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1125000000/2024-35465 | 主题分类: | 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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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云和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4-03-20 |
文号: | 云政发〔2024〕4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YHD00-2024-0003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直属单位:
《云和县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补助及搬迁补助标准》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和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和县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补助及搬迁补助标准
为依法顺利推进我县房屋征收工作,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我县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发放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云和县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补助费
县城市发展控制区内(31.79平方公里内) | ||||
补偿方式 | 类别 | 计量单位 | 单位(元) | 补偿时间 |
货币安置 | 住宅 | ㎡ | 11 | 6个月 |
商业 | ㎡ | 11 | ||
办公 | ㎡ | 11 | ||
产权调换 公寓安置 | 住宅 | ㎡ | 11 | 见备注 |
商业 | ㎡ | 11 | ||
办公 | ㎡ | 11 | ||
迁建安置 | 住宅 | ㎡ | 11 | 见备注 |
县城市发展控制区外(31.79平方公里外) | ||||
补偿方式 | 类别 | 计量单位 | 单位(元) | 补偿时间 |
货币安置 | 住宅 | ㎡ | 8 | 6个月 |
商业 | ㎡ | 8 | ||
办公 | ㎡ | 8 | ||
产权调换 公寓安置 | 住宅 | ㎡ | 8 | 见备注 |
商业 | ㎡ | 8 | ||
办公 | ㎡ | 8 | ||
迁建安置 | 住宅 | ㎡ | 8 | 见备注 |
注:1.实行期房安置的,过渡期限从被征收房屋腾空之月起至选房交付之月止计算。选择非高层安置期房的过渡期为24个月,选择高层安置期房的过渡期为36个月。在规定的过渡期内,以实际过渡时间支付标准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规定过渡期的,从超过之月起按两倍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选房交付之月止。交房后按标准再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实行现房安置的按标准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高层建筑是指总层数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或者高度超过二十四米的非住宅建筑。
选择多套安置房且交房时间不一致的,继续支付过渡期临时安置补助费时,须核减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中已安置部分的面积。
2.选择迁建安置的,过渡期限从被征收房屋腾空之月起至建筑施工放样之月止计算。不超过12个月的,以实际过渡时间支付标准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12个月的,从超过之月起按两倍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建筑施工放样之月止。建筑施工放样后按标准再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3.因被征收人无理阻挠而延误配套工程建设时间、不参加安置房(地基)选定、干扰安置房(地基)选定、施工放样、逾期不动工建设、不配合安置房结算的,征收实施单位可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4.工业用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在停产停业损失费中一并计算。
5.县城市发展控制区内每月补助不足1000元按1000元计算;县城市发展控制区外每月补助不足700元按700元计算。县城市发展控制区范围详见《云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和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23〕36号)。
二、云和县房屋征收搬迁补助费
补偿方式 | 计量单位 | 单位(元) | 次数 |
货币补偿 | ㎡ | 11 | 1 |
迁建安置、产权调换、公寓安置 | ㎡ | 11 | 2 |
注:1.搬迁补助费按上述标准计算,每户不足1500元的,按每户1500元给予补助;
2.工业企业搬迁费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特殊设备搬迁按实评估计算。
三、云和县房屋征收工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临时过渡)补助费
停产停业损失(临时过渡)补助费按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价(不包括装修、设备、附属物等费用)的7%予以一次性补助。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可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本文件自2024年4月22日起施行,本文件施行前启动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按原文件(云政发〔2022〕13号)执行。
云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和县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补助及搬迁补助标准的通知.pdf
意见征集反馈:http://minyi.zjzwfw.gov.cn/dczjnewls/dczj/idea/topic_133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