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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54235/2023-3612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云和县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3-09-04
文号: 云民〔2023〕79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YHD10-2023-04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云和县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办法》的通知
  来源: 云和  责任编辑: 彭杰拉华  发布时间: 2024-02-01 10:4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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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加强养老护理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养老护理人员待遇水平,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1号)《丽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便笺〔2023〕15 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

在本县登记法人并经民政部门备案或审核确认的养老服务机构中实际从事养老护理服务与管理人员(行政、事业编制人员除外),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人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或劳务派遣协议。

(二)在养老服务机构中持续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1年以上(以社保缴纳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三)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且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或“浙里康养系统”可查询。

(四)按要求完成养老护理员在岗培训,并在“浙里康养”系统每月打卡签到不少于20天。

(五)按要求在“浙里康养”“幸福云护”平台进行打卡学习,并完成养老护理员继续教育。

(六)申请补助发放区间所对应的年度未发生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

二、补助标准

符合补助条件的养老护理员,按照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不同等级分别给予每人每月200元、300元、400元、600元、1000元的特殊岗位津贴。

三、补助程序和经费保障

(一)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由养老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信用承诺书(附件1)、申报名册(附件2)、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或劳务派遣协议复印件、养老机构备案复印件、“浙里康养”系统打卡记录等材料,经县民政局审核后(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需经乡镇(街道)先审核签字,再由县民政局审核),按季下拨到各养老服务机构,再由各养老服务机构负责发放到位。

(二)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从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次月起享受(本办法出台前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再补发)。

(三)补助资金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对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人员的审核,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定期组织对享受补助人员的专项检查与数据比对,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县民政局将定期开展专项检查,一旦发现养老服务机构或个人存在截留、挪用、骗取或虚报冒领骗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主动做好养老护理员岗位津贴申报,不得将养老护理员岗位津贴补贴折抵本机构养老护理从业人员薪酬待遇。对发现有抵扣养老护理从业人员原有工资福利待遇情况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从当年起三年内取消该机构申报各项奖励和项目资格。

五、本办法从2023年9月4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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