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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25000000/2023-34100 主题分类: 司法
发布机构: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8-21
文号: 云政办发〔2023〕50号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和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办法的通知
  来源: 云和  责任编辑: 李苏宁  发布时间: 2023-08-22 10:4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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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云和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和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行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丽水市行政机关参加行政诉讼出庭应诉评价办法》(丽委法办发〔2022〕5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出庭应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包括:

(一)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权的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主要包括:

(一)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

(二)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第五条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出庭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依法审判监督。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制度,明确应诉职责,按照“谁主管谁应诉、谁主办谁出庭”的原则确定出庭负责人和相应的工作人员,提高出庭应诉质效。

第六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本机关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主要包括:

(一)因涉及食品药品安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公共卫生安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重大公共利益,引发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重大的群体诉讼案件;

(二)对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三)被诉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四)信访积案当事人寻求司法途径化解行政争议,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五)可能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或者行政执法行为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六)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七)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案件;

(八)有利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案件;

(九)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

第七条  行政机关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后,应当填写《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报备表》(附件),连同行政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案件材料在三日内报送至司法行政部门。

第八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交出庭应诉负责人的任职材料及身份证明。身份证明应当载明该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基本信息,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同时也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工作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授权委托书。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履行出庭应诉义务的,应当在开庭前及时更换其他负责人出庭应诉,并将更换事由书面向人民法院予以说明。

第九条  庭审前,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在全面了解案情、认真研究案件、查找纠纷产生根源的基础上,确定行政争议化解方案,积极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努力将纠纷解决在开庭审理之前。

第十条  庭审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充分了解行政相对人的诉求和观点,向法庭说明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考量因素,并就案件的事实问题、法律适用和程序问题积极发表意见。

行政机关负责人庭审中发现行政行为明显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向法庭提出自行纠正、停止执行或实质化解争议的方案、建议。

第十一条  庭审或者宣判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带头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落实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对诉讼过程中发现的不当行政行为,依法主动纠错,规范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对行政机关胜诉案件,继续做好行政相对人的释法说理工作,确保案结事了。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出庭应诉的人员参加庭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要求,着正装或制服,仪表整洁庄重,举止文明,遵守法庭纪律。

第十三条  政府及部门领导班子每年集中听庭不少于1次,包括网上观看庭审视频、现场旁听法院庭审等方式。

被诉行政机关应当组织本机关全体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庭审现场旁听。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质量和应诉效果纳入法治云和(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对不积极履行应诉职责或者在应诉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行为导致败诉的,按照《丽水市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丽政办发〔2020〕92号)规定追究过错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报备表

附件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报备表

案号


案由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开庭时间


被诉行政行为


案件审理法院


将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其他人员

(包括代理人)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注:各行政机关在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该表格及起诉状等案件相关材料报送至司法行政部门。

云政办发〔2023〕050号.pdf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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