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云和县城西户外全民健身区(体育公园)建设项目—(北健身区)涉及的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实施征收,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云和县城西户外全民健身区(体育公园)建设项目—(北健身区)。
二、项目征收范围:云和县城西户外全民健身区(体育公园)建设项目—(北健身区)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附件2)。
三、房屋征收主管部门:云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云和县人民政府白龙山街道办事处。
五、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云和县城西户外全民健身区(体育公园)建设项目—(北健身区)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附件1)。
六、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通告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附件:1.云和县城西户外全民健身区(体育公园)建设项目—(北健身区)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云和县城西户外全民健身区(体育公园)建设项目—(北健身区)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云和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云和县城西户外全民健身区(体育公园)建设项目—(北健身区)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云和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实施细则》《云和县房屋征收安置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该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目的
为完善城西及经济开发区户外健身活动场所及设施,提升群众幸福感、获得感,需对云和县城西户外全民健身区(体育公园)建设项目征收红线内的房屋进行征收,该项目符合公共利益需要。该项目在云和县2017年计划第五批次已完成农用地转用工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7〕-0161。
二、征收范围和征收对象
(一)房屋征收范围:详见云和县城西户外全民健身区(体育公园)建设项目—(北健身区)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二)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补偿人”)。
三、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一)云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被补偿人的协议签订工作。
(二)云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本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做好征收有关工作。
(三)云和县人民政府白龙山街道办事处为本项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做好被补偿人的思想动员、政策宣传、房屋丈量评估、协议签订、补偿安置、房屋腾空、土地征收、资金结算等工作。
(四)县政府指定云和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配合实施该项目产权调换安置房的建设、分配和结算,并负责“房票”政策实施等具体工作。
(五)云和县农业农村局、云和县人民政府白龙山街道办事处负责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成员的确认工作。
四、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
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搬迁期限:自收到征收补偿款之日起三十日内。
五、征收面积和用途的确定
被补偿人应提供户籍、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有效合法证件。征收房屋的补偿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有合法产权来源依据的面积、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合法面积来确定;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按合法房屋的建筑占地面积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产权证上记载的用途为准。
六、房屋评估
(一)被征收房屋、附属用房、附属物及其他设施的补偿价值,由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进行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
集体所有土地房屋价值参照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价值确定。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补偿人协商选定;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后十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补偿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协商选定、参加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补偿人参加,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补偿人的过半数选票。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被补偿人或者征收实施单位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
七、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偿及奖励
征收住宅房屋的,被补偿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公寓安置中的一种补偿安置方式。补偿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装饰装修和附属物价值、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各种奖励及补助等。若被补偿人在征收范围内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房产的,合并计算补偿。
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被补偿人家庭已分户,户主为房屋所有权人子女并属于该被征地所在村的集体经济合作社成员且无其他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的,原则上按户均等分计算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夫妻间单独立户的合并后按一户补偿安置。
货币补偿:被补偿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为标准进行补偿。
被补偿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建筑层数奖励:被征收住宅房屋总层数为一层的,按市场评估价100%给予奖励;总层数为二层的,按市场评估价30%给予奖励;总层数为三层及以上的,按市场评估价5%给予奖励。如住宅楼层不完整的,以纵向切割法计算层数奖励。
住宅房屋被补偿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再按房屋补偿价(房屋市场评估价+层数奖励)的10%给予货币补偿奖励。
被补偿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选择购买“房票”,并根据“房票”使用相关规定执行。
产权调换:被补偿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向被补偿人提供住宅用途产权调换安置房,并按同一征收时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产权调换安置房的安置价格进行差价结算。
被补偿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建筑层数奖励:被征收住宅房屋总层数为一层的,按照建筑面积100%奖励产权调换房屋面积;总层数为二层的,按照建筑面积30%奖励产权调换房屋面积;总层数为三层及以上的,按照建筑面积5%奖励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如住宅楼层不完整的,以纵向切割法计算不同层数的奖励产权调换建筑面积。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与奖励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共同计入被征收住宅房屋应安置面积。
被补偿人选择多套产权调换安置房的,以先选大套型再选小套型的原则选房,被征收房屋剩余应安置面积大于安置房设计套型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可以选择相应面积的产权调换安置房。
被补偿人选择两套以上安置房的,结算时按不同安置房交房时点的先后顺序结算。每套安置房对应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奖励产权调换面积按相应比例分摊后计算。
产权调换安置房等于被征收住宅房屋应安置面积部分,按同一征收时点被征收房屋价值和产权调换安置房安置价格与被补偿人结算,最小套型安置房超过产权调换房屋应安置面积40平方米以内(含40平方米)部分按安置价格的80%购买,同一安置户只能享受一次;超出产权调换安置房应安置面积40平方米以外(不含40平方米)部分,按安置价格购买;被补偿人在签订产权调换补偿协议时,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补偿款(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层数奖励)用于抵扣安置房结算,由安置房结算单位进行多退少补。
被补偿人选择或抽取的产权调换安置房为配备电梯的,按该产权调换房屋分摊的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5%给予公摊面积补助,不支付房款。
选择复式套型安置的,跃层部分面积不计安置面积,由被补偿人按产权调换安置价格的80%购买(跃层部分不另计楼层系数)。
产权调换安置房的车库、停车位、柴火间由被补偿人按征收土地预公告时点年度评估价的80%自行购买。
公寓安置:被补偿人选择公寓安置的,征收实施单位按照被补偿人家庭人口确定安置面积,向被补偿人提供安置房,并按优惠价购买。公寓安置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70平方米。
被补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户不能选择公寓安置;被补偿人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安置人口。
(1)在征收范围外另有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或享受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的人口。
(2)不属于征地所在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本方案另有规定的除外)。
(3)征收范围外已经享受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下山转移等政策的人口;已享受国家相关住房优惠政策(含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的人口。
(4)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及离退休人员的人口。
(5)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有出租、出卖、赠与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的。
(6)其他不符合公寓安置条件的。
被补偿人符合公寓安置条件的,按照以下规定计算人口。
1.已婚尚未有子女的,可增加两个人口;已婚已育一个子女的,可增加一个人口。
2.父母属征地所在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未曾审批建房,且与被补偿人分户而又共同居住的,经被补偿人的父母及兄弟姐妹同意,可计入人口,但不能重复计算。
3.被补偿人家庭成员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入人口:
(1)配偶、子女为非征地所在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2)征地所在村(社)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现役军人、复转退军人(不含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口);
(3)蓝印户口、移民农转非人员;
(4)征地所在村(社)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5)因服刑被注销户口的征地所在村(社)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服刑人员;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被补偿房屋的建筑面积等于或者少于安置房建筑面积的,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补偿。被补偿房屋的建筑面积大于安置房建筑面积部分,按照房屋评估价值进行补偿。
安置标准以内的面积按照安置房评估价值40%的优惠价购买;超出安置标准部分,按征收时点安置价格购买。
政府建设的安置房安置地点为:城南安置区、城西岗头安置区、云中安置房、城西路北段公寓安置房等县域范围内未签约的安置房。
房地产开发商配建的安置房安置地点为:东景苑(金属园区区块)、佳龙云筑等县域范围内未签约的安置房。
政府建设的产权调换安置房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房屋为多层建筑,交房期限至被征收房屋腾空之月起24个月内;房地产开发商配建的产权调换安置房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房屋为高层建筑,交房期限至被征收房屋腾空之月起36个月内。
签约与腾空奖励:被征收住宅用途房屋的,被补偿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100元奖励;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腾空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100元奖励。
八、零星附属物、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等补偿费用
过渡期间的周转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征收实施单位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支付从征收实施单位出具房屋腾空验收合格证明之月起计算。零星附属物补偿按《云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云和县房屋征收重置价格等相关补偿标椎的通知》(云建设〔2024〕36号)文件执行。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按《云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和县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补助及搬迁补助标准的通知》(云政发〔2024〕4号)文件执行。
在合法房屋占地面积外经认定合法的土地,按1350元每平方米给予补偿。
九、对违法建筑的处置
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违法建筑未经“两违”处置的,可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
十、征收补偿款支付
补偿款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60日内补偿到位。
十一、本方案仅适用于云和县城西户外全民健身区(体育公园)建设项目—(北健身区)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征收,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县有关政策的规定执行,如遇特殊情形的另行研究确定。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