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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25000000/2024-3547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云和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03-22
文字解读《云和县人民政府通告〔2024〕3号》
  来源: 云和  责任编辑: 李苏宁  发布时间: 2024-03-25 15:09:59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http://www.yunhe.gov.cn/art/2024/3/25/art_1229426526_25160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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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云和县野生动物资源丰富,有野生动物兽类40余种、鸟类210余种、爬行类29种、两栖类17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的动物有71种,其中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有黄腹角雉、黑麂、穿山甲、云豹、东方白鹳、白颈长尾雉、黑脸琵鹭、黄胸鹀、鼋等9种、二级保护动物的有猕猴、白鹇等62种。

2002年2月20日,云和县林业局、公安局根据当时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县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及其繁殖季节,出台了《关于确定云和县禁猎期的通知》(云林(2002)10号),确定我县的禁猎期为每年4月至8月。对我县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起到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野生动物保护法》重新修订,禁猎期、禁猎区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有权规定,特别是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制度,明确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规定。2023年11月27日,丽水市林业局发函《丽水市林业局 关于开展2022年丽水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年度报告有关问题整改的通知》(丽林便函〔2023〕62号),围绕《2022 年丽水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年度报告所涉问题整改清单》所反馈的涉林问题,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在规定禁猎(渔)期、禁猎(渔)区、禁用的工具和方法等方面亟须统一规范。因此,我县原来关于禁猎期、禁猎区的规定已不适合形势发展需要,为切实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亟需对我县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猎工具和方法重新进行确定并公布,让社会公众知晓,了解国家禁捕、禁猎、禁食野生动物制度,有效遏止和打击乱捕滥猎滥食野生动物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护。”。

2.《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5.《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第二十二条“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第二十三条“猎捕者应当严格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三、主要内容解读

1.规定禁猎区和禁猎期。其中,本县的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全年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地范围外区域,每年4月1日至8月31日为禁猎期。

2.明确禁猎物种。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规定的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禁止猎捕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3.规定禁止使用猎捕工具和方法。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设笼诱捕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4.明确其他禁止行为。在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它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繁衍生息的活动。

5.排除其他情况。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法定特殊情况,确需捕捉、猎捕野生动物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6.列明法律责任。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内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注意事项

本通告有效期自2024年4月1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止。举报电话为110。

五、解读机关

云和县生态林业发展中心(电话 0578-5135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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