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54833/2023-34129 | 主题分类: | 财政,城乡建设(含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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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县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3-06-28 |
文号: | 云财建〔2023〕2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YHD12-2023-0002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和老旧小区改造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印发《云和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和县财政局 云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和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云和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2〕37号)、《浙江省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浙财建〔2022〕58号)、《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22〕8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1〕118号)以及县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城市棚户区改造和老旧小区改造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县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纳入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四条 专项资金根据当年资金总额(包括中央、省、市财政专项补助和县本级预算资金)和云和县当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户数、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套数、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和老旧小区改造户数等因素及相应权重进行分配,其中权重根据各年度工作任务状况、需要政府投入的资金需求、上年度专项资金补助水平等综合确定。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户数,以当年发放租赁补贴户数为准。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套数,以当年公共租赁住房开工建设或签订收购、租赁协议确定的套数为准。租赁住房补贴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试行)》(浙建〔2021〕12号)、《云和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18〕138号)、《云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云和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的通知》(云建设〔2022〕81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对于采取先拆后建的地区,以当年征收(收购)人与被征收(收购)人签订的征收补偿(收购)协议或者县人民政府做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为依据,包括实物安置住房户数,不包括临时安置住房户数;对于采取先建后拆的地区,经住建部门审核认定,以当年开工建设安置住房户数为准。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五条 县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会同住建部门尽快将资金分解或明确到具体项目,并将分配结果上报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备案。
第六条 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资金,确保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需要,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工程类项目应当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相关规定按进度支付资金。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不得向政府投资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再发放租赁补贴。
(二)支持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含新建、改建、收购和在市场长期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包括政府直接投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支出(含项目资本金注入)等支出。
(三)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用于政府组织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收购)、安置房建设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四)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主要用于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等方面支出。
第八条 县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分配下达专项资金,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县住建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等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无关的支出。
第九条 每年应由住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县财政部门、住建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完善制度,强化监督机制,主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社会公众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会同住建部门适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采取虚报、多报等方式骗取专项资金,或者不按规定分配使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核实,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