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1125000000/2024-3574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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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04-11 |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动批发业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已于近日印发,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的背景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发展服务业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必由之路。为进一步加大市场主体培育力度,推动企业做优做强,促进更多批发企业“限下转限上”,在《丽水市促进企业上规上限的补充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云和县关于推动批发业企业发展的意见》,以加大扶持优质企业力度,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
《云和县关于推动批发业企业发展的意见》共包括三大部分,主要内容为:
(一) 鼓励批发业企业上限。建立批发业企业培育计划,明确对我县新月度上限的批发业企业实行重点培育,鼓励更多批发企业“限下转限上”。
(二)根据批发业销售规模给予资金奖励。从上限年份起,鼓励批发业企业扩大营业规模,符合相应条件的企业,给予相应销售额增幅奖励。
(三)建立资金管理制度。明确了奖励资金来源,规范资金申报、审核、发放全流程管理条目,从严从实实行资金核查制度;及时清退不满足奖励条件的企业,打击各类奖补欺诈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三、关键词解读
(一) 资金奖补标准
1.云和县域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批发业企业。
2.完成月度上限。
3.企业年度销售额超过5亿元。
4.从上限当年起,对年销售额保持正增长的企业(新企业的第一年销售额视为正增长),每年按照企业销售额的0.6‰给予奖励,于次年发放。
5.从上限次年起,若企业年销售额增速在30%以上,则在每年销售额奖补基础上,对年销售额增量部分的奖补比例由0.6‰上调至0.7‰。
6.单家企业每年补助最高限额80万元。
7.上述措施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兑现,与其他文件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
(二) 兑现流程
1.县发改局每年3月下发文件,组织符合奖补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
2.企业提交申报材料至县发改局。
3.县发改局召集县直部门联合审核企业申报材料。
4.审核结果在网络平台上进行公示。
5.公示无异议后拨付资金。
(三) 不符合资金奖补条件的情形
1.从上限年份起满三年的。
2.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
四、注意事项
1.本政策于2024年6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在2024年1月1日起至本政策实施前,如有企业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本政策执行,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2.有效期满后,若政策期限尚未执行完毕的,可继续执行至政策兑现完毕。
五、适用对象
云和县域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批发业企业
六、解读机关
本政策由云和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解读人:云和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任军伟,解读咨询电话:0578-5520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