/2024-3574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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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04-11 |
文号: | 云政办发〔2024〕20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YHD01-2024-0003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云和县关于推动批发业企业发展的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和县关于推动批发业企业发展的意见
为强化我县批发业领域企业培育,提升对外招商力度,加快服务业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政策
实施批发业企业培育计划,对每年月度上限的批发业企业,年度销售额超过5亿元的列入培育计划,并根据其年销售额给予奖励:
(一)从上限年份起,对销售额保持增长的企业,每年按照企业销售额的0.6‰给予奖励;
(二)从上限次年开始,若企业年销售额增速超30%以上,则前一年销售额基数内部分按0.6‰给予奖励,销售额高于基数的部分按0.7‰给予奖励;
(三)从企业上限年份起三年期满后,培育计划自动终止。本年度奖励资金于次年进行审核发放,单家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二、资金管理
(一)每年从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我县批发业企业奖励。
(二)县发改局每年3月份下发文件,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并召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审核企业申报材料,联合审核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拨付资金。
三、其他要求
(一)本《意见》中享受财政扶持奖励政策的对象适用于在本县经营且符合条件的批发业单位。
(二)本《意见》与其他文件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
(三)对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一经发现,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本政策自2024年6月12日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起至本政策实施前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有效期满后,政策期限尚未执行完毕的,可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