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丽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中国共产党云和县委员会工作规则》,以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围绕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主题主线,大力弘扬践行浙西南革命精神,全面厉行“丽水之干”,坚持深化“小县大城”发展战略,认真履行政府职能,建设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新时代变革型政府,努力打造全国山区县域新型城镇化共富样板,朝着实现童话云和宏伟目标奋勇前进。
第三条 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把党的全面领导贯穿政府工作全过程、各环节,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贞不渝做“两个确立”忠诚拥护者、“两个维护”示范引领者,以“党委有号召、政府抓落实”的政治自觉,坚定不移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以造福人民为最大政绩,始终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增进民生福祉,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三)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创新。以“整体智治、唯实惟先”为导向,注重生成性学习,保持创造性张力,坚持以数字化改革牵引各领域改革,突出制度重塑、数字赋能,加快破除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均衡、高品质生活、高效能治理的体制机制障碍,全面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四)坚持依法行政、民主决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五)坚持全面从严治政。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把政治生态建设作为基础性、经常性工作,浚其源、涵其林,养正气、固根本,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建设廉洁政府。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县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和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始终保持勇于担当、真抓实干的精神状态,大力弘扬密切联系群众、为民务实清廉的工作作风。
第五条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协助县长工作。县长外出期间,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
第六条 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党组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政府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对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要及时向县长报告。有关事项涉及其他县政府分管负责人工作的,要同相关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商量决定。
第八条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按分工协助县长、副县长联系、协调有关工作。
第九条 县政府组成部门实行党组全面领导和主任、局长负责制。各组成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维护团结统一、保持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县审计局在县长和上级审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县政府及其各部门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
第十一条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财政收支平衡。
第十二条 完善公共政策和公共财政政策,健全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公共服务体系,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加强公共服务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估,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优质化,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十三条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市场有效、政府有为、企业有利的有机统一,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深化“亩均论英雄”“标准地”等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进一步健全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推行“县乡一体、条抓块统”高效协同治理模式,推进城乡现代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基层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慧化、专业化水平,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第十五条 牢固树立和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全县全员全时全程的生态自觉、生态自律,统筹推进治水治气治土治废,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第四章实行依法民主科学决策
第十六条 县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健全依法民主科学行政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加强重要决策实施的跟踪评估,发挥专家、智库、专业机构的作用,提高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
第十七条 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及重大空间规划、重点资源规划,财政收支预决算方案,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县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包括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由部门集体讨论,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审查和可行性、可控性评估论证。提请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提请单位要主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履行会签程序;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涉及乡镇(街道)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容易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还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经上述程序不得提交县政府进行研究决策。
第十九条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过程中,根据决策事项内容和需要,应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事关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出台前依法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将重大决策写入当年政府工作报告以及计划、预算等报告,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县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县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全面评估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县政府办公室要做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拟订和制定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各部门制定或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县政府的决定、命令,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县政府。
第二十四条 提请县政府讨论、审议或批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起草单位承办。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实施。提请县政府讨论、审议或批准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应进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或会同县市场监管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二十五条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部门及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向县政府备案,由县司法局审查并定期向县政府报告;县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
第二十六条 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体系,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着方便群众知情、便于群众监督的原则,大力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和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推进决策、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和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扩大公众参与、强化平台建设、增强公开实效,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其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法律法规和县政府规定需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或者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加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答复。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 县政府要认真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决议决定,自觉接受县人大依法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积极支持县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虚心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监察、司法、审计等专门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及其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及其各部门要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畅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加强舆情分析研判,正确引导网上舆论。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及其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依法依规及时就地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县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批阅重要的群众来信,深入基层下访约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三十五条 县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健全工作责任体系和激励考评机制,加强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督促检查,强化效能监察,严格行政问责,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党组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七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决策部署和指示决定;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县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县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视情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等单位领导列席会议。
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县长或受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武部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决策部署和指示决定;
(二)传达和贯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三)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审议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邀请县人大、县政协负责人,县信访局、县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及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需要安排县有关单位负责人或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九条县政府党组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县政府党组书记或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二)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指示、决定、决议及上级领导的重要讲话等;
(三)党组自身建设问题,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等方面的具体举措;
(四)研究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六)开展党组成员民主生活会和思想交流;
(七)其他应当由县政府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县政府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县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条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县长或受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省、市政府及其部门召开的需在全县贯彻执行的重要会议精神;
(二)研究确定县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统筹协调、统一安排的事项;
(三)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四)总结交流和部署一个阶段的政府工作,沟通交流县政府领导各分管工作;
(五)讨论需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的其他具体事项。
县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会议,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根据议题需要列席会议。
第四十一条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或委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县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县政府领导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二)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贯彻落实中央、省、市领导或县委、县政府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四)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县政府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根据需要安排与议题直接相关的单位和乡镇(街道)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二条 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县长确定。提请县政府党组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协调提出,报县长或县政府分管领导确定。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党组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四十三条 县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主持召开的其他各类会议,向县长请假。县政府各部门负责人不能参加或列席县长主持召开的各类会议,提前向县政府办公室书面请假并报告县长,经批准同意后,安排其他负责人代会;不能参加或列席县政府其他领导召开的各类会议,提前向县政府办公室书面请假并报告相关领导,经批准同意后,安排其他人员代会。 县政府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落实参加或列席人员。参加或列席人员必须按时到会,未经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会。
第四十四条 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等形式下发执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签发。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签发或县长签发。
第四十五条 县政府及其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缩短时间、严格审批。严格控制以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的各类会议。应由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得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得要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县政府批准。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切实改进会风,精简会议议程,开短会、讲短话,提高会议实效。充分运用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改进会议形式,提高会议效率。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严格控制规模、简化形式。
第九章公文审批
第四十六条 各部门和乡镇(街道)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文件,部门间如有不同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明各方意见。未经县政府同意,各部门、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向下级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报文。各部门、各乡镇(街道)严格按程序报文,不得多头报送。除县政府领导交办的事项外,一般不得向县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第四十七条 各部门和乡镇(街道)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以及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按县政府领导分工呈批。
第四十八条报送省、市政府的公文及对省、市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要发函,提请省、市政府、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事项,公布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全县发展战略、人事、机构、编制变动、经费调整、规范审批、土地出让、重大项目审批等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县政府重要文件,应报县长审批或签发。
第四十九条 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县长或县长授权的县政府分管负责人签发。如内容涉及其他县政府分管负责人的,经有关县政府分管负责人会审后再签发。
第五十条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文内注明“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由县长或分管副县长签发,注明“经县政府同意”或“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的由分管副县长签发。其他由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属于办公室内部职责的,由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签。
第五十一条 县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规范办文程序,切实精简文件,从严控制发文数量、规格和字数,提高发文质量。没有实质性内容或新的政策措施的,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县政府批转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发、印发。文件要突出政治性、思想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县政府政策性文件字数一般控制在5000字以内,综合性报告字数控制在4000字以内,专项性报告字数控制在3000字以内。
第十章工作纪律
第五十二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三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五十四条 县政府及其各部门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照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五十五条 县政府组成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对超出职权范围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县政府请示。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县政府分管领导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县长,并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县政府各组成部门负责人外出,经相关县领导同意后,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五十六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加强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五十七条 县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准则,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一岗双责”,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五十八条 县政府及其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用车、交通、工作人员配备、休假休息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费、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严格执行出访规定,严格控制出访组团数量和规模。
第五十九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生成性学习的表率,把深度学习作为终身本领,把团队学习作为看家本领,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十条 县政府领导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带头深入基层调研,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县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一条 未经县政府批准,不在乡镇(街道)任职的县政府领导一律不得出席乡镇(街道)举办的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不参加社会组织、企业举办的各类庆典、大会、论坛、上市仪式等活动;不参加下级单位举办的乡情恳谈会、茶话会、团拜会等活动。县政府领导不为部门、乡镇(街道)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表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从严控制县政府领导担任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负责人;从严控制开展节庆论坛展会、考核创建活动。
第六十二条 严格县政府领导文稿发表,县政府领导个人发表署名文章,须报县长批准。未经批准,县政府领导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云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和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云政发〔2010〕33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四条 县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