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索引号: 002654235/2023-36125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云和县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3-11-22
文号: 云民〔2023〕114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YHD10-2023-06
有效性: 有效
云和县民政局云和县财政局关于印发《云和县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体系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
  来源: 云和  责任编辑: 彭杰拉华  发布时间: 2024-02-01 10:59:07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http://www.yunhe.gov.cn/art/2024/2/2/art_1229389703_2512675.html
图解链接:点击查看图解
其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其他解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县养老服务体系产业发展,规范养老服务体系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服务保障和引导撬动作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1号)《丽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3 年版)的通知》(丽政办发〔2023〕23 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便笺〔2023〕15 号)《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23〕43 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体系资金是指各级财政为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而设立的资金,专项用于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运营补助,床位综合保险补助,高龄津贴和民生实事项目等。

第三条  资金来源

(一)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

(三)社会捐助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二章  机构养老补助政策

第四条  营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同等享受财政扶持政策,奖补资金与机构等级评定结果挂钩。

(一)对民办养老机构(老年公寓除外)收住本县户籍老年人,按机构星级评定结果给予运营补助。运营补助标准:一星级机构每人每月120元;二星级机构每人每月160元;三星级机构每人每月200元;四星级机构每人每月240元;五星级机构每人每月300元。

(二)公建民营机构按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助标准的50%给予补助。

第五条 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参加政策性综合责任保险的,由县财政按所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公办养老机构床位综合责任险的保费由县财政全额补助。

第三章  居家养老补助政策

第六条  建设补助

1.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助。

(1)公办建设补助:政府投资改造提升项目建设补助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按照项目决算给予建设补助。

项目总投资内容包含方案设计、工程造价、项目招投标、工程监理、工程实施及项目审价、设备采购等各项费用,结算金额以项目竣工审定价报告为准。同一项目同一地址享受一次建设资金补助。

(2)民办建设补助:社会资本投资改造提升项目建设补助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补助,并以项目建筑面积为补助依据。新建类项目补助标准为800元/m2;改建类项目,视改建情况,按不超过新建类项目标准的80%补助;优化提升类项目,视优化提升情况,按不超过新建类项目标准的50%补助。

建设资金补助金额不得超过项目竣工审定价,其中:新建类项目40万元封顶;改建类项目30万元封顶;优化提升类项目20万元封顶。

2.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用房建设补助。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一次性建设资金奖励,含设计、装修、设施改造、设备购置、消防改造等,建设项目金额以委托专业机构出具审计报告为准,最高奖励为不超过养老服务用房实测报告中套内建筑面积1000元/m2。政府投资立项的项目,以项目最终决算审计金额为准。

3.康养联合体建设补助。按照《丽水市乡镇(街道)康养联合体工作指引》进行布局建设,组织验收后,采用以“以奖代补”方式,按每家5-1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建设补贴主要用于康养联合体的各类功能用房改造、装修装饰、标示标牌及设施设备采购等。

4.银发助餐点建设补助。以引入社会餐饮企业设置老年人助餐专区或依托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食堂等现有资源进行改造提升。通过验收后,采用以“以奖代补”方式,按审定的实际金额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5万元/家。

5.爱心驿站(邻里互助点)建设补助。由农家乐、民宿和社会爱心人士申办的“爱心驿站”+隔壁邻居互帮互助,为山区留守老年人提供集中就餐或送餐上门等服务。经验收合格符合条件的站点给予一次性2万元以内的建设经费补助。

政府投资建设的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如场地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其租金纳入每年度的财政预算,由财政全额解决。

第七条  提升补助

1.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提升补助。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提升(含嵌入式养老护理机构)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一次性建设提升资金奖励,含设计、装修、设施改造(电梯、厨房、消防等)、设备购置、文化布置等建设项目,结算金额以项目竣工审定价报告为准,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2.村(社)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爱心驿站、邻里互助点)提升补助。村(社)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爱心驿站、邻里互助点)提升经村(社)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同意上报,县民政局审核验收后,结合实际投入资金情况,按最高不超过6万元的标准给予提升补助。

第八条 运营补助

1.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补助。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经运营评估,按照星级评定结果给予运营经费补助,一星级补助8万元/年,二星级补助12万元/年,三星级补助16万元/年,四星级补助20万元/年,五星级补助25万元/年。运营未满一年的,根据实际运营时间按月份发放运营补贴。

2.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用房运营补助。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用房社会化运行,为社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保健康复等服务,经考核合格的享受运营补助政策。运营补助主要包括基础补贴、星级补贴和连锁补贴。基础补贴按照实际套内建筑面积大小给予分档补助,具体标准为:20-99 ㎡,补助 0.5 万元;100 ㎡-199 ㎡,补助 1 万元;200 ㎡-299㎡,补助 1.5 万元;300 ㎡以上,补助 2 万元;星级补贴按照服务签约人数,签约服务人数在10-30 人,给予0.5 万元,签约服务人数在30-50人,给予 0.8 万元,签约服务人数在 50人以上,给予 1 万元。连锁补贴每增加一家,再给予补助 0.2 万元。小区配建养老用房用于养老机构、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爱心驿站(邻里互助点)、老年食堂、中央食堂(集中配送餐)的,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3.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营补助。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补助等级,其中一星级补助1万元,二星级补助2万元,三星级补助3万元。照料中心建立老年食堂并开展助餐配送餐服务的,在以上补助基础上,再根据日均用餐人次给予年度运行补助,日均用餐人数5-10人的,补助0.5万元,日均用餐人数在11-29人的,补助1万元;日均用餐人数在30-49人的,补助2万元,日均用餐人数50人以上的补助3万元。年度运行补助须须健全老年人助餐台账,由所在村(社)、乡镇(街道)审核无误后,补助运营经费。未运营满一年的,按实际运营月份数给予补助。评估结果未达到星级标准的不予以补助。

4.爱心驿站(邻里互助点)运营补助。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补助等级,其中一星级补助0.3万元,二星级补助0.5万元,三星级补助1万元。爱心驿站建立老年食堂并开展助餐配送餐服务的,在以上补助基础上,再根据日均用餐人次给予年度运行补助,日均用餐人数5-10人的,补助0.5万元,日均用餐人数在11-29人的,补助1万元;日均用餐人数在30-49人的,补助2万元,日均用餐人数50人以上的补助3万元。评估结果未达到星级标准的不予以补助,未运营满一年的,按实际运营月份数给予补助。

以上1-4条款的运营补助如建设在同一地址的,按照就高原则享受运营补助。

5.银发助餐点运营补助。社会餐饮企业银发助餐点,对全县60周岁以上所有老年人开展助餐配送餐服务的,可享受每餐伙食补助2-4元,其中60-79周岁补助2元,80-89周岁补助3元,90周岁以上补助4元。年终根据银发助餐点日均用餐人次给予年度运行补助,日均用餐人数6-10人的,补助1万元,日均用餐人数在11-29人的,补助2万元;日均用餐人数在30-49人的,补助3万元,日均用餐人数50人以上的补助4万元。依托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食堂等现有资源进行改造提升的银发助餐点按原有运营补助政策执行。各银发助餐点须健全老年人助餐和配送餐服务台账,由所在村(社区)、乡镇(街道)审核无误后,补助运营经费。

第九条 用餐补贴。各养老机构、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照料中心、爱心驿站(邻里互助点)等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配送餐或集中就餐等服务。根据老年人就餐或配送餐台账记录,按每人每餐4元标准给予补助(早餐不予补助)。为其他照料中心、爱心驿站提供配送餐服务的(每个点至少服务5人以上),每增加1个服务点位,再补助1万元/年。

各照料中心、爱心驿站(邻里互助点)须健全老年人助餐和配送餐服务台账,由所在村(社区)、乡镇(街道)审核无误后,补助运营经费。

第十条 山区养老管家服务补助。每个村(社)原则上至少配备一名养老管家,为辖区内老年人开展常态化基本养老服务,报酬由各乡镇(街道)和属地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根据工作情况确定,养老管家人员可以整合邻里互助长、照料中心、老年食堂、爱心驿站(邻里互助点)等管理人员,所需经费从原有的邻里互助长、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运营补贴中统筹解决。原则上兼任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管理人员的养老管家经考核合格后每年不低于所负责照料中心运营经费的50%。

第十一条 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对在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中持续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1年以上的养老护理服务或管理人员(机关事业编制人员除外),按照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不同等级,分别给予每月200元、300元、400元、600元、1000元的特殊岗位津贴。

第十二条 养老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补贴。对具有助理照护师、照护师和高级照护师任职资格且实际从事一线养老照护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分别给予每月200元、300元和500元的岗位补贴。

第四章  老龄补助政策

第十三条 高龄津贴。对所有云和县户籍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标准为80至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60元;90至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500元(含百岁老人长寿保健金)。从老年人年满80周岁当月起,至老年人辞世当月止。高龄津贴标准后续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定期调整。

第十四条 高龄一次性奖励。达到90虚岁的老年人一次性奖励1000元;达到100虚岁的老年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90虚岁老年人一次性奖励金采取社会化发放;100虚岁老年人一次性奖励金原则上以现金形式发放到老年人本人手中。

第十五条  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每年为全县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项目包括意外伤害身故、伤残、医疗、住院津贴等。

第十六条  长寿老年人奖励。每年在重阳节期间为全县百岁长寿老年人开展入户探访慰问,慰问金1000元/人。每月为达到90周岁的云和县户籍老年人开展敬老餐“暖心”工程,为每位长寿对象送上一份营养食品。

第五章  医养结合补助政策

第十七条 乡镇街道居家养老的医养结合补助。在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内增设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

第十八条 机构养老的医养结合补助。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机构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开办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

医疗机构必须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六章 资金分配和发放

第十九条 申请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小区配套用房、康养联合体、银发助餐点、爱心驿站(邻里互助点)申请一次性建设补助、提升补助、运营补助等,须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二)个人申请基本养老服务的,须由本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经村(社区)初审、各乡镇街道复核、县民政局核定后,委托第三方进行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死亡的,停发相关补贴。

第二十条 审核。县民政局负责提交材料的审核汇总,测算补助资金,并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县财政局负责对县民政局测算的资金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公示及上报。县民政局要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补助资金公示制度,对于按项目分配的资金在对机构(组织)申请补助资金情况汇总审核后,要在政府或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审核无误后,及时下达资金。

第七章 绩效预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民政局按照绩效预算管理改革要求,编制部门项目绩效预算,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

第二十三条 补助资金的绩效目标是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第二十四条 绩效指标主要包括资金管理指标、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其中资金管理指标包括资金管理规范性、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等;产出指标包括机构建设情况、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情况、政府购买服务情况等;效果指标包括政策知晓率、社会满意率等。绩效指标和评价标准每年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在申请补助、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等行为,一经查实,除追回已补资金外,五年内取消申请补助资格,并对申请人及相关责任人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县民政局对提供的项目数据和资料负责,提交的数据和资料要求准确无误。

第二十六条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应加强养老补助资金的预算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套取补助资金,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监督检查,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到位。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22日起施行,原《云和县养老服务体系资金补助办法》(云 民〔2020〕64号)文件同时废止。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