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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54147/2023-3391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县经商局 成文日期: 2023-07-11
文号: 云经商〔2023〕41号
云和县经济商务局关于印发电子商务系列政策文件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云和  责任编辑: 方辉  发布时间: 2023-08-03 17: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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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有关企业:

经县经商局研究,现将云和县电子商务系列政策文件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云和县经济商务局

2023年7月11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现《云和县贯彻落实国务院、浙江省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云和县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1〕65号)(以下简称《电商政策》)、《云和县促消费扩容提质实施意见》(云经商〔2022〕19号)(以下简称《促消费政策》)和《云和县畅循环稳工业攻坚行动专班关于做好 2023 年一季度工贸经济“开门稳”的政策意见》(云畅稳商〔2022〕2号)(以下简称《开门稳政策》)文件精神,依据《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和县产业政策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34 号)要求,规范云和县电子商务发展政策资金的申报、使用、管理和监督,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培育国内电商主体(《电商政策》第一条)

(一)政策内容:鼓励初创型电商创新创业,对纳入省电商统计监测系统,在相关部门备案的电商企业(个体),当年新增开店企业且当年累计网络零售额首次达到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以下,给予网络零售额的1%奖励。

(二)条款解读:1.鼓励初创型电商创新创业,是指在当年新注册营业执照且新开网店的企业或个体(下同);2.网络零售额是指通过公共网络交易平台(包括自建网站和第三方平台)实现的商品和服务零售额之和,商品和服务包括实物商品和非实物商品(下同);3.当年首次达到网络零售额的。

(三)申报材料:1.云和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请表、承诺书;2.平台店铺后台网络零售额数据、开店时间截图等其他相关佐证材料;3.电子商务平台后台店铺所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对应关系证明;4.企业法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5.要求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二、培育国内电商龙头企业(《电商政策》第二条)

(一)政策内容:对纳入省电商统计监测系统和省统计联网系统的限额以上电商企业(个体),年度网络零售额达到500万元、1000万、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并保持正增长的电子商务企业(个体),分别给予5万元、7万元、10万元、15万元以及20万元奖励。

(二)条款解读:1.省电商统计监测系统(下同),是指在浙江省电子商务促进中心电子商务大数据采集平台范围内,包括天猫、淘宝、京东、苏宁、国美等全国性网络零售平台和部分省内网络零售平台,未在采集平台例如拼多多、抖音、快手等新兴网络零售平台或自建第三方网络零售平台需报送数据到县经济商务局;2.省统计联网系统,指的是浙江省统计联网直报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中符合“四上”单位条件的要进行“四上”单位申报,申报成功后才能纳入统计联网直报系统。3.同期数包括省商务厅或相关单位或店铺后台等相关数据。

(三)申报材料:1.云和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请表、承诺书;2.平台店铺后台网络零售额数据;3.纳统电商企业提供纳入省统计联网系统统计的证明材料;4.电子商务平台后台店铺所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对应关系证明;5.企业(个体)法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6.要求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三、支持发展知名电商平台服务商或者第三方自建平台(《电商政策》第三条)

(一)政策内容:对境内外知名电商平台授权的第三方服务企业落户或者第三方自建平台,所服务企业纳入省电商统计监测系统且年网络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的开办费用支持。

(二)条款解读:知名电商平台服务商,是指阿里巴巴、京东、苏宁、唯品会、拼多多、抖音、快手等境内外知名电商平台授权的第三方服务企业落户的或者第三方自建电商平台。

(三)申报材料:1.云和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请表、承诺书;2.平台授权书等相关佐证材料,服务企业的店铺后台网络零售额数据;3.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4.要求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四、支持直播基地建设(《电商政策》第四条)

(一)政策内容:按照丽水市地方标准《直播电子商务基地建设规范》(DB3311/T 171—2021)总建筑面积达到1500平方米以上,入驻直播企业(网店)5家以上,签约品牌数量5个以上,年度直播带货网络零售额2000万元以上,配套设施完善,运营管理权清晰,有专职人员管理运营,能够为企业提供技术、信息、资本、供应链、市场对接等各类创业服务的直播基地,按场地装修、设备采购的实际投资额的50%进行一次性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

(二)条款解读:按照丽水市地方标准《直播电子商务基地建设规范》(DB3311/T 171—2021)进行建设的基地。

(三)申报材料:1.云和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请表、承诺书;2.直播基地提供服务企业、签约品牌、直播带货网络零售额等相关情况证明及基地情况等材料;3.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4.要求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五、推进电商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电商政策》第五条)

(一)政策内容:年服务20家(含20家)企业以上、日均发件1万单以上的公共仓储配送中心、快递物流分拨中心运营单位给予建设费用50%的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资金分两年平均兑现(不包括场地租赁等)。

(二)条款解读:1.每年按照日均发件1万以上的快递企业,以邮政管理部门数据为准;2.政策执行期间每家企业只享受一次,且当年建设费用;3.建设费用是指安检设备、自动分拣设备(传送带)等。

(三)申报材料:1.云和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请表、承诺书;2.提供服务企业数、日均发件量等相关佐证材料;3.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4.要求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六、加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培育(《电商政策》第六条)

(一)政策内容:加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培育。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开展业务模式创新,并给予相应的扶持政策。

(二)条款解读:是指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通过跨境电商直接出口(监管代码“9610”“9710”)或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监管代码“9810”)模式,当年新增开店企业且当年累计销售额首次达到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以下给予销售额的2%奖励;年度销售额达到500万元、1000万、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7万元、10万元、15万元以及20万元奖励。具体以海关部门数据为准。

(三)申报材料:1.云和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请表、承诺书;2.企业法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3.电子商务平台后台店铺所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对应关系证明;4.要求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七、鼓励电子商务企业落地奖励(《电商政策》第七条)

(一)政策内容:对落地云和的,且年度网络零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含)、5000万元(含)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个体),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20万元。

(二)条款解读:是指对从县外迁至云和,并依法注册和销售,且年度网络零售额达到相关标准的。

(三)申报材料:1.云和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请表、承诺书; 2.平台店铺后台网络零售额数据;3.电子商务平台后台店铺所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对应关系证明;4.企业法人的身份证、新旧营业执照的复印件;5.要求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八、培育直播人才(《电商政策》第八条)

(一)政策内容:支持直播、短视频号培育,粉丝数达到10万、50万、100万、200万、500万、1000万,分别给予账号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0.5万元、1万元、2万元、5万、7.5万、10万元。

直播、短视频号进行直播、短视频销售的,当年销售额达到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农产品当年销售额达到70万元、140万元、350万元、700万元、3500万元、7000万元)的分别给予账号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5万元、7万元、10万元、20万元。

(二)条款解读:1.直播人才奖励,粉丝数是指在抖音、快手等主要直播平台上,同个运营主体的账号粉丝合计数。2.直播销售额奖励,是指在抖音、快手等主要直播平台上,进行直播带货,明确直播带货销售额,且同个运营主体的带货销售额合并计数。3.个人视频号需为云和户籍。

(三)申报材料:直播人才奖励:1.云和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请表、承诺书;2.直播、短视频平台后台粉丝量截图;3.企业(个体)法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4.视频号介绍(需包含云和元素);5.提供户籍证明材料;6.要求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直播销售额奖励:1.云和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请表、承诺书;2.平台店铺后台销售数据;3.企业法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4.电商直播销售时长及销售额汇总表等证明材料;5.电子商务平台后台店铺所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对应关系证明;6.农产品类直播销售证明材料7.要求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九、培育示范典型(《电商政策》第九条)

(一)政策内容:在电子商务各领域中培育一批基础扎实、成长性好的示范企业、平台、基地、电子商务镇、电子商务专业村等。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的单位,分别给予运营服务商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维持每年电商镇(淘宝镇)、电商村(淘宝村)称号的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1万元。

(二)条款解读:国家级、省级(商务部、省商务厅等)发文认定相关基地、示范企业、平台、基地、电子商务镇、电子商务专业村、省级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

(三)申报材料:1.云和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请表、承诺书;2.运营服务商相关证明材料;3.企业法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4.要求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电商政策》第十条)

(一)政策内容:通过招投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电商公共服务中心(云和E创园)的运营服务商,根据对运营商服务商考核结果,一年补助不超过30万的运营费用,支持做好电商服务(包括跨境电商)、电商培训、资源对接、直播电商等电商公共服务。被省商务厅确定为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运营单位,对获得省级年度考核优秀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运营服务商,每年给予5万元的奖励。

(二)条款解读:通过招投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电商公共服务中心(云和E创园)的运营服务商,根据对运营商服务商考核结果,进行相应的补助,一年补助不超过30万的运营费用,支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的建设和运营,服务县内各大中小微电商企业。

十一、鼓励电商服务型企业集聚发展(《促消费政策》第三条)

(一)政策内容:经县经商局审核,对使用面积达200平方米(含)以上、直播间 3 间(含)以上、服务 5 家(含)以上本地商家的电商服务型企业(注册地在云和),带动其服务的单个商家(需限上电商企业)年直播销售额每新增500万元,给予5万元的奖励,单家上限10万元,每家服务型企业最高奖励30万元,有效期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 年12月31日。

(二)条款解读:鼓励电商服务型企业,带动直播电商企业集聚,服务限上电商(直播)企业发展。

(三)申报材料:1.云和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请表、承诺书;2.电商服务型企业提供服务企业、签约品牌、直播带货网络零售额等相关情况证明及基地情况等材料;3.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4.要求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十二、鼓励限上电商企业提档升级(《促消费政策》第四条)

(一)政策内容:对限额以上电商贸易企业,2022年销售额增速达到下列要求的,给予相应的奖励。

1.当年销售额增速达到 10%以上(含),15%以下的企业(个体)给予2万元的奖励。

2.当年销售额增速达到15%的,给予对应基础奖励,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基础奖励6万元,1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给予基础奖励10万元,3000万元以上(含)的给予基础奖励15万元,超出15%部分(取整数),再给予递增奖励,每增长一个百分点,奖励1200元,销售额增速最高按100%计算。

(二)条款解读:1.限额以上电商贸易企业是已纳入统计范围的“上限”运营主体,并以统计直报网上全年上报数据为依据;2.申报单位共同出资人持股比例达到51%或存在控股关系的,名单和数据以统计局部门数据为准。

(三)申报材料:1.云和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请表、承诺书;2.纳统电商企业提供纳入省统计联网系统统计的证明材料;3.纳统电商企业提供省统计联网系统后台数据证明材料;4.企业(个体)法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5.要求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十三、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方案》第二十一条)

(一)政策内容:对纳入省电商统计监测系统和省统计联网系统的限额以上电商企业(个体),年度网络零售额达到500万元、1000万、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并保持正增长的电子商务企业(个体),分别给予7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以及30万元奖励。

(二)条款解读:1.省电商统计监测系统(下同),是指在浙江省电子商务促进中心电子商务大数据采集平台范围内,包括天猫、淘宝、京东、苏宁、国美等全国性网络零售平台和部分省内网络零售平台,未在采集平台例如拼多多、抖音、快手等新兴网络零售平台或自建第三方网络零售平台需报送数据到县经济商务局;2.省统计联网系统,指的是浙江省统计联网直报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中符合“四上”单位条件的要进行“四上”单位申报,申报成功后才能纳入统计联网直报系统。3.同期数包括省商务厅或相关单位或店铺后台等相关数据。4.该条政策实施期为2022年。

(三)申报材料:1.云和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请表、承诺书; 2.平台店铺后台网络零售额数据;3.纳统电商企业提供纳入省统计联网系统统计的证明材料;4.电子商务平台后台店铺所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对应关系证明;5.企业(个体)法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6.要求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十四、推动电子商务稳步增长(2023年《开门稳政策》商贸经济第二条)

(一)政策内容:对限额以上电商贸易企业(个体),2023 年销售额增速达到下列要求的,给予相应的奖励。

1.当年销售额增速达到 10%以上(含),15%以下的企业(个体)给予 2 万元的奖励。

2.当年销售额增速达到 15%的,给予对应基础奖励,销售额在1000万元 以下的,给予基础奖励4万元,1000万元(含)-3000 万元的给予基础奖励6万元,3000 万元以上(含)的给予基础奖励10万元,超出15%部分(取整数),再给予递增奖励,每增长一个百分点,奖励1200元,销售额增速最高按100%计算。(2023年一季度,限额以上电商贸易企业(个体),销售额增速达到30%的,原有基础奖励上浮50%)。

(二)条款解读:1.限额以上电商贸易企业是已纳入统计范围的“上限”运营主体,并以统计直报网上全年上报数据为依据;2.2023年一季度增速30%;3.申报单位共同出资人持股比例达到51%或存在控股关系的,名单和数据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

(三)申报材料:1.云和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请表、承诺书;2.纳统电商企业提供纳入省统计联网系统统计的证明材料;3.纳统电商企业提供省统计联网系统后台数据证明材料;4.企业(个体)法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5.要求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十五、申报、兑现流程

申报阶段:县经商局及时向申报企业(个体)主动推送符合申报条件提示信息、告知相关优惠政策,并指导申报企业(个体)填写相关申报材料。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申报主体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送至县电商公共服务中心。

审核阶段:县经商局业务科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包括核验材料原件、复印件的真实性,根据需要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并就申报单位的信用情况向相关部门进行征询。县经商局业务科室初审后将相关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含汇总清册)报县经济商务局复审。复核完成后由县经济商务局将审核确认后的企业名单及相关内容在其门户网站进行公示7日。

资金拨付阶段:公示无异议后,由经济商务局按现行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及时拨付资金,使用省级资金兑现的需由财政部门和经济商务局联合下发资金拨付文件。

(一)同一项目符合同一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

(二)同一企业不同项目符合同一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分别享受。

(三)同一企业以同一项目在当年度获得财政奖励后同时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奖励按就高只享受一次;跨年度获得更高等次奖励的,可按所获更高等次奖励相应的政策标准享受。

附件:1.云和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请表(企业/个体工商户)云和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请表(企业个体工商户).doc

          2.承诺书承诺书.doc

          3.政策兑现流程图政策兑现流程图.doc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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