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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25000000/2024-35510 主题分类: 土地
发布机构: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03-23
文号: 云政办发〔2024〕16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YHD01-2024-0002
有效性: 有效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公布云和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及税额标准的通知
  来源: 云和  责任编辑: 李苏宁  发布时间: 2024-03-27 09:4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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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http://www.yunhe.gov.cn/art/2024/3/27/art_1229389702_25161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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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税收调节作用,促进企业集约节约用地,县政府经研究,决定对云和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及税额标准进行重新公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及税额标准

1.整个云和盆地内,即东至污水处理厂,南至程宅村,西至泓新村(原村头村)、重河自然村,北至大弄湾山塘、凤凰山脚、新岭小区范围区域为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二级,每平方米年税额8元。

2.紧水滩镇沿江上游至大坝、下游至石浦桥、两边靠山,石塘镇东至石塘变电所、南面靠山、西至大坝、北至石塘村滩下自然村口朱村大桥,崇头镇东至将军桥、西至梅源水口桥、南北靠山范围区域为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

3.除按二级和三级年税额标准征收范围区域外的各街道、镇行政区域和工矿区为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四级,每平方米年税额4元。

二、本规定自2024年3月25日起执行。《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113号)、《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云政办发〔2015〕113号文件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64号)同时废止。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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