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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25000000/2023-34353 主题分类: 减灾救济
发布机构: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8-29
文号: 云政办发〔2023〕53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YHD01-2023-0005
有效性: 有效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和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办法的通知
  来源: 云和  责任编辑: 李苏宁  发布时间: 2023-09-06 16: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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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云和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和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办法

一、总则

(一)为做好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确保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及时拨付和安全运行,充分发挥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245号)、《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切实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浙应急减灾〔2019〕11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含上级补助以及本级支出),用于支持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和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的支出范围包括: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救助、抚慰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的支出范围包括: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等基本生活困难。

(三)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方针,通过政府帮扶和组织灾区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和互助互济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

(四)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民生优先、体现时效、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二、灾情核查、评估

(五)各乡镇(街道)、县应急管理局要积极做好灾情统计上报工作。

(六)县应急管理局接到各乡镇(街道)的灾情报告后,要及时统计、核查和汇总全县灾情数据,并通过灾情信息管理系统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时,应将灾情数据报县减灾委办公室,并按照《云和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开展评估及启动应急响应等工作。

(七)各乡镇(街道)、县应急管理局在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应按照规定进一步调查核实灾情,并将灾情数据通过灾情信息管理系统迅速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八)各乡镇(街道)、县应急管理局在查灾、核灾、报灾过程中,应做到及时、科学、准确,保存好统计核查工作的原始资料,并建档立册,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资金安排、补助项目和内容

(九)县财政局根据本县常年灾情和财力可能,编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并按以下项目和内容安排补助资金:

1.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害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受台风灾害的,按照人均100元的救助标准测算;受其他灾害的,按照人均230元的标准测算,受灾群众安置于避灾场所的按标准一半测算。

2.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失踪人口家属发放抚慰金,按照每人8000元的标准测算。

3.过渡性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过渡期生活救助按低保标准、救助期限最长3个月测算。

4.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住房。倒塌住房已重建的按户均10000元标准测算,严重损坏住房已完成维修的按户均5000元标准测算,一般损坏住房的按户均1000元标准测算。

5.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因旱灾造成饮水困难的按人均150元测算,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按该月低保标准测算。

6.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救助标准按每月500元测算,救助期限为1-3个月。

(十)县财政局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在预算中安排必要的减灾救灾工作经费,支持灾害救助能力建设,确保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十一)县应急管理局按规定利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采购、储运用于生活救助的救灾物资,日常采购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需要采购物资的,按程序经财政等相关部门同意后,可依法实施紧急采购。

(十二)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应根据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项目,结合我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救灾工作实际需求等方面因素,适时调整县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项目及补助标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不得用于与自然灾害无关的困难群众救助。

四、资金申请、拨付

(十三)遭受自然灾害后,按实际受灾情况,乡镇(街道)应组织好本辖区内受灾群众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乡镇(街道)应当同时向县应急管理局提供补助资金申请情况。

灾害应急救助申请补助资金情况应包括:一次灾害过程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人数、乡镇(街道)救灾工作基本情况等。补助资金申请应在核灾后一周内完成申报组织工作。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申请补助资金情况应包括:一次灾害过程死亡(失踪)人数、乡镇(街道)救灾工作基本情况等。补助资金申请应在核灾后3个月内完成申报组织工作。

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申请补助资金情况应包括: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住房(注明是否为为唯一住房)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户数和间数、一般损坏住房户数和间数、乡镇(街道)救灾工作基本情况等。严重损坏和一般损坏申请补助资金应在核灾后6个月内完成申报组织工作,倒塌住房申请补助资金应在核灾后2年内完成申报组织工作。

过渡性生活救助申请补助资金情况应包括: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住房为唯一住房、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户数和人数、乡镇(街道)救灾工作基本情况等。补助资金申请应在核灾后1个月内完成申报组织工作。

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申请补助资金情况应包括:一次灾害过程农作物受旱面积、绝收面积,因旱造成群众基本生活困难、饮水困难需政府救济人数、乡镇(街道)救灾工作基本情况等。饮水困难补助资金申请应在核灾后一周内完成申报组织工作,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申请应在核灾后1个月内完成申报组织工作。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申请补助资金情况应包括:因灾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救济)人数、乡镇(街道)安排灾民冬春临时生活情况等。补助资金申请应在核灾后1个月内完成申报组织工作。

(十四)县应急管理局在接到乡镇(街道)受灾群众提交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申请等材料后,根据各乡镇(街道)的实际受灾情况,结合上级下达的补助资金和本级财力,及时会商县财政局,统筹安排并进行拨付补助资金。

五、资金管理和审批

(十五)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实行社会化方式发放,直补到户,加强资金的末端监管,提高资金的发放效率。特殊情况下采取现金形式救助的,要遵守财务管理有关规定,采取实物形式救助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乡镇(街道)应保证救灾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用于非自然灾害救助,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对资金的分配、发放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受灾群众自救能力分类救助,不得预留资金,也不得以慰问金形式发放。

(十七)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发放要建立专账,完善资金申请、审批、领取等手续。发放时,要登记造册,内容包括:受灾人员姓名、家庭人口、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发放金额、发放物资数量和救助原因等情况,并做到账册相符。

(十八)乡镇(街道)要规范救助款物管理,严格资金审批流程,除应急救助阶段外,严格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程序确定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

1.家庭申请。受灾家庭向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具体样式见附件),注明家庭基本信息、灾害损失情况和需要解决的困难等方面内容。受灾家庭因特殊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2.村级评议。村(社区)组织人员对申请救助家庭的灾害损失情况、经济状况、自救能力等方面进行民主评议。经民主评议符合条件的,在村(社区)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天。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社区)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社区)将民主评议、公示情况等材料提交乡镇(街道)审核。

3.乡镇审核。接到村(社区)提交的材料后,乡镇(街道)及时组织力量对申请救助家庭情况进行核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县应急管理局。

4.县级审批。县应急管理局接到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后,组织专门人员进行抽查核实,按照分类施救、重点救助的原则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并委托村(社区)在当地公示。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主要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基本生活困难,对于家庭条件好、自救能力强的受灾人员一般不进行救助。

六、附则

(十九)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和资金管理情况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和纠正。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本办法自2023年9月4日起实施。《云和县自然灾害救助办法》(云政发〔2000〕5号)同时废止。我县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


附件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家庭人口(人)


家庭地址


家庭年收入(万元)


联系方式


家庭受灾情况(包括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口、农作物受灾、倒损房、家庭财产损失等方面内容)

注:要与灾情上报系统符合。


申请救助类型(对应打√,可多选)

灾害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过渡期生活救助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冬春生活救助□旱灾生活困难救其他救助

 申请救助金额


申请人银行卡号及开户行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时间

       

村(社区)民主评议情况

 

 

 

 

村(社区)盖章

      

村(社区)公示情况

 

 

 

 

村(社区)盖章  

      

 

 

乡镇(街道)审核意见

 

 

 

 

乡镇(街道)盖章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批意见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盖章

      

 

说明

1、此表一户一表,申请对象在填写此表的同时,需同时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以及银行卡复印件等资料;2、申请由他人代为提出的,受托人需在“申请人签名”一栏同时签名;3、此表由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存档保管。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和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办法的通知(黑章).pdf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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