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54411/2023-34814 | 主题分类: | 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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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县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日期: | 2023-09-26 |
文号: | 云卫〔2023〕143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YHD67-2023-0008 |
有效性: | 有效 |
局机关各科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性体检等三项工作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7〕61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完善免费办理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政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履行管理职能,防止从业人员将可能携带的病原体通过污染健康相关产品、公共用品进一步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防性体检免费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应依法取得健康证明、且在我县辖区内相关单位从业的人员,每年度可进行一次免费预防性体检,具体为:
①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
②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
③餐饮具集中消毒从业人员;
④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
二、预防性体检检查项目
体检项目包括:内科一般体检、胸部X线摄影或透视、沙门氏菌、志贺氏菌培养及鉴定、甲型肝炎抗体测定(IgM)、戊型肝炎抗体测定(IgM)、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测定 。
三、预防性体检免费实施单位
为使从业人员办证便捷,就近便民、保证质量的原则,县人民医院和县中医医院为我县免费预防性体检实施单位,从业人员可就近在相应体检单位进行体检。
四、免费预防性体检实施程序
(一)从业人员免费预防性体检
1.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自体检之日起,有效期一年,免费健康证明再次体检换证须在有效期到期前15日内办理。
2.从业人员携带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和相关材料就近至各预防性体检机构咨询和办理。相关材料包括:
(1)上年度在云和县办理的健康证明原件或复印件(首次办理或持有电子健康证者不需提供);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上需加盖用人单位印章),如个体户无公章则需由经营者签字。
(二)体检机构健康证明办理
各体检机构按照预防性体检要求,收集和查看免费健康体检人员相关资料,做好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免费办理登记(附件 1),并开展相关检查检验工作,若体检项目不合格,则由体检机构通知体检者进一步进行检查。
(三)健康证明查询和领取
推行从业人员电子健康证明,电子健康证明可于体检完成7个工作日后,在“浙里办” APP或在“支付宝” APP中 进入“浙里办”程序搜索“健康证明”查询电子证;从业人员确有需要的,可于体检后7个工作日向免费预防性体检机构规定时间段领取发放纸质健康证明。
(四)信息互通和数据汇总
各免费预防性体检实施单位每月统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免费办理情况,每季度将登记情况(附件1)和人数(附件2)电子版由集团汇总后(附件2另需有纸质版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上报至县卫健局,由县卫健局汇总后将财政补助报表上报财政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体检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落实辖区体检管理责任制,明确本单位承担免费预防性体检工作的科室职责、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加强专业队伍建设、保证体检设施设备投入,确保从业人员体检质量,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升免费预防性体检服务水平。
(二)落实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采用年度结算的方式,按照80元/人次的标准补助,确保工作需要(在11个月内办理免费健康证明次数≥2次的按照1次免费健康检查金额进行结算)。县卫健局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各体检机构上年度免费办理情况汇总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进行结算兑现。
(三)强化部门联动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生监督所要按职责开展督导检查,加强监管,在日常工作做好监管对象的免费预防性体检情况核查工作,及时互通信息,确保既要把预防性体检工作落到实处,又要严格按文件规定范围确定免费预防性体检对象,杜绝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行为。
本文件自发文之日起实施,2023年6月6日至发文期间符合预防性体检免费的对象参照本文件执行。
附件:
1.云和县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免费办理登记表
2.云和县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免费办理财政补助季度汇总报表
云和县卫生健康局 云和县财政局
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6日
附件1
云和县从业人员免费预防性体检办理登记表
体检机构单位名称:
序号 | 姓名 | 性 别 | 年 龄 | 身份证号码 | 个人手机 全号 | 从事工作岗位 | 体检 日期 | 发证 日期 |
附件2
云和县从业人员免费预防性体检财政补助报表
序号 | 体检机构名称 | 免费体检人数(人) | 补助额度(元) |
注:数据统计起止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制表人: 审核人:
制表日期: 年 月 日 制表单位: (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