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
服务对象:法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国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85-01-21
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第二款 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 财政部 2019-03-14
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
财政部部务会议决定:
一、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三)将第六条第(二)项中的“20日”修改为“10日”。
第(三)项修改为:“(三)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审批机关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给予处罚。”
(四)删去第八条第二款中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
(六)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对委托代理记账的企业因违反财税法律、法规受到处理处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列入重点检查对象。
“对其他部门移交的代理记账违法行为线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代理记账行为,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进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八)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资格,并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给予警告,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
(九)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
(十一)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删去本条中的“故意”。
(十二)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十三)将附表“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作相应修改。
四、省级法律依据
无特定法律依据。
五、市级法律依据
六、县级规定
七、受理机构
云和县财政局
八、决定机构
云和县财政局
九、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十、受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十一、禁止性要求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十二、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浙江省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申请表 | 电子 | 必要(必要) | 均以电子文件上传,原则上勿空缺。 |
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 电子 | 必要(必要) |
十三、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
办理地点: 云和县行政服务中心(北厅)(丽水市云和县元和街道恒通路3号)一楼综合窗口 A1-A4;
十四、对外公布的办理程序描述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人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 | |||
受理 | 即办 |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具体办理人员 |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立即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
2.材料不齐全出具《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 | ||||
3.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
审核 | 即办 |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具体办理人员 |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存在错误;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 | 对于审查通过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审批 | 即办 |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具体办理人员 |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1.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制作《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及其他相关文书。 2.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制作《驳回通知书》。 |
送达 | 材料审核通过后办结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根据申请人要求,行政许可决定书、执业证书可在规定时限内(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快递送达或上门自取。 |
十五、办理方式
1
十六、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10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办
时限说明:《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规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十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减免说明 |
十八、审批结果名称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十九、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快递送达
二十、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十一、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578-5129702
二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78-5122177、0578-12345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二十三、受理地点和时间
受理地点:云和县行政服务中心(北厅)(丽水市云和县元和街道恒通路3号)一楼综合窗口 A1-A4
受理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二十四、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咨询电话:0578-5129702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
二十五、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次数说明:网上申请,快递送达。
附录1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流程图
附录2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材料空白表、示例表,请在“申请材料”中单独下载打印
附录3 常见问题解答
1、问题: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那些条件:
解答:《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四条 规定,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本条第二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