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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云和县公安局“两所一队”业务用房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4号)等有关规定,县政府制定了《云和县公安局“两所一队”业务用房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依法作出《云和县人民政府关于云和县公安局“两所一队”业务用房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现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云和县人民政府关于云和县公安局“两所一队”业务用房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云和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和县人民政府关于云和县公安局“两所一队”业务用房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pdf云政公〔2024〕 第00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